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数字资本时代的平台劳动过程研究,既要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观照数字劳动过程中资本"技术化"控制趋势以及"边缘化"剥削格局的演化进程,又不应忽视对数字劳动过程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进路.充分辨识和把握数字资本时代劳动过程涌现出的丰富"技治"现象,不但可以深化对资本与技术联姻后生产关系的一般认知,而且有利于揭示其算法技术背景下隐藏的资本剥削与操控真相,尤其是平台劳动过程映射出"数字工厂"和"数字泰勒主义"的不谋而"合",使数字平台经济被悄然植入"灵活性"等虚假性意识形态因素.同时,算法"被"进化出操控劳动过程的主体性,使人类沦为给这种"主体"提供学习与升级的工具性客体,成了"数字泰勒主义"不断寄生与布展的对象性存在,最终平台劳动者沦为算法系统进化完善所支配和操纵的"数字僵尸".
我国《食品安全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与认定上存在立法上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裁判结论迥异.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公法赋予私人执行惩罚性制裁的属性,其适用的核心问题是不安全食品的界定.不安全食品的解释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区分实质标准与非实质标准.违反实质标准的,构成不安全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违反非实质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赋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遵循功能主义解释方法与特定解释原则综合认定.遵循该解释与适用方法既有助于立法目的实现,亦能保障个案公平.
随着席卷全球的数智化技术、网络、装置不断嵌入生活世界,基于自然人个人信息形成的信息权益关系,其主体、客体、情势全面地被数智化形塑.数智化形塑强化了网络平台,弱化了 自然人,二者之间的契约安排已然无法确保信息权益的平衡,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面临失能、失治、失控、失济四大风险.数智时代,需要法律正视数智化裹挟而来的影响,从信息权益新平衡出发,加强民事规范与制度构造,对处于弱势的 自然人予以必要的赋权补强与护权保障.
作为德国启蒙时代重要思想家、剧作家,戏剧的情感激发和道德功能是莱辛戏剧思想的核心关切.在《悲剧通信》时期,莱辛坚持颇具卢梭色彩的"同情说",而到了《汉堡剧评》时期,则完全服膺于亚里士多德《诗术》的"净化论".本文尝试梳理、分析和理解莱辛戏剧思想中从"同情说"到"净化论"这一今古之变,尤其侧重这一思想发展的特色所在,即在各种近现代观念掺杂的论辩逻辑背后,始终夹缠着莱辛对亚里士多德《诗术》的理解和阐释.
从词源上看,正义最初是指向某种神性秩序.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政治国家,正义也朝向日常政治生活的规训转变,但这种转变并未消解其作为整体性或基础性的秩序意涵.在这种转变中,政治生活或经济生活中某个个体或群体借由某种权利介入秩序运行之中,正义转变为对实存秩序的反抗,并在与秩序的冲突中呈现出 自身的张力.在现代社会之中,秩序内外的正义冲突实质上是个体之"权利"与政治国家之"权力"之间的冲突.化解这种由人格化资本在政治秩序中所导致的"无主体"或"物主体"的社会秩序,需要以作为整体之个体来弥合"权利"幻想的碎片化,从而为正义实践塑造坚实的确定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