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改革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深层次变革,检察生产力持续释放,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党的十大报告强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2023年,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将立足自身工作实际和职能优势,全面加强调查研究,谋划推动深化检察改革,做强做优司法解释,全面加强检察建议统筹,服务保障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工作"五大板块",努力以法律政策研究现代化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法律上确认了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审批制办案模式改革为以合一制为主和以分离制为辅的混合办案模式.合一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合一,分离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分离.司法权分为审查证据权、认定事实权和适用法律权等三项基本权能.司法权的全部权能可以由一个办案主体行使,也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混同行使,还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分别行使.合一制和分离制都符合司法亲历性.司法亲历性有其适用范围,并与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司法权的可监督性紧密相关.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主要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中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结构配置,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运行结构与体系,以及两者有机统一的样式.《刑事诉讼法》第19条所规范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建构与完善,要从立法授权要义出发,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在刑事司法治理体系中的结构位阶,将衔接贯通作为模式建构与完善的首要考量因素.侦查模式的建构要积极适应司法治理权力结构的变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制度优势,对照借鉴司法惩戒统筹内生外生侦查需求的制度建构逻辑,立足运用侦查规律,完善侦查机制,科学整合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要素.侦查模式的完善要贯彻落实以证据为中心、大数据化侦查办案、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模式优化思路;坚持以检察一体为主导;推动立案审查的规范与完善,探索移案环节的多向衔接,强化撤案司法人权保障;通过保障职务犯罪被追诉人的诉讼权益和系统建构被害人合法权益防御体系,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权益保障机制.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指导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对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对健全完善各部门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门意见》)等规定.笔者结合上述规定,针对司法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部署,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在服务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积极工作,彰显了涉农检察的力量和作为.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加强涉农检察工作,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涉农检察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四件案例.对其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2月26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司法责任制是检察改革的核心制度,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现须从检察制度主体权力的划分来分析.检察主体制度存在主体定权力划分模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混乱、权力主体职责和责任不清等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司法责任制的实现,使得司法责任追责困难.在改革试点地区的调研中,也存在价值的取舍以及检察官员额制度的理解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司法责任制便无从实现.因此,我们需要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力界限与授权规则,正确理解检察官额比,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实现司法责任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我国1996年刑诉法有关羁押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新刑诉法首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还要进一步界定其内涵,通过建立定期复查制度及相应的程序规范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顺利运作。
2011年7月8日,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承办的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在大连市召开。与会代表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诉讼监督"主题,就刑事诉讼监督范围、监督渠道、监督方式以及程序保障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既有对刑事诉讼监督立法的原则、目标、模式等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有为解决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难点问题,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本刊摘要刊发7位与会代表的主题发言,供读者参考。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功能和意义,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提供了一个历史机遇。我们应努力推动立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提高突破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能力;增强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诉讼违法的能力;完善监督程序,为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提供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规定,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更加严密。
<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
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其扣押、冻结、查封等其他强制怕侦查措施.因其直接涉及到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剥夺等问题,而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正>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体,要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监督的权力能力和法律监督的行为能力。只有具备了这一依据,检察机关才可以说
The purpose to set up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is to restrict the investigation and judicial power.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is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prosecution and trial supervision. The procurator’s supervision in the court does not infringe on the defendants’ procedural righ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supervision on the matters of the court at the same level is only a power to start the correction procedure, however, the substantive power to make the final decision of whether to admit the mistake and how to make remedies belongs to the court. Therefore, the public prosecution’s status is much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defense and the interferences with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of courts by legal supervision do not exist in China.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了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确定以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内涵、制度价值、适用程序等问题尚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日前,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联合举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上,来自立法部门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附条件逮捕制度展开了深入探讨。在此,本刊特组织"附条件逮捕研究专题",选登部分研讨会论文和会议综述,供读者参考。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现就其中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