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资源类犯罪对森林资源安全造成威胁,阻碍林业高质量发展及林业现代实现进程.以2012—2021年林木资源类犯罪为样本,对林木资源类犯罪时空分布进行梳理,基于供需关系、犯罪特点、执法打击、法治建设等维度分析我国林木资源类犯罪的成因,提出完善林木资源类犯罪法律法规,以期为强化林木资源类犯罪专项整治和构建预防为先的犯罪防控体系等治理路径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性质.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该司法解释,本文解读了相关规定.在"名录+核准"的双重标准下,本文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新判断依据,分析了"数量标准到价值标准"的合理性,同时本文认为基准价值过低会产生入罪门槛过高的问题.针对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本文细化了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估的内容,为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一、江苏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现状 (一)样本案例基本情况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及相关爱心人士的重视和关注.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我国专门成立了多个自然保护区,通过人工驯养等手段帮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增加族群数量,降低其灭绝的概率.此外,我国重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全面的保护.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当前无序的利用致使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已成为世界第3大犯罪,严重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球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野生动物福利。国内外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已逐步形成了以更新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建立执法网络等为主体的惩治体系,但仍然存在目标不一致、权责不明确、信息共享弱、社会参与度低等协同治理的内生困境。文中介绍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现状及其危害,梳理国内外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惩治举措,分析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提出了统一价值理念、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治理合力、鼓励社会参与和加强国际合作等建议。</span>
运用滚雪球方法系统地梳理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及犯罪研究领域的相关文献资料,全面地分析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界定窄且不确定、"保护"与"利用"初衷存在偏离、协同监管体制不完善等治理困境,得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遵循生物多样性规律、完善整体性保护的思路、创新非法贸易的治理举措三大治理需求,提出从重塑立法理念、科学界定野生动物概念、完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体制、优化执法队伍建设体制等治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建议.
作为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之一,在证据法课程中开展思政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证据法课程的专业内容为基础,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对证据法学课程开展课程思政的路径进行了分析.课程思政关键在于将证据法课程的知识性讲授和思政元素的教育内容有机融合起来,让思想政治教育的元素渗透到授课过程中,最终达到润物无声的育人效果.
一、课程思政的内涵 要把握课程思政的内涵,就必须准确区分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两者不是等同关系,而是包含关系.作为思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既有区分,又密切关联.课程思政的"思政"是广义的"思政",不仅包含专门以"思政"为目的的思政课程,更包含以专业知识传授为主、以隐形思政育人为辅的非思政课程.思政课程是课程思政的一部分,仅仅代表了具有特定内涵的显性思政教育,不能与课程思政划等号.准确地说,课程思政是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有机融入专业课程(非思政课程),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有机统一的一种思政教育模式.
作为美国湿地保护所独有的机制,湿地缓解银行在保护湿地生态价值、促进湿地合理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湿地缓解银行将湿地补偿信贷作为货币,通过市场交易,向湿地开发者出售湿地,可使受损的湿地得到补偿.与传统的湿地补偿相比,这种运用市场手段保护湿地的新机制能够消除湿地受损与修复之间的空档期,提高湿地补偿的成功率,确保湿地生态效益得到补偿并最终实现湿地"零净损失"的目标.作为市场主导型补偿模式的典型,美国湿地缓解银行机制充分调动了市场的积极性,使生态补偿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这种湿地补偿的创新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标志着美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达到了顶峰,但是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出现使该法的适用引起了争议.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审判程序的复杂性、被害人的难以确定性和媒体报道所导致的不公正性,然而,支持者认为适用该法不仅不会导致审判程序复杂化,而且能够合理地保护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并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引起争论的深层原因在于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性.美国《犯罪被害人权利法》的扩张适用对我国环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具有启发意义.首先是扩展传统犯罪被害人的定义;其次是保障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权;最后是完善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制度.
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立法的目标不是如何减少犯罪数量,而是如何降低犯罪风险.在立法模式上,应克服单一立法模式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所具有的优势,调整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理念上,应克服传统的结果本位立法理念,引入抽象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在刑罚的适用上,应完善刑罚适用原则,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并增加环境犯罪资格刑,完善刑罚适用种类.
Guizhou province owns 16,447 square kilometers of wetland, accounting for 9.34% of the land area in Guizhou province and 2.8% of the total wetland area in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wetland protection, we must not only recognize its ecological functions, but also be aware of its social function and economic function. By focusing on the unique ecological conditions,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and humanism of western minority areas, this paper discusses wetl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egislation, puts forward its principles and clarifies the compensation subject, compensation object, compensation standard and compensation methods.
针对贵州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制定湿地专门立法,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若干构想,旨在不断完善贵州省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使湿地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As a province of ecology,Guizhou has no special legis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There are some local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is issue,but they are quite insufficient.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Guizhou Province's wetla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