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协商在西方各国处理政党关系上是一种稀缺的政治实践,同时,西方学术界也很少关注政党协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党协商在中国则有着丰富且制度化的实践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基于政党间友谊之上"以心交心"的情感逻辑,它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有序开展的情感基础;基于根本政治共识、围绕公共利益进行协商的理性逻辑,它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能够做出明智决策的认识论保证;党政体制下以宪法和党章为最高依据的法理逻辑,它超越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可持续开展的制度化保证.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成功实践对于拓宽协商民主的理论视野、对于世界各国处理政党间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形势,在高校大学生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抵制反华势力和分裂势力的必要前提,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贯彻党章和维护宪法的内在要求.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力量,同时,对于高校学生个人的成长、对于各民族学生的互相交往交流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高校应该在形式和内容上积极探索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学路径,提供多种机会和平台使各民族学生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传承和革命精神,使各民族学生互相了解、交流和合作,共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角下的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制并不是全体村民在同一时空下直接参与村庄的所有公共事务,相反,它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通过抽签的方式产生并激活村民代表会议,同时以抽签的方式选择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中的村民代表,因此,它是融合了参与、协商、代表、平等和监督等因素的一套复杂的制度设计.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完善农村直接民主制度,是村庄治理的一次伟大的制度变革,其变革动力仅靠村民自发产生的参与热情是不够的,更需要国家在总结各地创新实践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推进,同时农村基层也要在党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敢于创新、勇于创新.
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短短十几年时间里,经历了从翻译的创造性叛逆到实践的创造性再生的过程.翻译的创造性叛逆主要表现在尝试用中国既有政治词汇来译介和对接西方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期望通过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来对接中国政治话语和实践中的"协商"资源以开出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新局面.但是,这种尝试依然没有摆脱将西方的概念和理论作为标准直接运用于中国实践的"模式嵌套"思维.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研究出现了新的局势,学术界开始自觉地以中国理论话语来总结和证明自身协商民主实践的特色和优势.新时期中国协商民主在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协商民主实践的推动力量、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等三个层面呈现出实践创造性再生的特色.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社会舆论对参与抗疫的护士给出了极高的评价和赞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和公共舆论在对护士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和关注的同时,在性别不平等和公共舆论的裹挟与支配下,女性护士在凝视之眼下成为被物化的客体.在对女护士身体的高度关注和凝视的背后,隐藏着对女护士专业身份和地位的忽视,以及对女护士正当权利的漠视.应该警惕对"完美女护士"的高调道德赞美蜕变为现实中对女护士的道德绑架,同时加强对女护士专业身份的宣传和人文关怀.
善治需要良好的治理结构,政府治理需要中央与地方的协同.良好的治理,需要多中心共同的规则供给.这一套规则不仅能够调动地方主体的积极性,而且要保障中央意志的有效执行.借用奥斯特罗姆分析制度规则的三个词——“禁止、允许、要求”加以剖析,可以得出中央与地方协同治理规则的三种方式:作为禁止的刚性约束、作为要求的选择性激励和作为允许的选择性约束.法律和责任是刚性约束的两个方面;“帽子”“票子”“面子”是选择性激励的三个方面;地方权力和地方行为是弹性约束的两个方面.然而,中央政府在运用这些监控方式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偏差,如正面激励不足、物质激励大于精神激励、权责利不统一、监控权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执法不严和问责无力等.
当前中国村庄的主体是未曾遭遇国家征地的、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这些村庄的公共事务主要是村集体和村民围绕着村庄集体资源而展开的.在这些村庄中普遍存在着伪公地悲剧和村庄无政治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并非源自集体产权的模糊性,而是源于现有制度设计下的村治格局阻碍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鼓励了强力与资本对村庄公共事务和集体资产的垄断.因此,对村庄伪公地悲剧和无政治状态的解决之道,并不是进行土地私有化的产权变革,而是应该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推进村庄的治权变革,由国家自上而下来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完善,使"空制度"坐实,推动公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实现国家和村民之间的制度性互动.
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的核心利益是土地权益问题.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呈现出“三权”分离的状态:即村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承包权、国家享有最终处置权.“三权”分离的结果是地方政府攫取了土地、国家失去了农民、农民丧失了土地权益.而解决“三权”分离及其所导致的结果,不能通过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制的办法解决,相反,解决的关键在于在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给予农民充分公民权,实现村民自治,使农民参与集体事务的管理,以实现“三权”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