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构成,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制度保障.由于初次分配受限于市场失灵、再分配受限于政府失灵,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及理想态难以通过两次分配完全达致,以慈善为核心机制的第三次分配因而备受关注和期许,但其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的现实阻碍.为有效落实《慈善法》中"共享发展成果"的立法目标,应明晰其定位,转变扶贫济困的传统模式,确立高效分配的现代模式,落实公平要求.同时为发挥慈善法调整财富分配的作用,应转变强者行善的传统认知,有效扩展慈善的参与主体;完善慈善促进规则,并调整法律责任制度以增强监管力度;调适《慈善法》引导方向,促进资源更多向生产性和发展性领域投入,彰显第三次分配的可持续性和效率性.
一、法典化时代呼唤社会法法典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制定实施,开启了当代中国的法典化时代.受此激励,某些部门立法(环境资源法、教育法、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也跃跃欲试,为实现本部门立法的法典化鼓与呼,期望能够得到"法典俱乐部的入场券"①.这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大势所趋和必然结果.从历史上看,但凡"重要的法典,如《查士丁尼法典》和《拿破仑法典》,是在法律发展的重心转移到立法方面以后,作为法律长期发展的结果而出现的"②.经过40多年以法治为重心的立法发展与积累,中国已经具备了追求法典化的时代背景和法治条件..
中国退休制度在刚柔相济之把握、平等性之追求、权利塑造和法治化等方面,存在着整体性制度缺陷,不能因循守旧、惯性发展、零敲碎打,必须做出全面的反思与检讨、整体性的改革与变革、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与完善.整体改革乃制度构造与关涉的逻辑要求、时代发展与社会变容的现实回应、克服制度整体缺陷的必为之举,通过整体改革的理念塑造和综合施策,构建回应经济社会变容、体现公平效率价值的中国特色退休制度.
"值班"作为劳动给付的特殊形态,关联工时和休息,关乎劳资双方利益得失.实践中对于"值班"的认定标准与调整方式等认知较为混乱,也缺乏共识性的理论和规范遵循,应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探究和建构."值班"具有双重内涵,其判定标准与劳动者职业特征及类型相关并受工时制度含摄.劳动给付与报酬给付作为"值班"的核心内容,应遵循劳动自由原则并设置"值班"时间上限,明确"值班"报酬给付的强制性并合理确定其数额,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从而实现劳资社三方利益之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肯定了养老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实践中法院差异化的做法和被执行人的异议使得这一问题尚存有探讨的必要和空间.分析案例可以发现,正确厘定养老金的法律性质是回答养老金能否强制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对此,可以借助司法裁判的逻辑梳理与法理意蕴思辨,并以基本权利、财产权功能、财产权社会义务等理论定位养老金的社会保障权利属性,在此基础上就养老金强制执行问题做出充分的省思和正确的制度化安排.
我国精准扶贫立法存在主体规定不充分、客体规定依据不足、权责规定失范等问题.面对物质脱贫和能力脱贫的双重法治目标,脱贫权利扩张而社会参与不足,扶贫方式多样而义务系统孤立,扶贫给付秩序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矛盾,精准扶贫法律制度面临价值博弈和成本困境.应厘定扶贫法治中政府与社会的主体角色关系,拓展扶贫主体和扶贫对象的范围;重塑扶贫法治中的政府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相关法律制度;平衡扶贫法治中的政府与社会的协作关系,设计相关程序规则.
劳动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元叙事下的现代性意义、标准化的劳动关系范式、体系性与科学性的制度设计.然而,在后现代思潮对现代性的反思与批判中,劳动法的现代性危机在这三个方面逐渐显露.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与现代性问题的突出,新的劳动形态不断涌现,呈现出智能化、人口老龄化等后现代样貌.面对劳动法的现代性危机与劳动形态的后现代样貌,劳动法应从多方面做出回应:在坚守劳动法理想的前提下,劳动法思维需要革新,劳动法形式需要进化,劳动法整体上呈现出时代性变容.
“法益”是观察、描述、评价、解释法律和法律现象的重要而深层之视角.基于劳动法的功能与特点,劳动法益的研究更具理论与实践意义.探析劳动法益的概念、解析劳动法益之结构、分析劳动法益之机能,是劳动法哲学研究的基础内容.通过“劳动者法益——用人单位法益——国家法益”“个体法益——集体法益——社会法益”“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精神法益”多维分析框架之展开,可以对法益内涵与结构做出全面而深入的阐释.相对于概念与结构,劳动法益机能之阐释与促进更是研究重心之所在.基于“立法性机能”与“解释性机能”的分野,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和描述法益机能之实然,追求和型塑法益机能之应然.
“合理”是法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较为常见的表达语词,也是在法律条文中高频出现的词汇.“合理”究竟是无法量化、含糊不清的生活化概念,抑或是有着多重意蕴、明确内涵的法律语言,这是学理与实践需要厘清的重要问题.解读“合理”在法世界中的多重意蕴不仅具有法律解释功能,而且具有法学方法论层面的特殊意义.从语义、语境、渊源等多方面解构“合理”一词,可得出“合理”在法学领域应用中的四种意涵:形式合理、实质合理、习惯合理、权衡合理,进而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应适用何种解释框架,以期达致法律语言之严谨、学术话语之通达、法律适用之精准.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基于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界分为三种法定类型,特别是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分野,不仅具有类型化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分别承载着不同的立法效果与制度功能,具有解释论和立法论上的双重意义。劳动合同期限分治的立法安排在理念追求上无可厚非,但是立法技术之运用需要反思和调适。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的诸种实践困局昭示了其适度调适的必要性。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不能否定或忽视用人单位合理的利益诉求,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的调整应该也必须在充分考量劳资利益衡平的前提下寻求合理可行的路径,以矫正期限立法安排管制过度所导致的功能性变异,实现立法论意义上的功能性回归。</span>
住房权是一项具有积极权利属性的社会权,其实现程度决定着国民的生活水准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住房权的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权利主体的积极诉求,更为重要的是决定于国家的积极态度和为此而做出的各种努力和探索.保障模式的选择、立法方略的调整、制度机制的完善是促进当代中国住房权实现的宏观、中观与微观三重路径.只有同时从这三重路径加以推进,住房权才能实现“实有化”和“合法化”,其所蕴含的法益才能为主体实际享有和切身感受.
退休金的给付与养老金给付并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其请求权也存在不同的性质,基于此,退休金请求权也呈现出其自身的特点,即退休金给付是具有强行法效力的公法规范的直接规定,而非取决于退休者与其单位的意愿表达和自由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生成没有任何条件.我们应着眼于对退休者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摆脱仲裁前置和仲裁时效的束缚,并提供司法救助.将单位工龄置入单位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发生条件之一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标准和常态养老金给付请求权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养老保险缴费模式的变革问题——“费改税”的机制转型;二是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强化之道——忠实义务之实质化与立法型塑;三是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司法保障途径之拓展——公益诉讼机制的引入.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has been generated and a-chieve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ontract is able to play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of achieving autono-mous governance for labor and capital organizations and creating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bor and the capital. The positive view on our labor legisla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provides a legal guarantee for its generation and achievement. This type of legislative attitude and spirit is worthy of approval. However,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fails to systematically specify fo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such issues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its existence, the definition of its range, and its justifiability. This inadequacy should be overcome at the levels of legislative theo-ry and interpretative theory. The achieve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ts management functions, deeply restricted by the trade union system and the organiza-tion mechanism, need to find a way out of the difficulties through reform and innovation.
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社会权之法,社会权是社会法学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范畴.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有效工具,理应成为社会法传统程序救济的有益补充.应该通过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保障社会公益诉权的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强化社会权救济上的制度功能.进而推动中国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向纵深挺进,促进社会法治建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取得实质性的发展和进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政治宣言和施政纲领,是劳动立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使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及其和谐意蕴,必须实现宏观立法与微观管理两个层面和谐劳动法律观念的更新与转换;必须合理调适相应的法律机制.因此,文章重点研讨劳动关系的定位及其和谐性之阐释、和谐劳动观念更新与转换、和谐劳动机制的强化与创新.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决定和体现实践教学水准的教学模式之一.本文重点探讨推进劳动法案例教学的若干关键性问题,如案例的认识与选定、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对象选择及教学内容的着力点等,以期消解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困惑,促进其健康发展.
社会救助权作为一项新兴的社会权利,是通过救助社会弱者来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救助权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有效的救济机制,特别是以可诉性为基础的司法救济机制的保障。因此,我国应当走出传统社会权不可诉理论之误区,顺应时代潮流,肯认社会救助权可诉性,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纳入规制范围,是中国劳动立法在制度构造上的重大转变,对劳动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劳务派遣相关规则虽然已经修改完善,但现行规则在适用上仍面临诸多疑难和困惑,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排解。面对派遣实务中的膨胀、变异等乱象,在立法论层面继续探寻法治化之路实属必要。
退休人员再就业已成为我国日渐普遍的用工现象。相关立法缺失造成该劳动群体处于劳动法调整抑或民法调整的困惑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确立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界分上的"社会保险标准说"。虽然该解释排解了相关纠纷法律适用之困惑,避免了退休再就业与退休、社会保险两大制度之间的冲突,但其所秉持的解释态度却导致处于从属地位的退休再就业人员无法享受到劳动立法之倾斜保护。对此,殊值反思和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