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从事国内沿海运输或作业船舶的随船饲养或携带动物损害责任,在目前无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规定,并根据举轻明重的原理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随船饲养或携带动物损害,应根据动物饲养或管理及船舶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饲养人、管理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侵权责任.随船饲养或携带动物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以44起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事故案例为基础,重点分析该类事故原因,并对事故发生时的船舶动态、伤亡情况、行为主体和事故情境进行统计分析,最后提出该类事故的防范措施,为船舶灭火系统的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海上浮动核电站既具有船舶特征,也具有核设施特征,在通航过程中存在特殊风险,目前我国尚无民用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应用实例及相关规则依据.通过梳理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涉及的国内外法规和标准,参考现有危险品运输船舶通航案例和通航要求,结合海上浮动核电站的特点,针对通航前和航行过程两个阶段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助力我国海洋浮动核能开发和健康发展.
[提要] 干货集装箱的液袋运输,即在干货集装箱内采用覆膜方式包装,并将液体货物导入集装箱,属托运人突破集装箱固有用途的使用行为,较之以往的运输方式存在更高的泄漏风险.当集装箱内固有铁钉造成液体泄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托运人对液袋包装方式未尽告知义务,不应对承运人课以高于普通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行使更换集装箱的选择权,应视为其接受承运人交付集装箱的行为;托运人的委托人自行铅封装运货物,承运人不需对集装箱的内部问题负责;若托运人本身为货运公司,明知案涉运输包装而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山东省为例介绍沿海小型船舶现状,结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分析沿海小型船舶配员工作中存在的配员标准与检验规则未能有效衔接、轮机部配员标准过高、港内概念模糊、对连续航行时间的理解不一致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沿海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工作的建议,以期促进沿海小型船舶的营运安全和航运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的船舶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报警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误报警率高的问题不容忽视.介绍商渔船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报警原理和搜救处置程序,对误报警相关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误报警船舶安全检查、加强渔业从业人员监管等对策,以期维护水上无线电秩序,减少搜救资源的耗费.
阐述新国标《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 18434-2022)的重要变化,提出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码头和船舶落实新规定的相关举措,以期推动新国标顺利实施,保障油船在港作业安全.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自1998年施行以来国内外船舶交通管理环境发生的变化,探讨修订该规则的必要性、修订应坚持的原则和需关注的焦点问题,提出推进该规则修订的建议.
依据现行法律,海事破产案件本身应当由地方法院管辖.以破产申请受理为节点,此前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海事法院继续审理;而后新提起的衍生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地方法院集中管辖,但如果地方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则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由于海事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未严格遵循上述规则的案例.为进一步专业、高效地处理海事破产案件,建议先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将破产衍生海事海商诉讼直接交由海事法院管辖,待时机成熟时,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海事破产案件本身交由海事法院管辖.
随着节能减排的日渐严格,LNG作为燃料在船舶的应用占比悄然增长.鉴于LNG气化产生的高品位冷能应用还未被充分考虑,先对较为成熟的LNG冷能利用技术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适合船舶应用的冷能应用技术,并以某LNG动力船为例设计一套包含低温发电、冷库和空调制冷的冷能梯级利用系统,经估算LNG冷能利用效率可达36.7%.
结合国际海事组织和我国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在履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最低安全配员制度和加强船舶配员管理的建议,供航运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参考,以推动优化船舶安全配员管理.
责成检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在船舶存在重大缺陷时责成船东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的一种职权行为.针对实践中责成检验的误用问题,梳理责成检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分析责成检验的两个适用误区与风险,并提出管理建议.
贸易制裁法改变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中立属性,严重冲击国际航运和贸易现有秩序.法案从实体到程序,通过介入租船合同,公私路径并行,将AIS型塑成撬动航运和贸易制裁程序的楔子,并借助"长臂"管辖,不断扩大制裁影响范围.在外部不确定性增强的情况下,航运企业应重视并强化合规建设,建立并完善风险信息处理系统,必要时寻求本国或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阻断法等的帮助.
船舶在交汇水域内航行时通常要面对多种航行风险.以青岛港主航道船舶交汇水域为例,详细分析三个警戒区的通航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为巩固我国绿色经济发展成果,更好地服务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和"双碳"目标实现,介绍国内外绿色航运走廊建设的提出背景、发展现状,总结国际绿色航运走廊建设的跨行业合作成果及先进经验做法,提出我国参与国际绿色航运走廊建设的思路和重点举措.
从FOB卖方作为托运人的运输单证签发请求权这一视角出发,在对域外国家海商法及国际公约特别是《鹿特丹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后,围绕签发运输单证层面两种FOB卖方权益保护模式之分歧焦点展开讨论,进而对我国2020年《海商法(修改送审稿)》就运输单证签发问题所采取的模式作出评析并提出建议.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推出的客船"安全返港"新条款旨在从本质上提高客船的安全性.这一要求通过为乘客提供安全区域和保障船舶安全返回港口的基本服务来实现.安全返港新条款的生效改变了客船的设计和建造方式,同时客船的营运和管理也有了不同的理念.介绍国际公约安全返港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阐述其在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方面的要求,分析相关条款的不足及其对船舶管理带来的挑战,供邮轮管理相关方参考.
从海洋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主体入手,通过辨析主体进而明确海洋民事公私益诉讼判决的效力顺位,并对我国海洋公益损害赔偿法律的二元体系定位与适用、海洋公益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进行具体阐述.
在绿色低碳发展的形势下,新型生物燃料应运而生,成为传统化石能源的重要替代物.生物燃料的种类不断增多,其海上大宗运输需求与日俱增.在介绍新型生物燃料的基础上,梳理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分析新型生物燃料海上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以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蓝本,通过分析《港口法》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以海上交通安全为视角剖析《港口法》修订需要协调的问题,归纳形成《港口法》修订思路,以期为港口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奠定基础,为《港口法》修订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