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而导致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甚至遭受监护侵害之问题,我国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并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和法律监督机关,在必要时对父母监护进行监督与干预.然而,检察机关能否针对监护侵害行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仍存在广泛争议.这一议题涉及公益与私益、家事与国事之间的关系.就此而言,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及未成年人监护公法化为未成年人监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法理根据.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即检察公益诉讼应在亲权优先原则与国家亲权法则下,综合考量公共利益受损程度与公益诉讼手段次序,完善检察机关依法能动介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工作机制.
青春期作为儿童时期与成人时期之间的过渡阶段,其重要特征在于生理上的发育与心理上的性认知发展.青春期教育,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内容.现在的未成年人,是互联网的原住民.互联网给青春期教育提供了便捷,也带来了新挑战,甚至使未成年人出现越轨现象.因此,应通过强化父母监护职责、夯实政府工作职责、落实社会网络保护义务、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等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家庭、政府、社会及自我责任,提高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与治理的实效.
法治副校长制度在我国创始至今已有20余载,大致可划分为前期探索、制度初创、理念创新和稳定发展四个阶段,呈现出职责主体与职能定位多元化的运行趋势.分析发现,受制于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不足、制度体系尚未完善等问题,法治副校长制度的效能未能完全发挥.对此,加强经验总结与学术研究、完善实施细则、确立协调统筹机构合理分配资源是健全与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体系、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效的重要路径.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我国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酌定亦愈发要求依"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而来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行事.然而,由"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量而来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歧义多变,如《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的规定.本文建议,应基于"子女本位"主义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融合父母性别平等视角,综合考量符合该原则标准的诸多重要现实因素,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研判.
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新形式,饭圈欺凌是陌生人之间、有组织的集体欺凌行为.这种欺凌形式由饭圈亚文化的不当引导所致,通过饭圈成员之间的互动仪式建构而形成,包括虚拟在场、集体节奏调节与共同焦点、共享情感.本文在亚文化视角下,将网络欺凌与饭圈欺凌进行对比,并引入互动仪式链理论对饭圈欺凌的生成机制进行讨论.最后提出应当在科际整合与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指导下,强化主流文化与媒体、偶像与未成年人及其亲友在未成年人饭圈欺凌治理中的主体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