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自1995年制定实施后,至今修改过2次,总共涉及5个条款.从法律修改模式来看,我国《体育法》的2次修改是法律修正模式的适用,采用的是包裹立法模式,但它不能对《体育法》进行全方位的修改,而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客观情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育观念、行为模式等都需要作出全面的修改,故修正模式不适合《体育法》全面修改的要求.基于文献资料、规范研究以及逻辑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关于《体育法》修改的成果进行梳理与分析.研究认为:我国《体育法》需要在立法理念、结构框架以及立法技术方面进行全面修改,而这种全面修改的模式就是法律的修订模式,我国《体育法》的修改要从修正模式转向修订模式.鉴于此,研究提出:对现行《体育法》进行修订,必须要做好《体育法》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整理、研究国外的《体育法》;做好《体育法》修改的专题研究;加强体育法修改的协调与论证工作等.通过此研究,为我国立法机关慎待《体育法》的修改模式有参考意义,提出的观点为我国《体育法》完善提供借鉴.
自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限定范围的立法权以来,到2019年新赋权设区的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99部.这些法规存在超越权限、缺乏必要与依据、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违反依法立法原则的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有《立法法》本身的问题、新赋权设区的市的认识偏差和备案审查机关不作为等.应深入挖掘国家《立法法》赋予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资源,创新立法准入规则、立法解释规则和立法监督规则,坚持稳中求进立法总基调、坚持立法底线思维、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依法立法原则在设区的市有效落实,确保地方立法始终走在正确轨道上.
各国个人数据立法都强调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对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即出于重要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对个人数据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但在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个人数据进行限制时,一般须经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但在无法表示同意又为公共利益十分必要时,也可以不经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在实践中,个人数据公益利用遭遇到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困难、个人数据类型化不明晰、“同意优先”标准不好把握、目的正当性的判断难等一些困境,需要在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对以上问题进行明晰,才能保障个人数据的公益利用得以落实.
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现阶段对人大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加大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力度.人大主导法案起草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人大自主起草;二是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就是人大组织起草小组,吸收对口政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专家学者等人员参加,既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还可以有效防范"部门利益"对人大立法的渗透,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应推广适用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模式.但这种模式的适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人大工作机构设置完善、立法人员的素质具备、立法资源配备齐全等.我国人大应在制度设计、机构设置、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在法案起草的立法源头上,逐步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
2015年《立法法》修改,在第51条规定了“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与制度,第53条规定了人大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案的制度.对于设区的市而言,它们获得立法权的时间不同,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立法能力上有较大差异,特别是2015年后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要建立人大主导法案起草还面临诸多困境,如机构过少、人员不足、立法能力不具备等,需要在思想认识上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在机构、人员设置上要健全,人大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法案起草方式也要有创新等等,如此,设区的市人大才能真正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我国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山东、山西、甘肃以及安徽四省都制定了各自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而设置了本省的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然而这四省的法律文本中关于奖励机制的设置存在着诸如合法性困境、可操作性困难以及立法技术不完善的问题.如此,山东、山西、甘肃、安徽应当及时启动本省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在奖励机制的设置上如授奖主体、受奖主体、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等结合新修订的上位法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以促进与鼓励地方的职务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当前地方立法起草主体主要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的相关专家等.然而,在具体的地方立法起草实践中,出现了职能部门利益法律化、公正参与缺乏,以及起草主体质量得不到保证等诸多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要立法起草主体、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起草的制度化渠道,以及对地方立法起草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等路径,实现对地方立法起草主体的有效规制.
食品安全治理是多元主体平等合作、共同协商、信息共享的治理模式或机制.信息沟通与共享是食品安全有效治理的前提.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拥有食品安全信息的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等;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则是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则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方式还是坚持“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为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制度,我国应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以及范围等方面的制度,以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治理.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目标,推动了我国第五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但在民法典的体例结构、立法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尽管制定目标明确,还需要考察我国现行民法典的制定时机是否成熟、立法条件是否具备.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经验以及民法学理论的准备状况,我国现行民法典应采用渐进式的立法路径,第一步是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第三步编纂民法典.关键是第二步的工作.因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学术理论准备的不足、立法任务的艰巨性、立法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出台也是较为曲折的过程.当前需要在学者共识的达成、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的启动、理论知识的储备以及社会公众基本法律素养的养成等方面,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从而为我国民法典的顺利出台创造更为有利的时机.
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也称为法案的公众咨询制度、公众评议制度,是法案起草或审议机关对其所起草或审议的法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制度.实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可以帮助立法机关获取更多的信息,使得立法更具有"合法性"与"可接受性",能够让不同的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协调.现代社会立法注重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多采用不同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效果.国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都实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或公众咨询制度,通常也注重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同时注重多元化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结合,以实现更好的效果.我国最早在1954年的宪法制定过程中就采用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但真正广泛地采用与实施是在我国2000年制定 《立法法》之后.实践中,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存在不足:一是方式种类少,常用的五种方式是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邀请专家咨询或论证、立法听证会;二是没有注重不同方式的选择问题,就是没有考虑法案的性质、法案的专业性等作出合理的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很好.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应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方式的设计,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同时,尽可能采用多元化的方式来改进我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效果.
the mental patient often suffer from unfair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which not only brings difficulties of getting into society for mental patients, but also adds burden to the society.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people with mntal uness difficult employment is society unfair treatment.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current employment status of mental patients in China, then summarizes the problem of four kinds of new models introduced in support of employment, including coaches support mode, maintenance mode, mode of community treatment skills, and indi-vidual employment of the support.Then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for Chinese mental patients with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namely the link between the media and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of mental illness, and provi-ding appropriate subsidies and skills training for them at the same time.
The medical guarantee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ntal illness in China has not been extensive attention, and mental illness and their families are difficult to get rights in the incomplet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China adopted in 2012 the"mental health law"which was the basic law of the 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to guarantee the system to solve the security problems of interest in mental illness.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极大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由于数量较多,家庭比较贫困,社会保障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下,生活质量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因此,为了使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文章就对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权利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进行了研究,为我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结合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对实践教育体系新内涵做出新的诠释,以在校实践模拟保障机制、社会生产实践组织机制、就业实践“滴灌”思想的确立、完善就业实践引导课程等四个方面作为重要突破口,着重提升法学实践教育体系内部保障与服务作用,切实改变高校法学实践教育体系的现状.
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和法律环境下,劳务派遣同工同酬问题依然是重大的社会课题之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未为劳务派遣同工同酬问题提供实际可操作性的规则指示,同工同酬的认定标准依然混乱,劳动者负有举证苛责,相关法律救济不足.域外界定同工同酬的标准、举证制度的安排及救济程序为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提供借鉴.对此,应当重新界定、理解“同工”、“同酬”及豁免的正当事由,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内容作出衡平规定并且完善同工同酬救济程序,引入集体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设计,从而完善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司法适用.
我国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其本身患有较为严重的病耻感,对其本身的社会功能将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最为明显.因此本文就精神障碍患者病耻感与就业歧视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以改善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工作生活现状.
当前人们对于精神病人依然存在着不少的偏见,更多的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导致很多的精神障碍患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斥.精神障碍患者服用抗精神病的药物对于他们自身的行为会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进而影响到精神障碍患者最终的就业能力.
劳动权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包括民事司法救济、刑事司法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救济。私力救济主要指劳动权的自卫制度、自助制度、协商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等。我国的劳动权的公力救济存在救济不及时、力度太小、成本太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加以完善。另外,我国的劳动立法尚未规定劳动权的私力救济制度,其适用范围和方式还需要法律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