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末至2022年末的10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10年.社会进步带来私权利意识的觉醒,技术扩张带来伦理问题的扩散,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也揭开了新的篇章.这10年中,《民法典》颁布,《著作权法》修订,隐私权、著作权成为私权利探讨中的重要议题,算法技术的伦理问题频现,算法推荐、算法权力、人工智能成为热点话题,与媒介技术有关的伦理规范探讨也逐渐转向立法规范探讨.总体上看,媒介法规研究与媒介伦理研究呈现出逐渐交叉的态势,呈现出具体研究内容不断细化与研究外延不断扩展的特点.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有关屏摄行为规制的侵权构成要件的具体行为方法不明且缺乏正式解释,而很多媒体宣传报道则将所有屏摄行为尽数归入盗摄范畴,由此形成的非正式解释深刻影响着业界、公众对相关权利义务的认知与行为.屏摄行为现行法律规制存在四重症结:其一,违法屏摄行为的正式解释缺失;其二,未对善意屏摄与恶意盗摄作立法区分;其三,积极预防性规制措施于行为层面无差别地过早介入;其四,未依据法益侵害当量作行为规制的类型化处置.为实现版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建议在调和屏摄行为既存的三重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建构政策层面重视公共领域保留、规范层面明确合理使用空间、执行层面区分确立影院管制权限并制定裁量基准的应然规制路径,并以之为据通过法律解释阐明违法屏摄行为"录像"只包含"录制"这一种行为方法,而将"摄影"行为从中分离,并采取对法律隐含漏洞进行目的性限缩的方式,将之排除在违法打击对象之外.自媒体平台是屏摄影像的重要传播媒介,数字技术的发展、侵权内容的泛滥令平台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对侵权屏摄影像内容事先审查的版权注意义务.
借鉴管理学"商品主导逻转""服务主导逻辑"概念,将关于新闻价值的考察归入商品主导与服务主导两类,前者聚焦新闻生产链上游,关注新闻的交换价值,将受众视为价值的消耗者;后者偏重新闻的服务面向,关注新闻的使用价值,将受众视为价值的共同创造者.根植于工业化新闻生产的商品主导下的新闻价值对当下新闻实践的有效性渐趋弱化,以受众为中心深挖新闻价值内涵、考察新行动主体扩充新闻价值外延、关注跨媒介叙事对新闻价值的影响或成为新闻价值研究图景.新闻价值的最终呈现需遵从两类逻辑的相对性,从价值理性角度加以辨析.
频繁出现网络暴力问题,并非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或缺少匹配的法律资源,既有法律条款适用的强化,是遏制网络暴力的主要途径.已有的为数不多的经由法律途径解决的网络暴力案件,其责任类型主要是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极少.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自诉的补充,在网络暴力行为追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着日趋严峻的网络情色内容带来的公共健康危机,成为现实的或潜在的受害群体.媒介技术提供了违法犯罪低风险的便利条件及不法行为隐蔽性条件.将倚重刑法制裁作为阶段性治理的策略具有必要性,鉴于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弱者群体权益的专门法在治理网络情色的法律责任条款设立方面不利于刑事责任的衔接,"父爱主义"作为刑事政策优先的理论解释具有合理性.互联网未成年人情色内容法治路径的优化可侧重细化"罪责相当"的可惩罚性标准,加重黑色利益链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追加强制猥亵儿童罪及增设"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对无控制能力的技术运用明确追责.
移动5G时代,新闻短视频逐渐成为新闻报道的主要形式.新闻短视频兼具新闻性和互联网传播环境支持的分享性两重属性,为了实现著作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应当设立更低的传播门槛抑制作品权益.从立法层面,适度扩张新闻短视频著作权益的法定免责情形,将单纯事实消息、创作性程度等作为其法益抑制的考量要素,界定不同新闻短视频类型的可版权性层级,同时对新闻短视频尤其是时事性短视频的合理使用情形给予适度扩张解释;从版权流通层面,适度降低新闻短视频的授权许可门槛,引入更高效的版权许可模式;从维权层面,尽量保护新闻短视频的物质权,适度限制其专有传播权,通过资源互换、一揽子协议等形式促进信息传播.
作为一个延展性的概念,"透明性"拓宽了客观性所规范的主体,隐秘地改变了客观性的取向.建立在"可见"和"可知"基础上的新闻透明性,在数字时代不仅包含内容透明,还应涉及平台透明和算法透明.新闻聚合平台和社交媒体将成为提高新闻业透明性和开放性的主要载体.新闻透明性的演进由三种逻辑推动,即记者重塑职业权威身份的可能,"技术之治"的技术进路以及认识论上"事实"与"逻辑"的融合.同时,"新闻透明性"问题亦需反思与公开、公正等其他新闻伦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应警惕新闻透明性成为一种新的权力规训.
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对弥尔顿出版自由经典理论的探讨,鲜有关注其认可性诠释早期英国"诽谤王室、贵族、官员的言论应当受到惩罚"这一诽谤法制度的倾向性,该倾向性所框定的"残缺的"出版自由思想对推动当时英国媒体实践摆脱出版管控的影响并不明显.而"越是事实,越是诽谤"的早期英国司法制度被北美殖民地沿袭.18世纪30年代被学者反复赋予符号意义的"曾格案"的胜诉,对美国报刊批评自由的渐进发展并未产生实质影响.虽然美国宣布独立前后的出版自由思想得以入宪并作为基本人权确立,但形式上的报刊自由被诽谤制度严格束缚而抽离了实质上的自由.至20世纪60年代经典案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美国现代出版自由的媒介制度才得以逐步确立.
"新闻专业主义"一词于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中国,并在中国学术界引起热议.中国传统传媒语境下的"新闻专业主义"是一套将媒介视为精英式的、垄断的技术,进而构建新闻业专业壁垒的实践性新闻话语体系.在自媒体时代,这一套垄断性话语体系受到了挑战.基于自媒体话语空间实践,将媒介视为一套拥有自身运行方式的逻辑,在中国不断媒介化的社会环境中,面对自媒体结构性"下沉"而重构的新闻业,新闻专业主义已不再是仅属于专业媒体人的规训,因突破了原生新闻专业主义的壁垒,而成为自由表达和公共参与的社会文化,进而成为监督社会的新形态,然而非理性的情绪表达成为新型新闻专业主义的杂质.因此,媒介融合的理念成为政府社会治理的手段和方法,并借此对社会的舆论形成监督和引导.自媒体所创造的新闻生产关系修正了原有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
私法属性的媒体权利体现为侵权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消极性权利或普通权利.公法属性的媒体权利因媒体介入公共事务或关涉公共利益而获得公共权力角色,拥有特定范围的权力主体身份.“人格权编”所确立的媒体权利具有强义务性,媒体所承担的义务叠加了“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私法自治”原则所规范的媒体权利份量同遵从约定义务、“任何人都不得加害于他人”禁令的严格义务相匹配.“适度干预”原则所设立的媒体附条件免责的“公共利益”条款,具有可辩论性及适用的弹性,有利于适度弱化媒体注意义务,使得公法范畴的媒体权利属性得以强化.“人格权编”设立的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媒体权利的补强功能,有赖于司法适用证据规则的转移即采纳证据盖然性规则、引入人民陪审理员制度,以减轻媒体承担苛刻的举证责任.
美国明尼阿波利斯I-35W大桥坍塌事件(2007)的媒体"目标性"报道对2018年美国特朗普政府未来10年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出台具有深刻影响,"桥坍"引发相关政策推进的事实作为第一手材料,一直为我国相关研究领域学者所忽略.对该案的梳理可总结出新媒体环境下传媒议题设置有效构建政策问题的原因及路径:媒介可通过加强调查性报道设置政策议程,或可构建"第三现实"以实现对信息的精准加工,以切实有效的手段强化媒体报道的政策优化与沟通的功能.
新闻作品的性质更接近科学作品的客观性而非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观性,判别"洗稿"新闻是否与被洗作品存在侵权要件的"实质性相似",经验性地采取单纯"文本比对",难以界说侵权构成的本质,司法审理实践中也未接纳这种形式化的证据.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且能证明"实质性相似"的证据要求,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研判应当遵从"抽离""滤筛""比较"的顺次推进逻辑,并以"适当引用"规则作为补正.作为作品思想构成元素的新闻素材,是否当属排除保护之列,素材或题材的重要性不宜单独构成"公有领域"认定条件,须考虑素材来源途径、素材获取所付出的劳动成本以及"中人标准"所预期的成本付出,兼顾利益冲突中的公平法则.
本文以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百度新闻搜索中关键词为"网络暴力"的73个网络暴力事件为研究样本,引入群体极化中关于议题的研究成果,分析了这3年中网络暴力的议题.本文分析指出:在样本中,网络暴力是否发生与议题的模糊程度关系不大,这与桑斯坦在群体极化的影响因素上的判断不一致;议题的内容对网络暴力的发生有较大的影响,在议题内容上主要以社会道德失范和价值观冲突为主,且议题内容的"舌战优势"倾向明显;在议题关涉主体上以明星和普通人为主,而并非以政府机关为主,这与之前的相关研究结果有所不同.
谣言作为突发危机事件形影难离的舆情伴生现象,完全杜绝是不切实际的,而且有些谣言本身可能发挥着政府力量之外的警示作用.对于谣言的查处力度亦成为社会舆论在关注危机事件处置之外而独立关注的一个问题.基于区块链平台并引入智能学习技术,相对于传统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谣言的处理可以更合理且差分化.对于内容程式化的谣言扩散,消极后果并不明显的,可以只采取技术阻隔的治理措施;而对于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谣言行为,依据区块链所记录的相关信息运行痕迹,结合相关主体各司其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充分考虑谣言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可以相对细化地区分情况,理性地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新媒介环境下新闻报道真相反转、情绪对事实遮盖等有关新闻真实的再认识问题日益突出,既有的"客观真实"理论被质疑,而"符号真实"等新的新闻真实理论又产生了新的新闻真实核证危机.回溯真实观在哲学中的讨论,"符合论""融贯论"真实观的分歧与结合提供了对当下主流新闻真实理论的分析思路.结合"'姐弟恋'婚姻比例占主流"的失实报道,指出新闻业在追求"符合真实"的目标指引下,应首先辨别各独立信源的可靠性等级,再交叉验证各信源信息,以信息之间是否逻辑融贯来确证信息是否真实.
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目标之一是对不雅内容的法律监管,而搜索引擎服务客观上为不雅内容扩散提供了便捷条件,构成淫秽色情网站营利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司法实践表明搜索引擎所承担的私法范畴的侵权责任畸轻,客观上强化了"搜索引擎对第三方内容不承担责任"的豁免意识.淫秽色情内容的扩散与治理属公法责任,由于搜索引擎"链接"具有"传播"或"出版"的属性或功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明确禁止为不雅内容提供服务,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行政规章均明确设立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鉴于搜索引擎所承担的过程性、专属性一般安全保障义务,链接儿童色情内容的应施加以刑事责任为主的严格责任,未尽"明知"注意义务的须加重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未必的故意"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
用户对于敏感位置信息的认知状况是隐私及个人信息立法优化的基础.基于隐私估算理论的“感知收益”“感知风险”并结合“感知控制”可测变量,问卷选择移动位置服务涉及的类型场所,结果显示高档休闲消费场所、大众消费娱乐场所基本不具备敏感性,社会服务场所个别具备敏感性,身体或性暗示消费场所敏感度高.感知隐私收益方面,个性化享受、社交促进的收益感知较明显,自我夸示、群体归属的收益感知水平较低;感知隐私控制收益方面,对网络隐私声明的信任以及商业道德的信任均呈现负向评价;感知隐私风险方面,对收集过多不必要信息、定位开关具有欺骗性和网络危险不可预期的感知强烈.以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职业作为隐私感知的控制变量,它们虽对用户的感知收益、感知风险及感知控制产生认知差异,但总体影响不显著.
生成于传统媒体环境下的宽泛隐私理念具有合理性、必然性,而仍然作为主流观点的泛化隐私理论是对隐私权客体的形式主义解释,即偏重概念的字面意义,其外延尽可能囊括所有“能指”与“所指”的理解.隐私法理基础的再认识是由于新媒体高度社会化条件下,判别“隐私自决”意志表现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传统的隐私保护策略失效.基于隐私严格保护难以兑现的客观困境,体现隐私人格利益相对性则强调不同境遇下关涉隐私的价值冲突的差序权衡,即公认的重大或重要价值至上、约定义务的诚信价值优先、忠诚义务的价值酌定及无关人格尊严价值的个人信息去隐私化.
媒介文化即具有伦理属性的生活方式,被赋予“权力”属性的媒介文化仅系单向度的权能范畴,仅适合于特定的媒介制度.自律失效所致的媒介文化“公地悲剧”可描述为违背法律的、悖离道德的或充满伦理争议的缺陷,技术因素不能证成“公地悲剧”不可避免性.伦理而非权利范畴的媒介文化,其价值倚重在于“内在美”的尺度性、实体而非形式的“公正”品质,内在美排斥了单纯生物性的悦目与感观享受,凸显“理想美”“悲剧美”.蕴涵丰富的实体公正关注超越对善、恶判断的表层认识,更多地寻求在显著符号意义之外所暗含的“外溢效应”.
以审判为中心取代以侦查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目标所在,涉及公权力表达的刑事追责案件的诉讼过程明显存在侦查权中心主义的倾向,法庭审判成为一种程式主义.对于言论治罪案件而言,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路径之一是通过有效手段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言论行为违法或犯罪构成条件认定具有相对复杂性、模糊性的特征,合法取证应强调以可监督举证的方式在取证源头预防强迫自证其罪或伪造证据、保障庭审前被告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畅通以及保障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作为可操作的诉讼制度设计,应加强控告方的证明责任作为法利平衡有效的手段,明确规定官员诽谤案采取“实际恶意”举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