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字化转型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数字档案得到广泛利用的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尚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在阐述数字档案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关系基础上,重新审视数字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症结所在,诸如告知同意规则落实不充分、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不严格、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不明确等.故而,文章提出应以落实告知同意规则、强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厘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与构建配套保障机制作为应对出路,以实现数字档案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
档案个人信息是档案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档案的社会利用而面临着权益受损的风险.通过《档案法》转介条款的指引,档案个人信息的保护以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为依据.但为了实现档案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以及档案个人信息保护的精准化,还需要通过对档案个人信息的法益分层,形成档案个人信息的分类标准,并以此为基础选择不同的保护模式:首先是对承载隐私权法益的隐私性档案个人信息,采取个体赋权模式,通过权利化方式进行强化保护;其次是对承载一般个人信息法益的私人性档案个人信息,采取行为规制模式,规范利用行为过程以形成间接保护;最后是对承载超个人信息法益的社会性档案个人信息,采取数据开放模式,强调信息利用的同时予以最低限度保护.
司法领域的智能化改革在政策导向和现实需求下展开,其具有提升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意蕴.目前,在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支撑下,智能化的案件检索机制、司法推理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等为司法智能化的实现提供可行性路径.但司法裁判所必须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使其并非仅是技术性活动,因此,司法智能化有其功能发挥的必要限度,需要通过厘清智能辅助的功能定位,有限范围的功能适用和人机协作的功能预期,形成对司法智能化的限度审思.
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5G作为信息通信技术迭代的新一代产物,对实现万物互联和推动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给经济和社会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5G也面临着不同场景下的数据安全挑战.数据是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人民生活.为应对其中的安全问题,我国立法持续跟进.《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的不断出台,构建起数据战略的法治化基础,也为5G数据安全提供法制保障.个人信息是数据中反映个人特征的内容,其安全不容忽视.
类案裁判的推行,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规范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在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面临着类案检索、比对参照和智能辅助方面的挑战.解决问题需要就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行研究.规范化规则分为规范检索范围与步骤、规范分析角度与工具、规范异议讨论机制.通过探索规范化规则,提出构建标准化规则的对策建议,包括类案检索中的案例筛选和分类规则、比对参照中的比对方法和因素考量规则、智能辅助中的理念梳理和机制构建规则.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理论维度解读 安全保障与开发利用并重 数据价值及其应用场景激增的背景下,围绕数据安全的事件风波也在不断增多,保障数据安全成为社会的强烈需求,这也是《数据安全法(草案)》的立法核心.《草案》第三条规定,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得到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并持续处于安全状态的能力.据此可以将数据安全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数据自身的安全,即数据保持机密、完整等应有特征;二是数据保障措施的安全,要求措施的有效和合法等.在强调数据安全的同时,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数据承载着信息时代下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同样不容忽视.
从5G技术标准到5G应用标准构建 在5G的技术演进中,标准化构建发挥着提升效率和扩大合作等促进作用,加快了5G的发展和普及速度.在技术层面上,历经标准竞争和版本迭代,3GPP标准成为经由国际电信联盟认定的唯一5G标准,终结以往移动通信技术的多标准时代.围绕5G三大场景,3GPP标准不断进行技术变革,初代版本R15主要针对增强型移动宽带(eMBB)场景,为移动网络用户与行业用户提供更好的通信体验.
由于5G在当年的进展超出预期,2019年曾一度被称作“5G元年”,但业界原本更倾向于认定2020年会是5G的大规模启动之年.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似乎打乱了这一节奏,其中就包括2020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的取消,此次展会原本被各大5G厂商视为年初的一个重要舞台.尽管如此,5G在疫情处置期间仍然大显身手,远程医疗、移动电商、在线办公及教育等场景都凸显了5G的重要价值.2月20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利用5G视频方式对危重症新冠肺炎患者展开了一场多学科会诊,凭借5G技术的支持,身处前方的援助武汉医疗队和后方的专家在“零延时”下共同完成了这次会诊.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文本解读 个人信息的法律释义 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逻辑起点.包括《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多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近年来才在立法中完整体现.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将以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来界定个人信息.2016年11月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则删除隐私性而单纯采取识别性标准,并扩大到间接性可识别信息,表述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证据取得、固定与认定是环境刑事司法的关键所在.因为环境案件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取证主体的法定职责与技术能力难以统一、环境证据的科学认知与法律判断难以连接、举证责任的接近原则与无罪推定难以平衡已经成为困扰环境刑事司法的难题.在智能时代,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推动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转、构建环境证据的认知转译平台、建立环境行为主体的数字档案,应是破局的有益思路.智能辅助将成为破解环境刑事司法证据困局的良钥:智能基准构建助力行刑协调、环境数据共享降低取证难度、呈现方式优化保障证据固定、同类数据推送辅助事实认定、智能管理监督规范鉴定标准,都将有效提升环境刑事司法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