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调查31个X-STR基因座在中国北方汉族的遗传多态性、连锁不平衡情况和突变率.[方法]采集209个中国北方汉族健康志愿者家系样本,用MicroreaderTM 19X和AGCU X19 STR荧光检测试剂盒检测,统计基因座的突变率.选取家系中父亲或母亲各207个样本,组成男性和女性无关个体组并进行遗传多态性研究和连锁不平衡检验.[结果]共检出344个等位基因,基因频率分布在0.001 6-0.810 0之间.其中多态性信息含量最丰富的基因座是DXS10135(PIC=0.912 4).个体识别能力在男、女群体中分别为0.330 5-0.918 1、0.534 0-0.987 6.累积个人识别概率在男、女群体中分别为1-4.566 4×10-19、1-1.578 4×10-31.平均排除概率在三联体和二联体中分别为0.312 7-0.912 4、0.193 5-0.844 6.累积平均排除概率在三联体和二联体中分别为1-2.281 9×10-17、1-2.509 0×10-12.经分析,有1对X-STR(DXS10103-DXS10101)存在明显连锁不平衡现象.在414次减数分裂中观察到19个X-STR基因座有突变,平均突变率为0.002 3,突变率最高的基因座是DXS10135,为0.012 1.[结论]获得的31个X-STR遗传学数据为法医学鉴定提供了基础数据.DXS10103-DXS10101存在连锁不平衡,在应用时需按照单倍型频率分析.应用高突变率基因座时需保持谨慎,不要因为个别基因座不符合遗传规律而排除具有某种亲缘关系.
目的建立一套五色荧光复合扩增体系,并调查中国北方汉族遗传多态性和父子家系突变情况。方法根据文献筛查出在中国某一群体中突变率为高变异和快速变异的Y-STR基因座,建立一套五色荧光Y-STR复合扩增体系,计算在500个北方汉族无关男性个体中的基因多样性,观察每个样本的Y-STR单倍型,并对中国北方汉族500个父子对进行检测,统计父子间的突变情况。结果成功构建了包含21个Y-STR基因座复合扩增检验体系,在北方汉族群体中基因多态性在0.402 3~0.990 4之间,500个无关个体中未发现有相同的单倍型。在500个父子对中观察到21个Y-STR基因座共发生134次突变,其中突变率最高的基因座是DYF399S1,为7.40×10-2;在DYS612、DYS547、DYS627、DYS526b、DYS576、DYS630、DYS449、DYF404S1、DYS390、DYS570和DYS518基因座上突变率≥1.00×10-2。此外,DYS626、DYS458和DYS439基因座突变率≥4.00×10-3。有97个父子家系出现1个基因座突变,16个家系同时出现2个基因座突变,仅有1个家系同时出现3个基因座突变,家系突变的概率为0.268。其中127次为一步突变,7次为两步突变,符合逐步突变模式。结论高变异Y-STR基因座能够有效区分具有父系亲缘关系的男性个体,可作为联合DNA索引系统(combined DNA index system,CODIS)常染色体和常规低突变Y-STR系统基因座的补充。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扣除费用上具有针对性、复杂性、差异性和人文关怀性等特征,对于减轻赡养义务人的养老负担、促进赡养法定义务的履行、彰显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应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但是,目前的制度在扣除单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分摊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由此,建议我国应当以"家庭"为扣除单位,优化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进一步完善非独生子女纳税人分摊扣除额度.
目的 探讨状态一致性(IBS)评分法在全同胞和无关个体鉴定中的可行性.方法 根据717对全同胞、812,378对无关个体的13、15和19个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统计各IBS评分,采用MATLAB 2019b软件拟合正态分布曲线,采用SPSS 26软件进行均数的t检验.结果 同胞对和无关个体对共有等位基因数均符合正态分布,具有显著性差异.19个检测系统,如果按照IBS≥22为"倾向于认为两名被鉴定人为全同胞"、13<IBS<22为"无法给出倾向性意见"、IBS≤13为"倾向于认为两名被鉴定人为无关个体",系统效能可达0.7661,但有0.0181%的无关个体被错误判断为全同胞.结论 IBS法在全同胞/无关个体鉴定中检测13、15和19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检测基因座越多越有利于全同胞鉴定,提高系统效能和降低错判风险.
好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是各国普遍做法.在我国,是否允许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是否应当对营利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是学界关注的焦点.非营利组织通过营利性活动获取营利性收入,既是实现组织特征的现实需要,又存在税收优惠的法理基础.针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营利活动,可以借鉴德国的“区域理论”,将其营利性行为进行分类,不同类型营利行为产生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条款.以德国非营利组织德国体育协会营利性收入的税收优惠为例,分析德国体育协会营利性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营利性收入的税法规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认定非营利组织主体和税收优惠资格、确定税收优惠条款方面相关法律的建议.
德国消费税在各国消费税中独具特色,其建立在超国家统一体欧盟基础上的欧盟消费税则体现了区域的税制协调,但是这种协调应从法律形式上进行区分.从利益上分析,各成员国之间保护主义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影响消费税的协调,统一消费税导致的一些国家税源流失,阻碍各国对消费税进行协调,因此,分析德国与欧盟之间的消费税协调需以其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为背景作利弊分析,以期在我国发生类似纠纷时有所参考.欧盟消费税在协调过程中存在税率不一、边界控制等问题,应继续坚持辅助性原则,从烟草税、酒类税、能源产品税等方面先行进行税率上的协调.
税收资讯交换是国际社会应对双重不征税问题采取的重要解决方法之一,然而税收资讯交换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冲突,两者的利益需要协调.针对《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中规定的税收资讯交换相关内容简单,而祖国大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也不够完善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规定,提出确认公民的信息自决权、针对不同的信息类型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完善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等方法,构建税收资讯交换中纳税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同时也为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具体体现为单一的相互协商程序已无法解决实践中复杂多变的税收争端,税收仲裁、国际税收司法程序为解决国际税收争端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主要从国际税收争端解决的实践出发,通过分析相互协商程序、税收仲裁程序、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税收争议的优点及局限性,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情况复杂等特点,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一带一路”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最后建议设立税收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解决“一带一路”涉税争议,综合运用多种税收争端解决方式共同应对复杂多变的“一带一路”税收争端.
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在促进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京津冀地区的税收协调中出现了诸如过度税收竞争、缺乏利益协调机制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从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分享等层面进行协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本文首先从分析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入手,根据法的实施、法的实效与法的实现的一般法理,对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改革是否能真正减轻税负、是否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与促进税收公平、是否有利于金融创新与税收效率等进行目的性实现考量,以利于更好地推进改革,并考虑相关及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研究完善改革路径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其次,提出了金融服务业“营改增”进程中需注意的税收法定性与结构性减税、正确平衡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分配、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与税制的国际协调原则等几个法律问题.
财产税的课征是近期的热点问题,本文从财产税的概念、分类、产生、作用和特点等入手,探讨了赞成和反对征收财产税正反两方面的理由,以及在征收财产税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应用原则,最后对我国财产税的改革趋势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新出口商是征收反倾销税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主体,WTO《反倾销协议》引入了新出口商复审条款,然而关于新出口商资格认定的具体制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本文结合我国立法的现实情况,考察欧美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意见,以期在将来的实践中有所裨益。
反倾销税是一种临时附加关税,征收上具有期限上的限制,WTO<反倾销协议>专门规定了日落复审条款.日落复审制度初衷是希望反倾销税的征收通常不得超过5年,或征收期限不得随意延长.通过对WTO<反倾销协议>中日落复审条款的解读,不难发现由于规则制定过于原则,各国通常根据自己的理解,更多地从本国的税收利益出发行使税权,税权自由度过大.反倾销税征收过程中"日不落"的情况时有发生,日落复审呈现滥用之势.本文通过可能性分析的比较研究,找出问题的关键,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Relief system is the second defense line of the legal regulation.As a result of the less practice in China and the fuzzy relief rules,the right relief system of antidumping duty on tax regulations is riddled with inadequacies,which needs to be perfec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ax law.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of the antidumping duty in the scope of our countryside and set forth the causes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antidumping duty relief system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of the antidumping duty and the other taxes.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anti-dumping duty relief system is contributed to promoti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ax regulations on antidumping duty.
一、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与欧盟劳动法关系之缘起 自1951年<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简称<巴黎条约>)揭开了欧盟一体化的序幕开始,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已经走过了五十余年.
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性质上类似于国际间接投资,是投资主体典型的投资方式。虽然国际税收协定中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各项投资所得进行了介绍和说明,但由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差别很大,所以两范本不可能对其作出全面准确的定义,仅表述出尽可能多的涵盖信息,由各国在国内法中进行具体规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出台,但其内容较为原则,对非居民企业投资所得的课税范围、税率及与国际税收协定相协调等重要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