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型法典编纂是当前我国立法领域的新事物,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设置与传统的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具有显著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与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相比,二者在功能上、形式上均具有较大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法律科学、宪法法理及部门法调整机制.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理念应与领域法的宗旨与原则、调整范围与调整机制等实现连接.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既包括对原有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处理,也包括对实现功能需要的新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创制.在领域型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注意其法律责任规范与责任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连接,以使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功能在法治系统中得到更好实现,促进领域型法典的实施与对相应领域的科学有效调整.
法治生长于真实的生活场景.元宇宙技术的产业化使人类生活具有了虚拟向度.元宇宙技术的去中心化,使以人为中心、以真实生活为场景的法治面临挑战.对元宇宙之下的人的生活利益进行识别,是坚持以人为中心、以美好生活建设为愿景的法治价值的必修课.元宇宙中生活虚拟化的加剧,使人的生活利益的形态产生巨大变化,具体体现在人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身份利益、秩序利益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元宇宙生活场景中人的生活利益的识别,对于准确把握人的生活利益的未来呈现以及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避免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与虚拟生活中的真实人格与身份的分离,促进财产利益对人生活的增益,并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中多重秩序的连接与稳固,调适好法治的功能与向度,促进人在生活利益上发展性与稳定性的协调,是未来元宇宙法律治理的应有之道.
自成功编撰《民法典》之后,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在此背景下,顺应我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需求,环境法典编撰成为我国当下环境法理论和实践整体推进、深化发展的前沿问题、关键问题和...>>详细自成功编撰《民法典》之后,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在此背景下,顺应我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需求,环境法典编撰成为我国当下环境法理论和实践整体推进、深化发展的前沿问题、关键问题和焦点问题.以思考、探索和把握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为目标,本刊"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专栏从环境法典编撰的公法视阈出发,组织并刊发六篇关于环境法典编撰的笔谈文章,分别论及环境法典中的环境法基础概念、国家目标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环境法法典化的行政法课题与调适、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在环境法典中的体现、生态环境责任规范的体系化、环境刑事责任的跨法典表达及其调适的主题,以期推进我国环境法典研究及其编撰的法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在我国,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已成为司法常态.近年来通过刑法惩治,我国污染环境犯罪高发多发、恶性案件较多的态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基本上达到了犯罪预防的效果.但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考察以及相关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精细化司法尚未完全实现.影响污染环境罪司法判断的主要问题是:生态法益是否为污染环境犯罪侵害的实质客体;不同类型的法益在污染环境罪判断中是否存在位阶差异;污染环境罪司法判断应采取实质判断还是形式判断.对污染环境犯罪应走多元治理的道路,通过加强法律治理、行政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机制配置,并实现其充分协同,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图书馆的运行机理中蕴含着人类知识获取的基本逻辑:良性的知识获取活动应具有自主性、系统性和准确性等特征.这些特征既是科学的客观性体现,也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形成的自由、平等等人文价值在图书馆领域的体现.我们可以将上述基本逻辑与精神价值归结为"图书馆精神".我们遗憾地看到,近年来方兴未艾的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获取方式,正在摧毁"图书馆精神".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获取具有强烈的供给特征,使得人类在知识获取上表现出明显的颗粒化、分散性、他主性、个体性等特征,使阅读者出现了严重的茧房效应,不仅打破了人类获取知识的内在科学逻辑,而且降低了知识所蕴含的人文价值和知识获取过程中的充实感.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知识获取所形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国家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知识获取领域建立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继续加强资源配置,为在图书馆的真实或网络场景中的阅读和知识获取建立完善的支撑保障体系.
探讨图书馆的精神内涵,应从图书馆作为文化事业的构成与人类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的角度,将图书馆场域、图书馆行为、图书情报事业的性质等做统筹考量,并在此高度上总结图书馆对人类精神文明价值的体现与实现,文章认为"图书馆精神"具体包括读者平等精神、读者自主精神、知识系统精神.
生物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当前与今后我国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维度.加强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有必要在该领域配置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配置既需考量刑事法治的统一性与生物安全治理的特殊性,又需考量国家生物安全的多元治理与刑事责任配置的关系.生物安全领域刑法功能的实现既需在该领域进行科学的刑事立法,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与预防机能;也需充分挖掘公民、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多元共治机能,并应积极参与和建设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体系.
编纂环境法典是当前我国环境资源立法领域的新实践.编纂环境法典,对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建设、提升法律对生态环境的保障能力、提升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编纂环境法典过程中,应高度关注既有法律科学与法律技术对法典编纂工作的制约.环境法律人的知识体系、知识结构对环境法典的编纂亦有重要影响.编纂环境法典,对准确理解与定位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科学界定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准确把握环境法的调整机制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