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作为网络传播领域的新常态,以其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娱乐社交兼备等特点迅速攻占市场.在经过野蛮的生长期后,频发的版权侵权问题影响了行业的生态发展.短视频版权侵权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给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难题.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表现出不适应性,对此提出改进"通知-删除"规则,引入"通知-屏蔽"机制,避免侵权视频反复上传;对于平台注意义务不完善,提出适当强化平台方注意义务,根据短视频的分类对平台适用不同的注意义务要求;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乱象,提出细化平台过错要件认定标准;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提出利用先进技术提高平台预防版权侵权的能力.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促进了超级平台企业的迅速崛起,与此同时超级平台针对初创企业的扼杀式并购问题也层出不穷,这种凭借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引起了反垄断执法部门的高度关注.由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单一、竞争损害效应评估困难、审查工具难以适配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扼杀式并购难以识别并进行规制.对此,需要引入交易额标准作为单一营业额标准的补充,并且为超级平台设定特殊的申报义务;重点关注非横向并购交易,并将创新因素纳入竞争损害评估的考量因素中;引入推定违法制度,同时基于信息优势与错误成本理论分析,应当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超级平台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调整.通过对并购审查机制的改进,能够激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效扭转当前的执法困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种主要途径,但是由于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对于商品信息掌握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侧重保护.该条款规定,网购消费者可以通过无理由退货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降低自身权益受损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消费者后悔权起步较晚,立法不完善,实施的过程中缺乏明确标准导致该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者拒绝退款;消费者滥用后悔权;退货、收货标准,退货时间不明确等.通过对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帮助今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更加有效的实施.
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不仅应包括检察机关,也应包括消费者组织.为了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优势,检察机关或消费者组织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前应向执法机构发出督促执法的检察建议或反垄断调查建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可向执法机构通报反垄断案件线索.关于公益公诉与公益私诉的顺位,检察机关应优先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私诉,只有在消费者组织缺位时,才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公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相互交织,当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均被提起时,应实现两诉既判力的双向扩张,或根据诉的合并规则对两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随着网购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刷单行为日益增多,成为电商经营者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网络刷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中还面临许多困境.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规制刷单行为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明确刷单行为的概念、特征及违法表现形式,分析我国《反不当正竞争法》规制的不足,针对该法存在的法律责任主体过窄、平台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相关处罚力度较弱的问题,提出拓宽法律责任主体、细化网购平台监管职责、加大相关处罚力度等建议.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显著失衡,反垄断法应关注劳动力市场中买方垄断力量的强化与行使.劳动力市场的垄断行为依然涵摄于反垄断法下的三种典型垄断行为中,但也呈现出特殊的表现形式,如固定工资协议、不挖角协议、掠夺性招聘、可能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反竞争影响的并购等.对这类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时,可以使用调整后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DW)界定相关市场,应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和"工资下降压力"(DWP)测试法评估市场势力,并引入"有效竞争标准"认定竞争损害.我国反垄断法在劳动力市场的实施,应聚焦于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以横向垄断协议为规制重点,更新反垄断分析思路和分析方法,同时运用反垄断指南、市场研究和合并事后评估等竞争倡导工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消除行政垄断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其实施有助于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大市场.我国自建立该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但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由于该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实施效果不达预期;自我审查存在固有缺陷、审查标准笼统、监督机制薄弱等问题亟待解决.鉴此,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融入我国反垄断法,以优化自我审查方式、增强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以及健全监督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
WebQuest是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一种以探究为取向的教学模式.在法学课程教学中,WebQuest教学模式的构建应遵循五个要求,重点设计绪言、任务、过程、资源、评价、总结等六大模块.在WebQuest教学模式的实际运用中,我们应优化网络学习环境、校正网络探究目标、量化探究结果评价、提供有效教学指导.
河南自贸区是我国中原地区新兴的开放窗口,在区内建立并完善负面清单制度是其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与难点,也是河南全面促进改革创新、高标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河南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制度建设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出发,结合了区内的发展现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具体实践探索中还存在负面清单质量不高,配套制度不健全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弱等诸多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为可从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性和确定性、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评估和修正机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河南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
集体协商是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参与的协调机制,它对于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保障劳方在生产和生活条件方面的合法权益和解决劳资双方具体争端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自贸区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应提高对集体协商机制的认识、建立合理的集体协商构架体系、保障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劳动者在集体协商中的紧急停工权.
我国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标准体系,但现有的劳动标准对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调整略显僵化,在适用中需要对其进行灵活化处理.从外部形势看,为顺应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协定挂钩的趋势,我国应正视国际劳工标准的冲击,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适当调整我国的劳动标准,使其向国际劳工标准靠拢.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自贸区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但自贸区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我国现有的调解制度与自贸区劳动争议出现了不相协调的局面,因此,有必要从机构设立、人员选拔、程序规则、协议效力等方面重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和谐劳动关系对化解自贸区劳资双方矛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就自贸区的发展情况而言,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灵活就业问题、国外人才引进问题以及性别歧视问题等,对自贸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文章认为,应当以这些问题作为切入点,探寻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我国现行劳动法为自贸区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对自贸区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时,存在境外人员就业面临障碍、适用的劳动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不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效率低、现行劳动法中的集体协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应完善境外人员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强制性劳动标准与自愿性劳动标准协调并用,健全现行劳动法中的集体协商制度,以提高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互融合,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互联网对教师角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都带来了挑战.为了实现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要转变教学理念,提升教师运用网络技术能力;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及时更新教学内容;要创新教学方式,实现"教"与"学"的多样化;要改革考核机制,提升教学质量.
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互融合,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互联网对教师角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都带来了挑战.为了实现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要转变教学理念,提升教师运用网络技术能力;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及时更新教学内容;要创新教学方式,实现"教"与"学"的多样化;要改革考核机制,提升教学质量.
"互联网+"推动了互联网与经济法教学的融合.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从知识灌输转变到传授学习方法;在教学内容上,法律变革倒逼经济法教学内容的调整;在教学方法上,传统讲授法的重要性逐步降低;在教学工具上,大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知识共享.
必需设施原理发端于美国终端铁路协会案,并在传统行业有着丰富的适用实践.但在新兴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的特性制约着必需设施原理的运用,在必需设施原理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个案中,也存在明显的分歧.无论是必需设施原理的争论、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还是必需设施的形成方式、互联网发展的阶段,都要求我国确立谨慎适用必需设施原理的基本思路.
在互联网领域,搭售行为较为盛行,网络企业实施搭售行为往往具有特殊动因.为了实现反垄断法适用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需要对不同立法例中搭售的内涵进行解读,并对不同司法辖区规制网络企业搭售行为的实践进行考察.在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搭售行为时,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免费提供不是否认搭售成立的正当理由,同时应谨慎运用顾客要求测试法来认定“独立的产品”,并关注捆绑安装行为的技术性和隐蔽性以评价该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协调成为难题、网络效应使竞争效果的评价更加困难、竞争平台化使反垄断分析更加复杂、互联网动态性引发反垄断法实施的争议.对不同反垄断法实施理念的比较分析表明,在互联网行业,我国应确立谦抑性的反垄断法实施理念,注重应用新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并以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干预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