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界对于见危不救入刑与否的问题争论不休,肯定论者主要从现实立法与司法的矛盾、其他保护激励机制收效甚微、见危施救是社会共同义务且为一种己他两利的基本道德等角度赞成入刑,但回避了救助义务来源依据与正当性问题,也忽视了增设见危不救罪可能发生的"搭便车"现象.否定论者主要集中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和有悖自由主义刑法观之角度进行的回应值得反思,法律与道德并非泾渭分明,国家是否侵犯公民自由的标准亦非绝对.因此,目前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都是基于个人哲学立场不同而导致的价值取向差异,不能分出孰是孰非.刑罚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引导、激励和保护作用,增设见危不救罪并非破解当下困境的明智之举.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法律文件中提出彩礼返还问题的相关规定,但是具体内容中仅规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对相关的数额并未作要求,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该规定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随着民间彩礼纠纷案件的日益增长,各地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回纠纷的处理不约而同地根据当地风俗、过错推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彩礼按比例划分给双方,对法官的判决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严重影响.解决彩礼问题引发的不正之风,应当通过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明确生活困难的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加强调解的适用和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等来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和合""息讼"传承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文化内涵不仅在近代法治中得到继承,至今仍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影响.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部分组成的调节机制与"和合息讼"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从J省N市H区公安分局侦查阶段的轻伤害案件的实证研究可见,轻伤害案件通过刑事和解能给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被害人和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带来正面效果,但也存在不足,需要从健全刑事和解的配套实施制度,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专业的刑事和解员队伍,建立合理的赔付标准和多样的赔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面临的洗钱犯罪形势也愈来愈严峻,并日益呈现出国际性、复杂性、专业性、组织性等特点.我国开始探索构建符合基本国情的洗钱犯罪治理制度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在洗钱犯罪治理工作中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和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我国当前洗钱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规制、侦查工作和反洗钱工作机制三个方面.立足上述治理问题,逐一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建议.
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中形成的智慧结晶,它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始终,是侦查博弈的灵魂.但由于侦查谋略天然地带有一定欺骗性与隐蔽性,因此在运用过程中应当把握好适当的尺度,使打击犯罪的侦查目的与司法诚信等价值理念能够相互平衡.建立侦查谋略之运用的正当性判断标准,改变侦查谋略运行的失范无序状态,使侦查谋略在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内有序运行.
汉朝是中国封建大一统王朝的逐步成长壮大时期,其建立的各项制度均具有开创性意义并对后世影响深远,在养老问题上,汉朝也有具有代表性和可资借鉴的制度体系诞生.本文试图对两汉养老体系的内容进行深入挖掘和介绍,以期再现汉王朝在养老体系上的辉煌成就,为当代中国的养老制度建设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例证,同时也为坚定我国在养老问题上的文化自信提供更坚实的事实依据.
数字时代背景下,我国传统的侦查监督模式受到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限制,导致监督实效不佳.数字技术则为侦查监督提供了新路径,其具有整体监督、预防监督以及数据监督的实践形态.同时具有提高侦查监督质效,优化侦查监督体系等应用价值.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起基于数字化研判预测的事前监督、基于数据库碰撞对比的事中监督以及基于多元主体的事后监督模式.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安民警的执法情况及执法认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公安民警执法认同分为内部认同与外部认同,"内部认同"存在执法民警缺乏职业认同感、执法者对执法对象的信任程度偏差、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价值观念差异等问题;"外部认同"存在未能有效维护群众利益、未能公正处理各方关系、执法活动具有不正当性等问题.为此,应当结合内部认同与外部认同的考核指标,创新警务激励机制,对执法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升民警执法能力素养,适当细化执法规范要求,以提升公安民警的执法认同,进一步巩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自成立后,一直都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公安保卫工作在边区保安处时期经历了"九条方针"和"少捉不杀"方针的提出及党和政府对公安保卫绝对领导体制的确立,完成了从幼年向成熟期的嬗变;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作为公安保卫工作的试验田,多方面发挥了示范、模范和指导作用.此外,通过对局部执政下的陕甘宁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局部执政下边区政府的管理不仅限于边区,而是对周围产生"辐射".而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的公安保卫实践也存在"辐射"周边地区安保工作的事实,这种"辐射"一是表现在边区保安处对晋绥公安总局的领导,二是表现在边区保安处对于伊克昭盟地区公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三是表现在边区保安处向各地派遣公安干部以支援公安保卫事业建设.将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前身之一是有据可依的.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立足我国企业违法犯罪现状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样态,借鉴域外实践模式,构建涉案企业犯罪防控、行政合规,侦查阶段合规,起诉阶段合规,审判阶段合规的全流程企业合规模式.贯彻全流程合规理念,强化溯源治理,全流程衔接,多部门协同配合,有效整改,形成企业犯罪防控的阶梯形模式,系统性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形成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模式.
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信息技术是最为活跃的要素之一.通过对G市N区"云上社区"的实证考察,发现信息技术能够提高政府、居民以及第三方的办事效率,打通居民的信息通道,提高各方面的参与度和响应度,增加社区治理韧性.但同时,又会因信息负荷造成内卷化困境,因平台依赖固化官僚体系结构,因"技术泛滥"导致权力失范趋势,因便捷高效维持浅层次参与.因此,信息技术的嵌入要与体制机制的变革同向而行、共同发力,才能推进社区治理的现代化.
高空抛物行为纷繁复杂,法益侵害性大小迥异,需对"情节严重"展开充分的教义学分析,合理确定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边界.高空抛物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属于立法预设的类型性危险."情节严重"属于构成要件之外的限制处罚范围之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对严重程度有主观认识."情节严重"以是否扰乱公共秩序为标准进行判断,可从客观危险性和法益侵害性两个维度考察,客观危险性是客观层面的事实性判断,法益侵害性属于法律层面的规范评价.结合司法实践样态,"情节严重"的主要类型包括结果型、物品型、场所型、数量型和共犯型情节严重.
造成我国治理网络暴力效果不佳的原因在于过分强调追究施暴者个人的责任,存在难以追究适格主体、实行行为认定困难、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社会治理效果不佳等难题.在强化平台责任的背景下,治理网络暴力的重心应从个人转向平台,将平台区分为主平台、合作平台与中立平台进行规制,并对平台合规作出要求,在部分场合下豁免平台的责任,切割合法平台与违法个人,追究平台中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以及平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的违法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行为人不视为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这既是从原因自由行为与举轻以明重的解释中所得出的结论,也是受我国当前"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但在现实中,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原因是多元的,不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且一律从严惩处.我国应当将原因自由行为予以法定化,细化《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之规定,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并强化司法精神鉴定程序的作用.从而既能实现从严打击因吸毒肇事肇祸的犯罪,并警醒公民远离毒品,又能有针对性地处理因长期吸毒导致辨认、控制能力显著下降的犯罪人,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颁布以来,有效规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管理,虽然已构建了法律规制下的管理秩序,但在管理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以风险理论视角审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可强化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在现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中主要存内部管理活动风险及境外非政府组织自身运作的风险,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启示,形成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情势的全局审视视域,增强战略管理水平,提升法律规范操作性,协调多管理主体职能,增强管理思路的多维性,建构多元主体并进的良性管理秩序,以构建全方位的管理能力体系,全面优化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实现高效有序的管理模式.
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和违法所得的追缴,既可以铲除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也可降低毒品犯罪再犯的可能性,但公、检、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处置毒品犯罪涉案财物面临着涉案财物较难认定、涉案财物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置主体不明确、判决后难以执行等困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毒品犯罪涉案财物依法认定和处置,铲除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根基,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涉及人脸识别信息或技术的犯罪行为也在悄然滋生.通过案例查询发现,通过案例查询发现,围绕人脸识别发生的、存在定性不一困境的危害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人脸识别信息的危害行为.在人脸识别信息未被刑法规范明确列为个人信息的情形下,应根据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及相关人身、自由安全的规范保护目的,将前置法所规定的、刑法未明确列举或缺少的个人信息类型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另一类是破解人脸识别核验的危害行为.破解人脸识别核验的过程是利用他人人脸信息制作人脸视频或动图来突破数据算法.人脸识别核验的功能存在注册型与登录型的差异,由此导致破解不同类型的人脸识别核验行为分别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数据安全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后者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近年来,新兴的第四方支付产业迅猛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利用第四方支付实施犯罪亦呈高发态势.利用第四方支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施洗钱犯罪、盗窃犯罪、诈骗犯罪等犯罪类型.业务模式则主要包括设立"跑分"平台、注册"空壳公司"、在电商平台虚构交易以及购买、租赁、挪用个人或商户的账号等四种模式.由于此类犯罪具有资金交易复杂、虚拟性强、职业化特征明显、涉案人员成分复杂四大特点,故有针对性地从串并案侦查、资金流分析、完善侦查合作机制、综合使用多种侦查手段、讯问五个方面提出了侦查取证对策.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一经问世便迅速在各行各业卷起了议论热潮.一方面ChatGPT的诞生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正因为ChatGPT超强的智能性和应用多样性,引发了刑法学者们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新的刑事风险思考,总体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思考.第一,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引领下,老生常谈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研究是否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深挖研究,国家又应该如何应对这类新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第二,ChatGPT是否为强人工智能,而这决定了其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以及是否进一步冲击了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第三,以ChatGPT为首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适用的过程中会引发哪些犯罪风险.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ChatGPT的出现只是一个引子,解决其在广泛运用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才是刑法学者们所需要思考的重点.
理性选择理论跨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三大社会科学领域,为人们解释决策过程提供了清晰有效的表达工具.基于探寻犯罪原因、寻求治理对策的需要,犯罪学同样也关注人类的决策行为.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对犯罪的收益和损失进行权衡之后作出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引介到我国之后,学者们将其与犯罪学基础理论进行整合,并且有意识地用于对具体类罪的分析.无论是从学科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实践需要的角度,都应当提升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能力和实用价值,更好地为犯罪防控提供理论指引和现实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