在中国的整个司法制度中,检察制度在理论上一直饱受质疑,检察制度史可以说也是一部争论史.准确定位近现代检察史上几个争议比较集中的节点,并对其理论脉络进行历史梳理和宏观总结,可以从历史传统资源中找到检察制度发展的经验启示和历史依据,从而加深对检察制度的认识.因为每次争议都可能暗含着后来许多变故的契机.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在司法责任方面严格要求司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通过"惟良折狱,奉公去私""逐级审理,慎刑慎罚""奉法裁判,依律断罪""原情定罪,理法合一"等办案准则落实司法责任制.此外,中国古代在惩治受财枉法罪、违背程序罪等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对惩治司法渎职具有借鉴价值,可为当代司法责任制的完善提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的支撑,助推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企业合规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根本性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立法决定了企业和关联人员的刑事责任过度捆绑,使得刑罚的水波效应过度泛滥,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稳定,也导致我国企业合规试点中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受限,极大影响了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效果.对比在立法上同样存在壁垒的意大利关于企业归责理论的确立,在区分企业犯罪类型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上分别对企业犯罪责任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单位犯罪归责理论发展提出思路,以期构建最优的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
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保障人权、纠偏羁押制度功能异化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存在两个方面的实践困境,由此导致围绕这两方面困境诉争不断,形成了实践难点.因此,在借鉴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相关机制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刑事政策有效性的具体实践基准对应检视,从而助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侦查权作为一项体现检察机关的质的规定性权力在各个时期也不断进行调整与变化.新监察体制给检察机关侦查权带来了新变革,检察机关保留部分侦查权将是未来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突破口与增长点.为此,本文围绕检察侦查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从历史、理论、实践三个维度回顾了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形成发展过程,以期审视人民检察侦查权发展的当代问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反腐败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从传统文化的视角看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回归.作为顶层设计其直接导致了国家监察委的诞生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剥离.对检察侦查权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史以来的最大变革.因此应梳理并透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引起的检察权的诸项变化及调整,明确检察机关大部分侦查权转隶后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方能对未来中国检察侦查权发展方向进行规划.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文章从如何贡献检察智慧角度出发,深入探索和研究检察听证制度,力求构建起检察听证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其中对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域外的考察有着对该制度追根溯源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厘清检察听证制度的定位,对检察机关办案中公开听证运用的相关问题予以关注十分必要.
在侦查权力的配置中,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活动,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权力配置的规律性模式.近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是移植西方刑事司法体制的结果,在侦查权力配置方面也不例外,清末民初中国的侦查权力配置实行"检警合一".民国各个时期都沿袭了清末形成的"检警合一"侦查权力配置格局.新中国成立后,侦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发生变化,侦查权力主体呈现扩充样态.其中,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它与公安、国安等其他侦查主体有着本质不同.在法治视野下审视侦查权的主体,目前我国不宜实行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
与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和职能设定相一致,检察机关自始至终享有侦查权.但伴随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改革发展,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随之调整,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七十多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制度变迁进行宏观总结,有助于更加准确把握当前检察改革发展方向.
构成检察制度基本内容的侦查权是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权力,通过对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进行考察,可以更好地理解检察侦查权形成的深层原因.检察侦查权的中外历史渊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探寻,分别是传统中国监察机关与御史调查权、近代西方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苏维埃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制,重点内容应该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内容.长期以来,在传统理论中对检察督察理论认识及实践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督查机制的价值取向应予以重新审视,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重构检察的督察机制.
因医疗纠纷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特点,为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当中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往往需要借助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作为是否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参考因素.医疗过错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裁判当中已超越了其作为证据本身的职能.医疗过错鉴定应解决的是医疗事实问题,而不应取代法官解决因果关系判断的法律问题.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情况进行的有法定效力的监察、督促工作.通过梳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审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实践运行状况,以探寻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体化机制,切实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有效运行.
如何恰当配置检察权,合理确定各主体在民间融资监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现实条件的监管模式,是我国民间融资监管改革与发展的现实任务.民间融资监管缺位、检察惩处不理想的现实境况,影响和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有序发展.对此,应考虑在双重监管模式中着眼于以下制度设计:确立能动重构多元评价体系、上提非法集资办案权限的办案模式;坚持亮出严惩监管反贪反渎案件“利剑”及民行“软剑”之精神;着重于耦合外部监管力量完善民间融资监管框架,推动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
未成年人特殊机制的构建以刑事诉讼演进规律为背景,从社会调查报告、在场权、指定辩护、合适成年人、观护帮教、社会化支持体系都能看到律师的作用.文章从梳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办案机制的实践状况出发,厘清指定辩护在程序失灵下流于形式,结合有益经验,不仅建议重拾律师协会权威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而且提倡改革法律援助律师结构并重建指定辩护律师考核体系,还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功能以注重发挥检察建议权三个方面提出重建指定辩护保障规则的措施;立足于社会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以未成年人社会化支持体系为切入点,从构建良好的检律常态化机制和互动参与机制两方面,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有效落实.
为有效发挥“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最大功能,形成对涉案未成年人帮助、挽救的工作合力,本文立足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运行的现实困境,提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跨机构协作社会化体系的建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强制措施,比普通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为严厉,因此立法对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更为严格,司法实务中对居所的确定采用就近原则,要求符合人道标准,并建立相关制度进行检察监督.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案情]2013年6月,李某多次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盗窃摩托车,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8500余元.但李某年龄无法确定.户口登记和注册的学生信息都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即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他证人证言反映李某已满16周岁,即构成盗窃罪. 对李某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三种意见: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
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最常出现的情形是由主审法官自主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致使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成为法官随意延长审理期限的一种“技术”手段.本文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成因出发,着眼于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是否得当,以提高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准确性,从而提高法院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决定的正确性,遏制滥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案件不规范转为普通程序的发生几率,防范刑事简易程序不当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