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认并许可姓名权人使用自己姓名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即本文所称的姓名商品化权益,并将其视为姓名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仍以姓名权请求权对其保护.但其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侵权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姓名商品化权益中的姓名应从户籍意义上的姓名扩展至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主体是所有自然人,并非仅指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可以继承,但对死者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应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间.根据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界定,在认定侵害姓名商品化权益时,只需从当事人具有商事营销目的和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存在相关公众的可识别的身份联系两个方面认定,并将合理使用行为予以排除.
多年以来,并存的债务加入在民事经济交易中不断涌现,所以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规定没有对债务参加人履行债务后如何行使追偿权做出具体的规范,因而,在理论与实际中产生诸多的争论.本文对此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词义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和权益.但是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也是有限的,仅包括自然人在依法享有的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部分而非全部.外国人姓名必须符合我国在先姓名权保护要求,才能成为在先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否给予外国人在先姓名权保护,应从知名度、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主观恶意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民法典》第1066条确立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从法条内容可窥见该制度的适用前提、请求权主体、请求权客体及适用情形,但分割事由狭窄,且没有规定该制度的分割原则、分割程序及分割效果,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只有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和稳定婚姻关系原则的指导下,增加分居、个人破产等具体分割事由,并增加其他重大事由作为兜底条款,明晰分割范围,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选择适当的分割方法,增加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该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效.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目前禁止宅基地流转的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必须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更好地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功能.
分析国际贸易舆论壁垒产生的原因及其对出口国利益的危害,从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媒体沟通、舆论监督、危机公关等方面,对如何应对国际贸易舆论壁垒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之盒,使个人隐私遭受更便捷、更严重的侵害,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呢?本文试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法保护的若干建议。
民法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因此,在民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还能培养他们各方面的能力。而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运用主要在于对案例的选择和对课堂的组织。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频频发生的信用证欺诈却严重损害了双方贸易主体的利益,甚至动摇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本文拟结合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以及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进而阐述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中的司法保全问题,试图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