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从一审到二审判决的反转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一审法院认定Cookie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活动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二审法院从规范互联网秩序与保障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双重视角出发,认定Cookie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推介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以该案为缩影,大数据时代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如何权衡的难题正在逐渐凸显.司法实践中通常以Cookie信息的定性作为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前提与边界,也即通过界定Cookie信息法律属性及其与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作出判决,但此种进路可能陷入诸多困境,如Cookie信息的边界难以准确把握、信息自由利用缺乏有效规制、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失衡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契机之下,将关注的重点从信息类型化回归到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明确私人生活安宁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坚持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相平衡的基本原则,突破对Cookie信息进行定性的路径依赖,加强对信息利用环节的规制,或许能为摆脱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带来一些启发.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以信用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近年,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数量不断增加且呈现出加快趋势.考察目前已颁布的18部信用法规,立法"切口"不同导致规范对象不一致、信用信息识别及分类多元化导致评价标准不统一、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不完善可能产生合法化危机、传统的信用管理和刚性监管理念待转变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加强反向制约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内涵、肯认最大共识构建社会信用领域的基础规则、把握信用奖惩机制运作机理科学设置奖惩措施、综合柔性监管理念推动信用治理法治化,为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实现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转变提供思路.
失信联合惩戒基于其强大的威慑力,成为当前社会信用立法中的关键制度设计.目前如火如荼的社会信用立法及实践中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有不断扩容的趋势.通过探讨失信联合惩戒正当性基础并厘清其所涉及的公权与私权、惩戒与激励、市场与政府三重关系,间接勾勒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框架.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在信用立法中的定位,审慎设置联合惩戒措施,触发机制方面亦需进行关联性、确定性、谦抑性的限制,以实现在寻求最大共识基础上的引领性、基础性法律制度构建的目标,逐步推动信用治理法治化,培植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
获得立法权四年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稳步推进,立法数量快速增加.“立法宜粗不宜细”已经是过去式,实现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的转变是发展的趋势所在.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立法经验并不纯熟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仍存在较多立法不精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立法质量.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存在的诸如法律条款设置粗疏、行政法律责任条款设置不完善、重制裁管束轻激励机制、法律规范衔接协调不到位等问题,应细化法律条款设置、完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注重立法激励机制的构建、建立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等,以期促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的逐步提升及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推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现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转变.
在大众传媒领域,广播电视的受众面极大,承担着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形成良好的思想舆论的重要任务,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与价值观.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已经成为业内共识,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规制方式主要是"禁、限、罚"等刚性监管措施,其监管的柔韧性不强.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应在刚性监管的基础上综合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并逐步推动广播电视行业自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并非所有的国家法都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整合农村基层法律资源实现国家法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良性互动,这一过程仍然艰难而又复杂.相反,形成于社会生活中并为大家所认可的联合体内部规则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Different from the mailing and telephone era,in the big data era the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 flow crosses the boundary of the public and privat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formation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is not confined to the privacy protection scope defined in the private law.Instead, it is expanding to the public law and social governance.As an innovative model of social governance,the big data platform is applied tremendously in the public security.The big involvement of the collection and usage of private inform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may easily lead to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and privacy protection.To solve this problem,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the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城市治理走上法治化道路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地方城市治理法治化探索既是因地制宜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举措,又为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2017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综合规范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诸多方面做出了大胆探索和制度创新,为推动城市管理地方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图景.透过《条例》同样可以透视未来城市管理地方立法的若干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条例》仍有完善的空间.
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由于缺乏中央层面统一设计,导致实践运作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产生了遴选(惩戒)委员会合并设置与遴选、惩戒委员会分设两种机制.两种机制各有利弊,产生的实际效果也不尽相同.文章通过对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两种不同的机构设置模式进行探讨,进而论证机构设置的优化选择方案,以期为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做出有益探索.
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开展,“法治”已成为时下法律理念的核心,然而对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乡土社会传统,长期以家族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国家来说,推行个人本位的法律理念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阻力重重,主要原因之一是自发产生于中国社会的“礼”在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建设中研究礼与法的关系及其各自发挥的作用,并探索现代法律如何在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潮流中取舍,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礼与法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