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国际福利思潮的涌入和我国福利事业的转变,我国的福利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儿童社会保护受到了社会保护投资者类型、社会事件的影响以及特殊的制度和习俗的影响,只有通过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儿童观,实现公众对国家、个人、家庭三者关系的转变以及价值观的转变,才能使我国的儿童保护观得到进一步深入发展.从撤销父母监护权政策的激活,儿童保护观的转变在我国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确保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政策领域得以实践.撤销父母监护权儿童的安置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并通过社会支持的递送来加以实现,也才能确保我国儿童保护观的转变取得实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近年来,性侵害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山东省JN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至2022年办理的性侵害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对此类案件的基本信息、案件特点、发案原因等进行分析,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视角就发现的社会治理等问题提出检察对策,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不谋而合,但该制度在实务中面临受案范围不明确、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未检部门取证受限等困境.亟需在适用未检公益诉讼制度之时,对"公共利益"的评判构建起以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要件为基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多维度、多层次地综合评价整体社会效益的衡量机制.未检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的开拓需要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四防并举"格局建设一个政府、司法、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这要借助数据技防网,实现受案范围类型化;培养专业化未检公益诉讼队伍,构建坚实人防网;搭建人防心防交织网,重视未检公益诉前沟通机制,形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多方位保护机制.
过劳在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青年是过劳是主要群体,给社会及青年本人来带诸多不利影响.本文从法律上过劳定义及处理方式出发,探讨当前我国过劳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的空白、法律规定的滞后、相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不充分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等.并结合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给出了对策建议,认为应当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构建过劳康复机制、建设规范化程序和专业化队伍等.
科技的发展使传统社交空间分化为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线上即网络空间的社交生态因自身匿名化、隐蔽性等特点,致使网络语言暴力事件频发.由于损害结果与个人言论之间难以形成因果关系、"法不责众"观念及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对刑事入罪的天然阻却,导致学界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呈现出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特征、与言论自由界限模糊阐述的问题.需明确,与传统暴力的定义有显著区别的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强制性无关乎身体的胁迫,而源于聚量性.通过解构网络语言暴力可以发现其具有双重法益侵害性,在论证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证明社会秩序受损推导个人法益受侵害的步骤,将如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犯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体系下进行讨论.
为未成年人提供综合司法保护,是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如何更好地统筹运用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探索更加契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履职方式,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积极探索.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是提高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亟待从理论上界定数字未检的内涵外延,从实务上探索数字未检的实现机制和方法.2023年6月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暨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研讨会,来自理论、实务界近100名代表参加会议,围绕主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近两年不少大学生参与并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网络犯罪率攀升,高校思政教育和法治教育形式显得陈旧,无法与时俱进有效预防大学生新型网络犯罪.需要改革高校思政课教学方式,开辟网络法规思政课专题,采取检校合作、真实案例现身说法,利用公众号多媒体专栏,以及专门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等,有效带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家庭网络素养教育等方式,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素养,有效预防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
当前我国青少年涉"两卡"犯罪问题十分严峻,这是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法纪观念淡薄、受金钱诱惑、侥幸心理起作用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此类犯罪呈现出涉案主体年轻化、涉"两卡"数量大、涉案金额大、分布地域广等特征.针对"两卡"犯罪,我国目前存在着调查取证和抓捕困难、少有利害关系人直接提起诉讼等治理困境.对此,可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介入,加强青少年涉"两卡"犯罪检察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建立有效的执行监督和预防机制.
清末民初"略人略卖人"的律法变革存在借鉴与反思意义.从制度层面禁绝奴婢制度后,买卖的独立不法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直至后期才被重置.清末律法中单纯收买行为的前置属性明显,且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期.修律肇端于本土及域外的双重因素,在人口买卖犯罪的立法移植中体现出内与外的交融和错位.以史为镜,我国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须符合本土要求.本罪法益是人身不可买卖性及社会关系稳定性,基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现代刑罚目的理念,规制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应维持现状.预备犯的解释路径具备合理性,"推定后罪"的认定模式能够通过对向犯检验,数罪并罚公式下的刑罚配比亦与本土实际相契合.
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的探讨,刑法理论界尚存有分歧.既有的身心健康权说难以周延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性自决权,也无法与现行性犯罪体系相适配,在法定最低刑配置上存在说理缺憾.性健全发展权说不恰当地将本罪视为抽象危险犯,堵塞部分合法性交行为的出罪路径.在特殊照护关系框架下,强调本罪保护法益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在法益专属性、法益涵摄性及法益协调性的阐释上具有明显优势,裨益于揭示本罪行为不法的本质、探讨入罪与出罪空间、融贯性犯罪内部体系.宜将本罪行为类型"发生性关系"限定为狭义性交行为,对行为主体"特殊职责"的界定应围绕信赖关系是否建立展开,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应以社会一般公众为主体标准,性犯罪对象的年龄不宜作为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网恋诈骗问题具有犯罪主体虚拟性、手段多样性以及后果严重性等特点,现有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事后惩处遏制问题作用有限,亟需探讨更为有效的治理对策.环境犯罪学视角下犯罪的生成是犯罪人与犯罪情境综合作用所致,正是犯罪情境滋生了犯罪机会.构建网恋诈骗犯罪三角,剖析诱发问题发案的情境因素——潜在被害人、环境监管漏洞等在问题生成中的作用和对于犯罪机会的具体影响.在治理对策方面,将防控端口前移,强化情境预防措施,堵塞犯因性环境漏洞,提高被害防范意识,以此阻断犯罪情境的形成和犯罪机会的出现,进而遏制问题.
特殊未成年人保护"6+X"检社融合数智系统,是特殊未成年人保护"6+X"个别化社会支持体系履职(履约)系统与全过程嵌入式检察监督系统的智慧融合.构建数智系统是为了实现检察监督与履职保护协同并进,以精准、系统、全面地保护特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该系统对个别化社会支持体系提供以"2+x"技能性教育为基础、"2+x"家庭式照管为保障、"2+x"社会化帮扶为托底的三重履职保护方案;同步对检察机关提供个别化社会支持体系全过程履职监督方案.其建设与应用为检察机关提供特殊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检察监督与履职保护一体化数智模式的参考.
少年观护制度在少年司法中具有特殊地位,对罪错少年的干预矫正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首创于域外的一种制度,在世界各国呈现不同的历史进程与发展特征.美国少年观护制度经历了萌生创设、普及推广、变革转向、新世纪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逐步呈现出美国少年观护制度的鲜明经验特征,如奉行"少年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建立"国家—家庭—学校"的综合观护模式,采取类型多样化的少年观护方式,坚持少年观护工作的社会化等.
随着网游产业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商业代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在我国首例架空"防沉迷"系统案中,法院作出了准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裁定,并最终判决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件的裁判不仅维护了网游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后续网络游戏商业代练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各种数据技术的兴起与应用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亦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了系列挑战.在"数据生命周期理论"的指引下,可以廓清未成年读者信息于信息创建阶段的信息错误风险、信息存储阶段的信息安全风险、信息传输阶段的信息篡改风险.为化解上述困境,应将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方法论引入未成年读者权益保障领域.具体而言,应分别从"刑事检察业务的强化、民事检察工作的衍生、行政检察保护的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建构"维度共同细化未成年读者信息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专门检察规则.同时构建"救济型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模式"与"预防型的行政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模式"是未成年读者信息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检察路径的特色.
西方的未成年人犯罪危险评估工具YLS/CMI、SAVRY和PCL:YV最为著名,应用也最为广泛.拟在对西方未成年人犯罪结构化危险评估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这三大工具的研究现状进行回溯分析,对三大工具之间的比较研究进行述评,归纳出三大工具的最佳实践建议,并对我国未成年人危险评估工具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由此得出结论--我国当前始终缺乏具有国际视野、相对科学高效的未成年人危险评估工具,必须在对西方三大著名未成年人危险评估工具进行借鉴学习的基础上,研发适合我国未成年人的危险评估工具.
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严重暴力犯罪等案件,已成为当下社会治理的痛点与难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背景下,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理选择,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依然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实需要.面临诸如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规定不健全、罪错行为分级界限不够细、部分矫治措施功能性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在肯定制度功能价值及分析完善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中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比较考察,试图为我国制度的探索与完善提供路径选择,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对C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将此类案件分由女性法官承办.通过进一步深入的访谈,由女性法官承办此类案件主要是基于性别的考量.女性特质与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某种程度的契合,能够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女性性格与生活经验对于案件审理的促进;二是女性母爱与刑事司法理念多元化之间的融通;三是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与此同时,女性法官在承办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面临着一定的执业困境:一是如何寻找和把握惩罚犯罪与教化被告人、保护被害人三者之间的平衡;二是如何缓释女性法官长期承办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形成的心理压力.
法治副校长制度将司法行政部门、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法定职责、社会性服务职责与学校治理现代化的教育性需求、保障性需求和治理性需求相结合.就制度的法治属性而言,该制度可以视为国家公权力对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外部支持和有序参与.通过分析区域法治副校长制度的运行实际,反思学校治理视域下法治副校长"实然履职"的表现型特征与"制度职责"的建构性特征之间存在的差异化进路,在创新聘任模式、拓展聘任范围、丰富履职内容、更新履职方式、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探讨推进法治副校长制度提质增效的实践路径.
人性观是个人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阶段是人性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探析大学生人性观的形成过程对于学生个人成长及大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当代大学生人性观的调查研究,依据"人在情境中"的分析视角,描述当前大学生的三种人性观现状,即认为人性本善,但不是一成不变;人性本无善恶,而是可善可恶;人性兼有善恶,以及从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过程分析了大学生人性观的变迁,最后指出大学生的人性观是变动的,是情境建构的人性观.根据对当代大学生人性观的分析,从高校教育制度的调整、教师观念的主动转变、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三方面提出大学生人性观培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