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apidly chang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financial technology have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financial data.The theories of data sovereignty,data security,and bounded rationality form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for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financial data.By grasping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law governance of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financial data and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nancial data governance system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this paper will provide empirical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regulation of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financial data.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value orientation,regulatory subject,extraterritorial effectiveness,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so as to make the opera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data governance system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通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条款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同时,设置了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相比,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缺少明确的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表达,援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存在困难,核心词汇的表达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不一致.我国需要进一步强调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增加"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或"为维护基本安全利益"等表述,统一核心概念,以实现国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
At present, the WTO Agreement is in an “aphasia” dilemma when it applies to the cross-border data flow measures of various countries. Recent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s, such as 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Pacific Partnership(CPTPP),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RCEP), the U.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 have made a positive explo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cross-border data flows,from the basic attitude to data regulation, specific ru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d the legitimate public policy goal exception. There are some consensu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different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s.However, diversification and high standards are still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recent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s regulating cross-border data flows. In this regard, China’s cross-border data flow rule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diversification and high standards. And we should improve the cross-border data flow rule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on the one hand, we should strengthen data regulatory sovereignty and adhere to the rules and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data flow that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on the other hand, realize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exception clauses in th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s.
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破除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实践脱节困境的重要方法,是解决新时代涉外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的重要方法.涉外法学学科分类不明显、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高质量的国际典型案例使得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天然的发展土壤.此外,在运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时建议在国际法专业开设案例课程,课堂上充分发挥教师在讨论、辩论过程中的重要引导作用,采用双语教学充分模拟国际法庭庭审.在法学教育中充分发挥个案全过程教学的优势,培养出国家需要的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
培养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是统筹推进我国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对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全球治理及推动构建国际新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亟须完善,现有模式下高校重视度不高、课程体系建设不完善、师资队伍建设缺少国际化元素以及人才评价机制缺失等问题突出.为应对以上问题,建议通过将国际法提升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建设国际化的课程体系、积极引进外籍教师、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手段完善现有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出一批符合国家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
随着我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留学生数量不断增加,评价留学生教育质量不能再单纯地以专业知识为标准,而应当全面评价,专业素养、法治观念、道德水平等均应作为评价留学生教育质量的标准.目前留学生法治观念淡薄成为我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留学生法治教育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有:文化差异增加了法治教育难度、各高校未足够重视留学生法治教育问题、与法治教育工作配套的师资力量不足、各高校缺乏针对留学生的法治教育课程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注重留学生日常生活中法治观念的塑造,提高我国高校对留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加大对留学生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增设针对留学生的法治教育课程,这将对减少留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提高我国留学生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双循环”经济发展格局下,自贸试验区建设将被赋予更大的平台期待和历史使命,尤其伴随着最新一轮自贸试验区的确立,我国将进一步通过制度建设,帮助各地区实现开放平台的功能组网与协同发力.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作为第三批单边开放平台的重要组成,肩负着“承前启后”的开放创新使命.通过对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同时面临着关键性制度建设与特色开放优势发挥的难题.在追求自贸试验区开放的功能和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尊重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的特殊性,通过“经验借力”,并以“法制系统化、政策法制化、管理市场化”能力培养为依托,在规则塑造与价值塑造层面,重点推动“贸易更加透明便利、知识产权保障更加有力、多式联运体系更加便捷”的法律制度建设.
按揭贷款制度作为三方共赢的市场融资方式,在商品交易日趋繁荣的今天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中的风险,在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体制不成熟的情况下,也逐一暴露出来.在房产交易领域,我国开发商具备更高的担保参与性,在信息不对称下的基础按揭关系中,刑事犯罪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更加凸显.就按揭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而言,需要依靠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具体的金融手段共同发挥作用,注重系统风险的化解.有必要明确相应刑事犯罪之入罪界限,从银行内部风险审计及责任制度等出发,建立按揭刑事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从责任替代及保险制度等出发,建立按揭刑事风险化解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同具体领域的征信法治体系建设具有二元互动性,而自由贸易领域的征信法治体系建设又具有自身特点.完善相应的征信法治体系建设,应在考虑传统信息安全、数据评估等问题的基础上,以破除贸易阻碍、推动贸易公平、提高贸易效率、维护贸易秩序为重要原则,促进自贸试验区整体征信水平的有效提升.基于贸易参与者视角,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征信市场发展规划,同时结合自贸试验区的特点与任务,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征信监管机制与征信奖惩机制建设,运用清单及信用修复等多元手段,构建完善的自贸试验区征信法律治理体系,切实保障区内贸易参与者的征信权益,最终实现自贸试验区平台高效贸易功能的发挥.
自加入“巴塞尔协议”以来,我国银行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水平均得到了明显提升,但是,相应的内部控制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薄弱之处,其中,内控风险意识不足、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缺失与组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已然成为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机制的重大阻碍.“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资金融通”建设对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在现有银行及公司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建设.具体依据关键性监管指标,建立分级式风险内控计划;依托内部信用评价机制,为内控机构的独立发展提供专业的人才支撑;依靠银行管理结构的特点和优势,强化商业银行内控监督机制.
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是推动河南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科技产业与现代金融业在社会中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如何促进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发展的关键所在.河南省正在进行的科技金融融资平台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针对其中存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进入瓶颈期等问题,可采取创新发展模式、管控发展风险、完善监管体系的方式,多管齐下,保障科技金融的整体融合与发展.
本文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监事会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上市公司股权的经营属性和投机属性,监事会监督乏力的内在原因以及信息披露责任错位等问题,并提出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建议,以期为加速上市公司长期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目前我国各门法学类课程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增加了新的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针对目前法学专业《国际金融法》课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本课程建设的创新路径,对于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课程建设水平,构建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对法学建设要求的《国际金融法》课程,进而促进学生培养工作迈上更高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住房按揭贷款运行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基础合同还是按揭贷款合同的当事人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体现在金融市场上,还体现在传统的担保领域,并将随着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而不断加剧.为保障和推进住房按揭贷款的运行,应当厘清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以按揭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衍生业务的不同风险性,从政府职能配置、市场作用发挥、监管理念创新等方面着力健全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监管体系,从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信息共享、风险预警等方面着力健全住房按揭贷款风险控制体系.
通过分析由金融创新引发的问题,结合金融创新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提出为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应加强对金融创新方向的正确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风险隔离,提高各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我国金融创新要解放思想,加快金融业的改革,我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需要同步提高.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活动发展迅速,对外投资规模逐步扩大,与之相应的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却进展缓慢,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我国应审视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从完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两个层面,建立以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辅的混合型投资保险制度,构建投资者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合理拓展对外投资主体的范围及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规范依据和保障.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历程,并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迈进和日趋成熟。本文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学术研究成果、"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问题反思及其发展展望等五个方面问题进行了回顾和分析,认为目前其在学科建设、教学实践及人才培养、学术组织和学术交流、学术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然而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范围等基础理论上的理解仍存有分歧,致使学术研究不能更加深入。当前国际经济瞬息万变,国际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深度、广度需要根据实践的要求不断进行深入和创新。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经济领域有更多问题值得关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将会有新的突破与发展。</span>
当前,中资银行“走出去”,不仅立足于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而且立足于保障“一带一路”倡议下多项事业的建设发展.中资银行在跨境经营中所暴露出和遭受的各种风险,对我国相关国家机关的风险预防与化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各部门应正视各种风险挑战,精准把握问题症结,以充分做好各项入驻前期工作为起点,努力提高我国的国际金融地位,提升我国的国际金融治理话语权,实现国内金融法制同国际规则的深度接轨,为“走出去”的中资银行提供稳固且先进、合法、有效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已形成“一行三会”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地方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对地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地方分权型监管模式。然而,由于全国金融市场规模庞大,导致现有的地方金融监管出现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界限模糊、重复监管或监管盲区、地方金融办的设置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统一、地方金融办的职权范围不明确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尽快通过立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界限、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行为、明确地方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合作模式是推动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效举措。
习惯法规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所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发展尤为兴旺,因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尤为依靠国家实践——而此恰是习惯法规则的构成要素.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依赖于习惯法规则,而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习惯法规则较条约法规则更具优势.对于我国南海问题的解决,习惯法规则亦将发挥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