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是政治、经济、行政、社会、文化和物理等多维空间叠加的复合体,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的高度交织使得社区空间形态愈发多元.社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来源于其空间适配性,行政机制、社会机制以及市场机制等社区治理的核心机制有效与否,在于其同治理空间的行动主体、内部关系、互动方式和治理目标的契合度,治理机制同社区多维空间的错配会导致社区治理失灵.空间叠加视角有助于揭示社区治理机制适配性的深层逻辑和一般规律,为社区治理机制适配性研究提供更为系统和科学的分析工具.实践中,应对空间叠加带来的治理挑战,需要实现治理机制的空间场域、任务流程以及互动过程的三重嵌套与适配.
在城市治理重心下移的背景下,在街道与居民区之间设置街区这一反向调适何以出现?现有城市基层治理文献对其关注还不够.本文采用个案研究法,基于上海市X区F街区的田野资料,展示了城市街区治理的实现过程与逻辑.研究发现,辖区党委和政府对上级政策的识别、回应与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相互交织,推动了街区治理方案进入政策议程;而街区治理方案落地后,包括党建联盟机制、协商议事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集体行动机制在内的治理规模做大机制促进了街区治理的实现.这一过程贯穿着两个逻辑:一是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识别和回应上级政策信号的同时利用政策之窗将民意诉求整合进政策方案;二是地方党委和政府适度扩大治理规模,设计出街区这一层级,低成本地解决了一系列跨居民区的棘手问题,实现有效治理.本文的政策启示在于,城市治理重心下移背景下地方党委和政府需要根据事务设置合适的治理层级以形成恰当的治理规模.
在新的治理背景下,过渡型社区治理由于其复杂性和多元特征而成为国家、社会和市场等多元主体的博弈场域,并构成当下从理论上审视中国基层治理的重要窗口.对成都市L街道过渡型社区治理转型的经验调查发现,以"行政扶持"始、以"兜底型秩序"终的过渡型社区治理转型实践反映了这一转型模式内在的逻辑悖论,即通过国家力量扶持社会力量的成长以塑造基层治理必要的社会基础,但最终却导致了社区治理对地方政府的全面依赖.因而,要真正实现过渡型社区的治理转型,一方面需要厘清过渡型社区的结构与定位,实现对基层治理"现代化想象"的祛魅;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国家与行政权力行使的条件与限度,从而真正实现基层社区的治理有效.
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提升中国民主国际话语权提供了一个具有国际传播力的中国本土政治话语,而其国际传播话语是建构中国民主国际话语权的基础.研究基于费尔克拉夫批判性话语分析理论,运用文本分析法、语料库分析法对中国日报网发布的 106 条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国际新闻报道进行话语分析后发现:(1)报道重点突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中国性和实践性,在要素选择上呈现出"重实践轻概念,重理念轻叙事,重政治轻其他"的特点;(2)报道建构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用主义者、全民参与者和文明交流者形象;(3)报道信息来源和话语来源广泛,话语的权威性和真实性有所保证,引语忠实展现话语原貌,保证了话语转述的客观性;(4)报道内容受到西方发达国家污名化中国、美国"民主峰会"、建构新型国际关系秩序、中西方不同社会文化语境等因素的影响.
就业性别歧视是劳动力市场一个重要现象.通过构建包含就业机会歧视和就业统计歧视两类就业性别歧视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本文考察了就业性别歧视对劳动力市场乃至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动态分析的结果显示,就业性别歧视明显削弱了技术进步、政府支出增加以及扩张性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产生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比较的结果显示,就业机会歧视的消极影响明显大于就业统计歧视的.在此基础上,福利分析的结果表明,相比无就业性别歧视情形,就业性别歧视导致整体社会福利恶化,并且在存在就业机会歧视情形下货币政策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明显大于存在就业统计歧视情形.因此,无论是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还是从降低货币政策的社会福利损失的角度看,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触网逐渐广泛化,但这一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长期以互联网为交流中介,极易形成网络心理依赖甚至是网络重度使用问题,大大增加了个体异化风险.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社会化的主要场域,父母角色功能的发挥对子女的网络使用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使用"2018年度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查"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探讨父母网络行为干预对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发现,控制个体特征后,监护人多个维度的干预策略可以有效调节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示范型干预和限制型干预增加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风险,监控型干预则显著降低未成年人①网络沉迷可能性;同时,监控型干预对限制型干预存在负向的调节作用,对削弱限制型干预的消极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赋权的再中心化和治理赤字的补足需求共同催生并发展了数字平台的公共性特征.准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空间构成数字平台公共性的核心要素.然而,数字平台私利性对其公共性的"驱使"引发滥用公共性的"显性"工具化和诱导个体行为的"隐性"工具化,进而导致经济层面竞争失序与社会层面数字不平等的异化隐忧,实质则是数字平台私权力内在张力之结果.针对该问题,一方面,应当在明确数字平台私利性和公共性共生共进基本关系的基础上,强调衡平二者的现实张力;另一方面,需要健全数字平台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机制,引入准公共承运人的约束性义务.
数字资本主义是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的新形态,其凭借数字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资本主义的局限性,但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固有的剥削本性,反而使得数字剥削内容更多样、剥削形式更隐蔽、剥削范围更广泛、剥削程度更深入,由此构成了数字资本主义特有的增殖逻辑.同时,在私有制资本逻辑支配下,数字算法、共享平台等新的生产要素丧失其辅助人类自由解放的价值属性,沦为资本的附庸,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用户自由访问遭受限制、数字泰勒主义盛行、数字排斥与数字鸿沟等社会问题.回归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分析视域,通过剖析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审视数字生产资料的根本价值,有助于更加深刻地把握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推动数字技术合理发展.
研究退休再就业对老年人健康水平的影响对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CHARLS),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研究老年人退休再就业对其健康的影响.研究发现,退休再就业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均无明显负面影响,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但这种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自愿参与劳动并且财务状况良好的老年群体身上,对财务状况较差即迫于生计再就业的老年人则有负面作用.研究结论表明,鼓励老年人退休再就业不会对老年群体总体健康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但是应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异质性,通过弹性化设计确保"干得动"的老年人有机会继续参与劳动力市场,"干不动"的老年人能得到相应保障.
数字内容平台的市场力量不仅来自平台生态系统中由规模经济、双边市场、网络效应和用户黏性等经济特性构建的天然市场壁垒,还源于内容产品的差异化属性以及海量版权集聚所形成的市场进入障碍.相比于市场份额等结构化要素,数字内容市场的竞争特点、进入壁垒和数字内容平台掌握版权资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平台对上下游版权市场的控制能力等非结构化要素,是评估其市场力量更为关键的考量要素.利用版权内容产业链上的特殊地位和渠道优势,数字内容平台可能对上游版权方或创作者施加不公平待遇、对中游竞争对手进行转授权限制、对下游版权使用者或终端消费者苛以各种使用限制.因此,应当引入数字内容生态监管的整体规制理念,结合版权要素应用场景以拓展现有滥用行为类型,并根据产品差异化理论细化竞争损害的分析维度,探索针对数字内容平台滥用市场力量的有效规制路径.
平台经济的诞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由此产生的滥用核定征收等问题导致税基的侵蚀与平台的无序扩张,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逐利性与平台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我国征管体制的滞后性更加放大了此种矛盾.在新经济业态发展的过程中,冲突与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顶层制度优化时应凝聚共享共治的共识,充分利用好平台企业"规则制定者""信息收集者""内部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平台制定软法规范,开展税收合规,督促平台经济的参与者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完善平台企业的协力义务,促使其深度参与平台税收治理过程,以真正落实平台税收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基层治理需要由行政主导向共同治理转变,解决"行政有效、治理无效"的实践困境.通过对Q村"院坝会"的扩展案例分析,发现基层治理共同体生成的一条协商共治路径,即协商议事能将多元主体凝结成稳定的治理共同体,从而实现"行政有效、治理有效"的良性互动局面.研究表明,协商议事隐含的治理过程是基层治理共同体形成的关键,包含"有事要做"的公共利益塑造机制、"要怎么做"的共识凝聚机制和"一起来做"的共同行动机制;与党建引领和发挥基层自组织作用两种路径相比,通过协商议事路径生成的治理共同体更具粘连性、适应性和行动性,呈现出行政和自治双向嵌入、激活村落共同体传统、规则秩序共同生产和治理载体形态化的行动逻辑.建设治理共同体必须符合基层社会的特征和规律,在实践中平衡好行政嵌入和基层自治之间的关系,以协商共治的柔性方式激活基层治理内生力量.
长期以来,各界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寄予厚望,但现实却远不及预期.针对这一现象,文章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了三个导致预测偏差的要素:一是决策主体的认知偏差,二是既有制度路径依赖约束,三是技术性偏差.分析认为,制度路径依赖要素促成了特殊的EET税收优惠模式,这既造成了明显的门槛效应,又限制了未来参保规模,还将最需要保障的群体排除在制度之外;路径依赖与制度缺失导致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内隐藏着冲突,缺乏协调与配合.未来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体系,需要理顺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消解制度障碍,并构建更有竞争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体系.
算法规制的真正对象不应落脚于算法,而应揭开算法的面纱,穿透算法去规制算法背后的种种力量.这些力量聚合成一种综合资本权力系统,构成了算法的后台.规范难以直接击穿算法的外衣,会遭遇诸多难题.克服这些难题的最好方法是以算法规制算法,通过规范的计算化、规制的技术化、技术的反馈化三个界面的勾连,使规范穿透算法的外衣,直达算法的后台.要使算法成为人类的帮手,我们就需要揭开算法的技术面纱,深入这些结构性力量的深处,摸清各种力量涌动的脉搏,区分良莠,分别发力.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账户养老金大量出现并迅速成为很多国家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此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迄今账户养老金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私人养老金的再平衡改革;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的公共养老金结构式改革;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的公共养老金"替代"改革.半个世纪以来,账户养老金不仅发挥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和平衡三方责任的功能,而且其自身也在不断创新.
全球养老金领域共有六大类养老金个人账户,分布于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领域,但对零工劳动者存在制度包容性不足和缺乏可携带性的问题.我国三支柱养老金均有个人账户,但该制度有五项严重"漏损",难以对零工劳动者形成有效覆盖.近年来,为满足零工经济的劳动权益保障要求,一些国家对养老金个人账户进行改良和创新,形成不少有益实践.本文在这些实践基础上,提出"账户养老金"概念和"3+3"功能的思考,从制度原则、管理主体和账户属性重构养老金个人账户,提出"账户养老金"的实现路径,即覆盖无歧视、责任明晰化、缴费灵活化、功能综合化、福利可携带、管理公共化,以期在改进养老金个人账户对零工经济适应性方面,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以"知情同意"原则为核心的个人数据权利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实现.实践中,一种以技术或集体组织之力量协助个人实现其数据权利、克服"赋权"失灵的数据中介正在世界各地兴起.其中,个人数据空间、数据银行等辅助性数据中介借助技术力量实现个人数据可携带,能够打破数据垄断;以数据信托与数据合作社为代表的管理性数据中介依靠集体组织实现个人数据权利,有助于推动数据治理的形成.上述数据中介有望成为我国个人数据治理的有效补充.就我国引进数据中介而言,辅助性数据中介可以界定为平台经营者;数据信托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来实现;数据合作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为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数据工会暂时没有存在的制度土壤.
在职场这一特殊场域,信息处理的权力势差真正"兑现"为权力关系.用人单位在实施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信息处理行为时,其背后的管理权容易形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碾压".现有的解决方案均难以发挥理想效果,应当运用解释论方法探索有助于解决困境的法律适用基准.集体合意作为个人同意的"替代者",理应充分还原同意的自治性,要求劳动规章和集体合同的制定(签订)过程遵循法定程序、合意代表具有相关"自利决定能力"、用人单位有效地提供信息."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在适用时应充分兼顾用人单位管理利益,于具体情境中结合比例原则综合考虑"关联性""均衡的信息处理方式""最小的信息处理范围"三个条件.
基层干部污名是指公众因偏见和误解将部分基层干部的负面特征刻板化为整个干部群体的共同特征,进而使其社会身份受损的动态过程.干部污名对基层干部形象带来直接威胁进而影响其工作态度和行政绩效,因此研究干部污名的作用机制及其干预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压力认知评价理论,本文认为积极干预行为和消极退缩行为是基层干部面对干部污名的两种主要应对方式.公共服务动机在上述过程中起着调节作用,影响基层干部积极干预行为或消极退缩行为的选择,且这两类干预方式对基层干部的行政绩效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通过对所搜集的374份两阶段匹配的数据进行分析显示:对高公共服务动机的基层干部而言,干部污名会激发基层干部的积极干预行为,并通过积极干预行为正面影响行政绩效;对低公共服务动机的基层干部而言,干部污名会引发基层干部的消极退缩行为,并通过消极退缩行为负面影响行政绩效.
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局限与司法运行的实践理性,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采取事后损害救济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对损害救济模式泛化性适用的根源在于:案件线索发现的"刑事化"、公益诉讼运行的谦抑性、侵权责任认定的依赖性.然而,损害救济模式不足以实现公益的全面、全过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遭遇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危机性的拷问.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理论分析工具,可以发现损害救济模式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理念,亦未审酌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转的特征.为有效预防个人信息风险,及时制止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有必要适时转换公益诉讼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进行风险化改造(风险防控模式),以适应该制度体系化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