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的实质是作为政治自由的村民自治与外嫁女的平等权冲突,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涉及宪法和法律中的平等规范与村民自治规范的适用.在规范援引方式上,法院有三种选择:援引宪法中的平等规范、援引法律中的平等规范和村民自治规范,以及同时援引宪法中的平等规范、法律中的平等规范和村民自治规范.平等是外嫁女参与收益分配案件的重点审查问题,涉及审查框架;村民自治是审查过程中必须处理的另一个问题,涉及审查基准.在援引其他规范能够处理外嫁女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纠纷时,法院也会"便宜"地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法院裁判这类纠纷时,注意村民自治和外嫁女平等权之间的微妙平衡,但基于男女在集体收益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法院更强调平等作为村民自治的边界.
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综合执法制度可以部分解决该问题,在综合执法之外,则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识别"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应根据法定罚的上限而非决定罚来比较罚款的轻重.根据法定罚款额高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罚,其数额不能低于法定罚款额低的法律所规定的罚款下限.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
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法律不补偿财产权人的过敏反应;补偿某些特殊的主观价值与宪法价值不兼容,还可能给财产权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域外征收法规定不补偿特殊主观价值,但特殊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概念在个案中进入补偿.中国征收法采通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主观价值的补偿,但主观价值可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助和搬迁奖励部分进入补偿额.
中国宪法文本并不以公私对立为基调,家庭兼具公私两面属性.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参与公有制经济建设,家庭承包经营是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集体经济的公共生活.家庭与作为公共生活的政治生活隔离,公民个人享有政治权利,公共决策不允许家庭掣肘.宪法善待家庭的伦理理性,当家庭生活的规则无法给予家庭成员安全,弱势家庭成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家庭要受到公共生活的规训.家庭伦理和国家理性互养,这种互养只有在宪法价值的框架内才可能达成.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逐渐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其在实践和理论中的问题也逐渐成为行政法专家研究的重点对象.通过探究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内涵与原则,找出其理论问题所在——起诉依据、起诉时机与保护方式、原被告与第三人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审查标准等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滥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入"预先禁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同时借鉴吸收美日等国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先进经验,强调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展开对"政府信息"含义及对"利益衡量"标准的讨论与探索,希望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中国"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
在征收集体土地计算补偿款时,应将土地集体所有视为“一束权利”,包含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多支权利.随着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属性日趋明显,土地财产权能逐渐从“所有”转向“利用”,土地集体所有所含的各支权利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可以使用不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方法计算.对于不能自由交易的权利,采用收益资本法;对于可以自由交易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采用可比销售法.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应从专注于集体的权利转向更多专注于成员的权利.
十年前,我邀同仁“迎接比较宪法学的不速之客”:十年里,我和一帮年轻人挤进比较宪法学的窄门,琢磨管制性征收的法理.在连征收基本命题都未形成共识的当下中国学界,在基本被舆论裹挟的学术圈里,鼓捣些远在异域的管制性征收,是否太过超前?是否太凌空蹈虚?这会沦为唯美的研究么?研究中国法可以从外国法切人么?
网约车合法化,本质上是政府放松对出租车的管制,尤其是放松对出租车的进入管制.网约车合法化后,原有出租车经营者的利润遭遇冲击.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是一项牌照持有人支付了对价的特许,体现牌照持有人的财产权,受征收规范保护.网约车合法化克减了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的财产权,破坏了原有出租车投资者基于公平竞争权的合理投资预期,构成对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的管制性征收,应该分门别类补偿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的损失.
“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各自割据,争论不休;政治宪法学内部派别林立,舌战笔伐.以非常政治概念为前提的政治宪法学,型构不出自由主义的社会秩序.倾向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宪法学叙事不畅;政治宪法学的自由主义之路荆棘丛生.内生性自由主义需要更多“价值”思考,对“政治”事实的关切,无法回应内生性自由主义的追问.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土地集体所有的概念放置在时间之流中考量,先后经历了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和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正在成型.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民土地所有对应,目的是改造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服务于公共目标,即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的城市化和粮食安全;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防御国家权力.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不冲击宪法文本中的公有制条款.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立法必须逾越的一道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立法应当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展开:要么遵循老路,由《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明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细化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要么在老路上新辟岔路,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
Viewing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status and methods of utilization of the subject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such ownership is of the nature of fundamental right. As a fundamental right,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has normative force,and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for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has exceeded the legislative boundary for fundamental rights,thus are subject to questions for justice. Only by treating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s a fundamental right as required by the Constitution,can the normative system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e clearly defined.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s a fundamental right necessitates the modification of normative system for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ased on the current Land Management Law. Because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constructed in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as a fundamental right approximately equal to private property rights,the modification of its normative system can be modeled on that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namely"inviolability terms + restriction conditions +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terms".
政府管制的利益不可能匀质分布,很容易遭到管制性征收规则的阻遏.互惠原理可以适当磨平征收规则的刚性棱角,在法理上扮演救赎的角色.互惠原理在美国经历了经济互惠和社会互惠两个阶段,分别形成各自的规则.北京的汽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措施符合社会互惠原理,不构成管制性征收.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主权概念总是与一定的地理空间相关联.虚拟世界与地理空间相对疏离,信息技术对主权概念构成冲击.其中,互联网技术对主权概念的冲击尤为强烈.应对这种冲击的进路包括区隔的进路和关联的进路.区隔的进路主张虚拟世界自身生成主权概念,这种主张无法逻辑圆融,其中的自由主义进路和制度主义进路均无法提供可行的实践方案,需要国家主权进入.关联的进路关注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关联,着力思考国家对跨境信息流动的管制,形成强主权模式、弱主权模式和程序主义模式三种观点,各有优劣.信息主权是处理国家主权与信息技术关系的核心概念,包括信息保护权、信息管理权和信息资源共享权,信息主权的行使应符合辅助原则.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the explosion of data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public debate,information of knowledge economy,realizing self-actualizationn,and so on. This paper is to examine the value of data and the data freedom on the basis of recent data protection status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country,especially the cases of United States courts decided data as speech. Under the back-ground,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data,we hope for providing a new way of thinking of freedom of data protection in China.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平衡论大体上经过了平衡论的提出、平衡的机制归纳、平衡论的功能扩张、平衡论的实证化四个阶段。将平衡引进为整体意义上的方法论,丰富了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平衡论理解的平衡点左右摆动,牺牲了其应该具有的概念硬度。平衡论对管理论的批判,要么靶心错位,要么制造假想敌;对控权论的批判稍显"以偏概全",间或以想象替代论证。管理论着眼于事实,控权论着眼于规范,平衡论着眼于价值,分处于不同的论域,不构成对立。在宏观意义上,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两者不能平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优位,两者也不能平衡。两种不平衡无法冲抵而达致总量平衡。平衡论不能放大为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span>
原旨主义与活的宪法长期被视为两种针锋相对的宪法解释理论,但巴尔金却认为两者相互兼容.基于宪法是一项融合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自治事业,以及宪法解释非为司法机构专有,也是且主要是政治部门和人民的活动这两项前提,通过引入宪法信仰和宪法救赎理念,以宪法作为基本法、高级法及“我们的法律”为正当基础,巴尔金最终证成了我们不仅可以因应时代变迁发展宪法,而且仍然忠于原初宪法文本——活的原旨主义理论.这种理论为我们如何对待宪法指明了方向.
请愿可能损及其他公民的利益,原则上可免于侵权法上的责任.但以请愿为名,利用请愿程序本身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或者在请愿程序中伴有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能免责.美国法上的请愿免责标准发端于反垄断案件,后扩展到其他侵权领域.请愿免责的始作俑者是联邦最高法院,但在随后的标准变迁中,下级法院走的步子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快,甚至呈现出倒逼联邦最高法院之态;联邦最高法院不时扮演制动者的角色,以免请愿免责走得太远太远.请愿免责标准变迁的背后暗藏着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能动主义、司法保守主义、司法联邦主义都轮番登场.
宪法宣誓制度之“实”在于“宪法”,是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宣誓制度之“名”在于“仪式”,是认真对待宪法的一种公开表达.中国宪法宣誓制度有着充分的宪法依据,域外宪法宣誓制度与已有的地方宣誓实践为中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范构建提供了充足的智识资源.
为促进社会福祉和公共利益,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医改法案中个人强制条款,强制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该条款的正当性直接影响到全美医改目标能否最终实现.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个人强制条款不属于商业条款,而是国会行使征税权的体现,份额责任金是一种税,而非罚金,其征缴条件不受各州人口比例之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观点可资借鉴,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从课税的角度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