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风险社会的形成,高校所承担的应急职责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但相应法律规范机制的不足,导致高校在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法理地位不明和权责模糊的问题.为应对此问题,高校多使用自主管理权来支撑应急管理.近年的实践中,高校在应急管理方面形成了特定趋势,即由单向职责转向二元结构,由先期处置转向合作治理,由教育管理转向社区维系.这些趋势和经验完成了对高校行政应急权的现实支撑和理论论证.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完善高校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高校应急相关法律规范,采用法律赋权的路径,构建和谐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
过劳自杀是劳动者因职场压力过重而罹患精神疾患所导致的自杀,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与职业相关联疾病",在实践中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过劳自杀是否可以纳入工伤救济是社会法的前沿问题之一.过劳自杀纳入工伤救济的核心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劳自杀的工伤认定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从三个阶段予以认定,包括条件关系的判断、相当性的判断以及非工作因素的排除.
在劳动环境变革的背景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本将劳动压力所引发的精神疾患界定为劳灾,纳入劳灾(工伤)保险的救济范围.日本精神疾患劳灾认定以工作原因量化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核心标准,构建了以行政认定为前置程序、以司法认定为救济补充的制度结构.我国可以借鉴其一定经验,逐步将精神疾患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以"工作原因"为中心设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体系,构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互动型认定制度.
无障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本文在厘清无障碍概念及发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无障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角度探讨无障碍立法在完善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无障碍立法对于引领全体社会成员正确理解和维护无障碍环境,对于我国残疾人事业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无障碍立法中,应当参考域外无障碍法例,比较不同的立法模式,建立以权利为本位,以物质无障碍、信息无障碍、社区服务无障碍为主干,强化无障碍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无障碍法律制度.
在现代职业劳动中,劳动者因不良劳动条件遭受职业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被称为工伤事故.认定工伤,是受害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的前提.一般情形下,工伤的认定要考虑受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但特殊情形下,事故的发生只要是与工作原因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则不必考虑工作时间与场所,即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对工伤的认定,基本上以工作原因作为核心判定要素,但立法只是以列举形式指明属于工伤的情形,没有明确工作原因的内涵,致实务中不能对号入座情形的伤害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产生分歧.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探索工作原因的内涵,剖析我国现行工伤保险立法中的问题,以便司法实务准确认识工作原因的判定标准,更好地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