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治理视角下大数据侦查的犯罪治理功能从事后控制犯罪向"预防-控制"犯罪治理格局转变,犯罪治理的事前预防功能凸显,强调多部门共同参与、以人为本的数字治理理念.实践中,大数据侦查预防犯罪功能主要体现为对"事"(犯罪事件)的预测和对"人"(高危人员)的预测两种方式;大数据侦查的控制犯罪功能体现为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势提升侦查效率与效果.尽管大数据侦查"预防-控制"格局具有显著犯罪治理优势,但是国家治理视角下大数据侦查犯罪治理功能的实现仍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与推进.具体而言,通过界定强制性大数据侦查与任意性大数据侦查的界限,解决大数据侦查启动时间点前移与立案程序之间的矛盾;严格恪守比例原则,保证大数据侦查措施适用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强化检察部门的外部监督,保证私权力与公权利之间的平衡;适当借鉴信息公开制度,缓解公众对权力运行的担忧.
禁毒工作涉及事务繁杂,需要诸多主体合作共治方能产生积极效果.联合国公约以及各法域都倾向于建立统一的专责机构,负责协调或统领各个分散的禁毒职能机关.我国禁毒专责机构以禁毒委员会和下设的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基本架构,在职能划分上以"指导协调"为主轴.追溯当前禁毒专责机构的设立渊源及设计思路,还存在欠缺设立依据、职能划分模糊以及职责界限冲突等问题.理顺我国禁毒专责机构的设置规则以及职能范围,应当从禁毒工作规律出发,结合当前可以调动的体制资源,既解决当前禁毒专责机构存在的实际问题,又避免专责机构之下各机关的职能重叠.
对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的处置业已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条路径,一是以我国刑事实务为代表的肯定归责路径,二是以德日学说和实务为代表的否定归责路径.我国的肯定归责路径在行为归责的框架下重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德日的路径尝试从被害人的行为解释行为人的归责,两条路径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遵循行为刑法及行为归责.德日学说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脱离了行为刑法的约束,企图强行割裂行为人行为和行为人之间的归责纽带,进而建立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归责之间的通道,先天不足.为了妥善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应当坚持行为刑法.在坚持行为刑法的前提下,客观归责能够有效担负起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
在治安治理的空间转向下,社区安全态势与空间要素变动之间的逻辑关系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城镇化下的"村改居"过程中,物理空间变迁下水平散点式向立体集中性居住格局的转变,引起了"治安盲区"的扩大蔓延;关系空间变迁下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型,造成了传统人情式治安防控结构的瓦解;映射精神空间的符号化标志与象征性建筑的消失,导致了身份认同的困惑与"本体性不安全"的焦虑.对此,应坚持"三维一体"的空间安全治理原则,通过物理空间再生产下安防体系的重构、关系空间再生产下内生秩序的再造,以及精神空间再生产下居民安全感的提升,推动"村改居"社区治安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治安拘留暂缓执行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道缓冲机制,几乎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同诞生和发展并延续至今.从法规范分析来看,申请暂缓的前提是被处罚人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了异议并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且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治安拘留暂缓执行制度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申请暂缓的权利与即时执行的矛盾、暂缓执行适用范围持续扩张、不予暂缓执行审批标准不明确、暂缓执行中担保机制不健全,以及与行政救济机制衔接不足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暂缓拘留执行制度的优化,应通过明确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厘清法律概念堵塞制度漏洞、适当调整暂缓执行适用范围、强化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路径来实现.
警务现代化背景下的辅警队伍建设,应将警、辅视为协同发展的有机整体,打造集招录培训、能力提升、文化建设为一体的警务共同体,推动立法精细化、提质精细化、增效精细化,应实现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正规化,既根据合法性原则从外部关系上将警、辅视为警察权的共同持有者与公民权划清界限,又根据现实性原则从内部关系上区分警察职权和辅警职权,还应根据规范性原则明晰警察机构职权与政府机构职权的划分,可参照正式民警的招录、培养、教育、训练、奖惩、保障等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具有全国统一标准、体现地方特色的规范化、本地化、科学化管理模式.
大数据警务实现了对复合型治安问题的有效防控,但同时也带来感知失度失范、预防失误失据、处置失察失责等全域风险.为此,应从"法律+制度+技术"三个层面对全域风险进行立体化规制:初端应以形式扩权规范实践中出现的无差别数据采集,通过构建多向立体对抗型采集模式,实现对警务主体强大数据采集权力的实质限制;中端应对警务算法进行开放性监测,对预测警务开展风险性评估,优化预防性控制的主体结构和行为结构,以多元化举措实现对高危分子的精细化控制;末端应切实完善当事人程序性抗辩权力,推动检察监督模式向智能数据审查、类案办理式监督和主动监督转变,从研发生产与使用管理两个层次来科学划分警务执法过错责任.
数字人民币应用的普及,会给货币制造类犯罪、货币流通类犯罪的罪名适用带来疑问,毕竟现有货币罪名的解释方案是围绕实物货币(包括实物人民币)构建起来的.相比实物货币,作为数字货币的数字人民币除了有货币属性外,还有数据属性的独有特点.数字人民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对其实施的货币犯罪行为,既会违反货币犯罪的罪名规定,也易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在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共存的当前情况下,无论是应对货币制造类犯罪,还是应对货币流通类犯罪,关键在于从解释上完善现有货币罪名的适用;在数字货币取代实物货币的未来趋势下,要有针对货币罪名进行立法应对的前瞻意识.同时,不论是在立法应对前还是应对后,当同一货币犯罪行为又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的,则按竞合关系择一重罪的规则处理.
非同质化通证(NFT)是以唯一加密货币令牌为表现形式、用于识别特定数字资产的元数据,其借助区块链技术而具有唯一性、不可拆分、不可篡改等特征,在这些特征背后暗藏着洗钱犯罪风险.NFT进入我国以来,受制于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监管状况,加之理论和实务界对NFT法律属性认知不一致,我国境内NFT借数字藏品名义发展且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呈现出与国外不同的发展模式.分析我国境内NFT(数字藏品)运行交易机制,其在铸造、发行、交易阶段均存在巨大的洗钱犯罪风险,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自行搭建数藏平台或利用现有数藏平台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为更好防范打击NFT洗钱犯罪,可从分阶段开展网络阵地控制和固定电子证据,着眼于发现、追踪和监控进行资金流查控,深化多部门、跨区域侦查协作和国际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侦查提供制度支撑等方面综合着力构建NFT洗钱犯罪侦查路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
基于信号理论、归因理论、社会交换理论,构建"信号发送者—信号—信号环境—信号接收者—信号反馈"模型框架,深入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非理性信任形成过程中不同因素的作用机制.借助IBM-SPSS 26.0和AMOS 24.0统计软件,通过多元统计回归方法对294名被害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涉案公司信号和人员信号能显著地正向预测被害人非理性信任;被害人交换动机通过其认同动机影响非理性信任;被害人认知归因方式对涉案信号与被害人信任的关系有负向调节效应;被害人部分个体特质"画像"对涉案信号与被害人信任动机的关系有调节效应;媒介信任对涉案信号和非理性信任的关系有正向调节效应.
传播与模仿是塔尔德社会理论谱系的重要概念,其中传播是推动群体形成的动力,模仿催生共同"心理印记"的形成,它们是影响群体心理建构的因素.根据传播与模仿的相互关系,公共冲突中的群体心理分为基于高传播和高模仿的从众型心理、基于低传播和高模仿的模仿主导型心理、基于低传播和低模仿的沉默型心理、基于高传播和低模仿的传播主导型心理,对抗性群体心理是高传播和高模仿从众型心理的重要类型.对抗性群体心理会诱发政府公信力危机、催生责任分散效应等治安风险,需要通过强化政府的信息传播主导权、引导社会模仿行为、优化传播与模仿互动关系以及完善心理疏解机制等措施,缓解对抗性群体心理对社会秩序的冲击,有效维护社会治安.
国家监察体制在形成反腐合力之余,也带来"二法衔接"难题,尤以"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最为突出.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面临是否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能力的承认与否等问题,背后原因在于学界未能正确界定监察权及调查权的"复合性权力"性质.然而,针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侦查权",因此,监察证据应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对"证据"相关的要求和标准,而由此取得的监察证据自然具备刑事证据能力,无须进行证据转化.对监察证据的分类和证据规则的适用,应摒弃将监察证据等同于行政执法证据的传统进路,将针对职务犯罪的监察证据区分为"同一性证据、非法性证据、带病性证据"三种证据类型并分别适用"径直肯认、直接排除、证据补强"三种不同的证据规则.
宪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可以立足于宪法视角来合理解决实质法益理论面临的一些质疑.应当以宪法确立的价值和秩序作为实质法益的渊源.相较于既往的社会契约说、文化价值说和社会根据说,宪法渊源论更具规范性和明确性,且以之为渊源不会不当扩大或缩小实质法益的范畴.集体法益能够在宪法规范和宪法理论中找到正当性根据.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仅具有消极自由权的面向,也具有积极自由权面向;实现基本权利中的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同时,国家也对基本权利承担着积极的给付义务.集体法益可在这些宪法规定和学说中获得正当性支撑.并不是所有被宪法确立的价值和秩序都是刑法法益.可通过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确认刑法法益,比例原则可避免刑法法益的范围过大,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可有效防止刑法法益的范围过窄.
当前,网络贩枪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网络贩枪网上网下互动加剧,境内境外勾连频繁,呈网络化、产业化发展态势,并向暗网转移,形成了表网贩枪模式和暗网贩枪模式两种实践样态.目前,网络贩枪犯罪主要面临着情报线索获取难,情报线索核查难,侦查取证难的困境.为此须加强情报线索分析研判,创新情报线索核查方法,优化侦查取证方法,重点调取电子数据、重视传统证据,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加强国际刑事执法合作,有效遏制网络贩枪犯罪的发生.
毒品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散且久治难愈,形成了痼疾性现象,成为国际社会的长期威胁.一方面,疫情和逆全球化现象导致跨境毒品走私等毒品犯罪活动日渐猖獗,全球毒品治理困境凸显.另一方面,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禁毒国际合作共识与机制及其固有的外交润滑剂功效面临多重挑战.中国可在坚持严格内控和不断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的基础上,对新时代禁毒国际合作模式进行新思考:一是将外交意识贯穿于合作实践中,以应对新时代地缘政治挑战;二是正视东西方格局变化下的外来责任转嫁压力,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坚持实现跨境毒品治理目标不动摇;三是直面因国情不同带来的毒品治理理念和执法意识上的差异,求同存异,规避碎片化治理模式和机制拥堵,坚持务实路线,不断完善传统友好区域的长效合作机制.
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量高、涉案金额大、追赃挽损难,亟待有效治理.受多元因素制约,基于"犯罪人本位"的犯罪预防成本高、周期长,遏制犯罪的效果不甚明显,应当加强基于"被害人本位"犯罪预防的治理方式.现阶段被害预防工作面临如下困境:宣传教育悬浮化严重导致实效性不足,预警干预专业性弱化导致直达性不高,反诈追踪执行力低下导致反哺性有限.打造"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被害预防进路是对当前弊端的现实观照,应当构建"事前防范—事中阻断—事后追踪"的全时空被害预防体系:强化多元主体横纵联动,打造全媒体宣传教育矩阵;擢升技术与话术的智慧化水平,专业赋能"反洗脑";实施复合式救助,通过"循数"治理反哺被害预防.
警察目的和警察任务决定了警察经常处于一种即时性、偶发性、高度不确定性的复杂执法情境之中,情境性是警察行为不同于其他执法机关的最显著特征之一.现代大都市和社区普遍存在的焦虑情绪更多的不是源于对真正"犯罪"的恐惧,而是街头失序行为带来的令人不快、不安的感觉,厘清统摄在社会控制这一整体目的之下的公共法益所包含的多重价值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警察对目标优先顺序的建立及实现目标手段之选择实际上也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中目的正当性、手段的理性关联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之要求.社会转型催生合作警务,合作警务中的自由裁量权仍是合作警务的关键,合作治理的本质是共享自由裁量权.
我国警务社会化研究深受西方警务私有化理论与实践影响.西方学者围绕警务私有化历史背景、理论内涵、学术争议等问题进行了长期讨论,经历了"警务—私人警务—多元警务—安全治理"的话语转换与理论嬗变,警务不局限于警察工作逐渐成为西方学界共识.我国引入西方警务私有化理论过程中"概念兑换"失败,表现为警务社会化集合概念语焉不详、具象概念平面铺陈、发展路径缺乏新意等情况.需要从治安学视角反思中西比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警惕西方警学新自由主义陷阱,深化西方警务私有化理论认知,比较发掘我国警务实践中"形似质异"的本土元素,逐步构建中国式警务社会化和治安治理概念理论体系.
随着恐怖主义的发展,欧盟改变了对反恐怖融资情报的认知,逐步构建起由法律政策基础、监管机制、共享机制组成的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但现有机制也暴露出运行成本高、情报共享存在障碍、数据保护争议加大等现实问题.为此,欧盟将加快反恐怖融资情报立法进程,创新反恐怖融资情报机构设置,拓宽反恐怖融资情报合作渠道,以更好地完善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借鉴欧盟反恐怖融资情报机制建设的经验,未来我国应完善反恐怖融资情报合作的法律框架,提高主管部门之间反恐怖融资情报共享效率,突出反恐怖融资情报国际合作,提升反恐怖融资的打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