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 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In 1940, the Kuomintang established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which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planning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onstruction. As a planning agency,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has made certain exploration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lanning system.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the Kuomintang government adopted inflation and control policies, coupled with the closure of foreign material delivery channels, The Central Plannign Board the economy was in trouble, and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was proposed as an institutional solution to the economic difficulties. Sun Yat-sen advocate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functions. On this basis, Chiang Kai-shek proposed to create an omnipotent government and implement planned politics. These are the political governance logic behi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This logic guided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experts and establish a planning system.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took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planning system. First, to reform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The Central Plannign board continued to expand the functional groups of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on the basis of Wang Shijie’s reform, and set up two planning committees for politics and economics and two investigation committees for Taiwan and Northeast China. The second is to gather talents and strengthen ties with universities,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other associations. The requirements for appointing personnel are quite high, and a large number of overseas talents and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ical talents have been absorbed. The third is to unify planning specific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scientific management methods,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formulated the planning procedures and planning steps of various plans, used diagrams to explain the demobilization plan preparation procedures for improving work efficiency. The fourth is to publicize the concept of plan construction.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advocated planned construction by issuing internal publications, organizing the China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ociety, and publishing articles in newspapers to create public opinion. Xiong Shihui borrowed the Soviet State Planning Committee and the Japanese General Planning Board as “ideological resources” to enhance the power of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has made efforts in creating a planning system, renewing politics, creating a planning era, and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Hpwever, due to the deeply corrupt administrative nature of the Kuomintang government, a series of design system plans of the Central Planning Board were difficult to implement.
清华简《天下之道》以攻守的兵学概念和言说方式讨论以民为本的儒家思想,文意清晰,在兵儒融合以及先秦儒学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孔子思想是开放和多元的,其兵学思想暗含了孟子和荀子等孔门后学对待战争、兵学的态度.其中,以孟子为代表的先秦主流儒者强烈抨击战争,缺乏战争常识,反对兵家思想,否定战争在历史进程中的客观作用.而《天下之道》提出"民心是阵",以兵学概念来表达儒家的民心思想,显然这并非孟子或孟学的作品.战国后期,荀子秉持儒家思想,积极了解战争,主动研究各国兵制、武器等.尤其是荀子主动充分吸收兵家思想,如重视将帅作用、讲究作战时机、治军崇尚赏罚等.荀子兵学理论中谈到如何取胜的具体操作层面,其思考丝毫不亚于当时的著名兵书.在此基础上,荀子将这些兵家之术作为实现儒家兵道、政道的重要方式,《议兵》正是在他以儒家思想为本、充分吸收兵家思想而完成儒家论兵的集大成之作.从先秦儒学史来看,《议兵》的出现并非偶然,《天下之道》等文献正是荀子之前的先秦儒者试图融合兵家思想的具体努力,是荀子论兵的先声.先秦儒者融合兵家思想的线索一直以来隐而不显,而《天下之道》的发现使得这条暗线为学界所认识,并且可能激活了长期以来误读的一些儒家论兵的文献,对丰富儒家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
数字人民币具备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人民币现金和移动支付的诸多特性.我国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量并未因移动支付的广泛运用而降低,相反近年来在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导致货币犯罪的罪名在整体上的立法和适用价值进一步增加.针对数字人民币,货币犯罪的变革可采用立法修改、刑法解释和理论更新相结合的方案,具体为:停止适用变造货币罪,并根据伪造货币罪来认定变造数字人民币行为;修改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并重新解释相关构成要件要素.适用该罪时应注意: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无须发生进入流通、完成支付等结果即可既遂,这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在数字人民币的场合,应在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保留而非删除流通的目的.应对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常业犯从重处罚;停止适用持有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对持有和运输假数字人民币行为出罪;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可适用于数字人民币,但应注意:购买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要有流通的目的,而出售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无须有该目的.对使用假币罪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使用时,必须紧紧围绕"进入流通"来判断.一切导致假币进入流通的行为方式,包括支付对价、偿还债务、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作为注册资本验资、交换、赠与、存入金融机构、兑换真币等均属于使用,但单纯出示、委托保管不属于使用.判断假数字人民币是否进入流通时,不应使用与有体物紧密相关的"占有"一词,而应使用抽象意义更强的"支配"一词,具体而言:当他人从行为人处以电子支付方式取得对该假币的支配或破解了该假币的加密数据,并能对其随意支配时,该假币则进入了流通.行为人使用假数字人民币的行为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时,二罪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定刑较重的使用假币罪.
科学合理的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促进地方发展的有效途径,而"撤县(市)设区"政策是近年来行政区划调整的重要方式.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定位于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撤县(市)设区"政策是否能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力,需要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文章基于2010-2019 年共101 个县域样本面板数据,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政策实施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济发展的影响效应,从政策实施的具体区县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整体两个层次进行效果检验,以综合研判"撤县(市)设区"政策对经济发展、区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的作用效果.研究结果表明:"撤县(市)设区"政策的实施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县域经济体发展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能够加快经济发展进程;"撤县(市)设区"政策的实施效果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具有明显地区差异,重庆市的实施效果优于四川省;政策实施的促进作用为短期激励,且需经历一定适应期方能充分调配市政资源驱动县域经济发展,激励作用会随时间逐渐减弱.进一步的机制分析显示,产业聚集效应在政策实施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撤县(市)设区"政策的实施可通过扩大城市规模、促进区域内大量企业聚集而带来的产业聚集效应来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济发展.产业聚集效应能够降低运输成本、促进信息交流与提升分工合作效率,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调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行政区划,应考虑各地区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实施区划调整政策;协调中心城区与外围县域经济发展关系,根据区域未来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城区功能定位与县域发展格局;提升政策实施经济效率,科学合理挖掘资源潜力,优化区划调整内涵.文章从理论假说出发,经过系列实证分析检验,对典型内陆经济增长极县域经济区划调整的经济效应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拓展区划调整影响效应研究,可为地方政府行政区划优化提供一定参考.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引发的焦虑)在依据传统侵权损害理论寻求救济时面临困境.化解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救济难题既需要理论支撑,亦需要方法论指引.风险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因风险符合损害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上不利益的本质属性)与量的规定性(符合特定法律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实现侵权法多重功能的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体系逻辑推演结果而得以证成.风险性损害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基础,"实质性风险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构成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基础评价,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信息处理目的、方式、持续时间、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情况和影响后果等是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要素,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衡量相关要素并结合相应法律标准作出判断.
在环境经济学理论中,污染避风港假说(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认为国外资本的引入会给东道国的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一现象尤其容易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大规模的外资引进正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经济特征之一.同时,我国许多城市的雾霾污染问题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并且其中不少城市往往拥有着较高的外资利用水平.为探寻外资引入是否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文章使用广义空间两阶段最小二乘法(GS2SLS)和基于光学卫星空间遥感获得的城市雾霾污染数据,对2004-2018 年中国276 个城市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水平与雾霾污染之间的关系展开实证分析,并对其中传导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就全国整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的资本存量与雾霾污染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技术水平则与雾霾污染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控制内生性问题后,具体数值计算结果显示:城市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每增加 1%,PM2.5 年均浓度值会上升0.045%,而城市专利授权数量每增加1%,PM2.5 年均浓度值则会下降 0.041%;区域异质性分析中,中部城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对雾霾污染加剧作用大于东部与西部城市,而西部城市的技术水平上升带来的减霾效果要大于东部与中部城市;同时,雾霾污染在中国存在空间上的溢出效应与时间上的叠加效应,意味着雾霾污染可以在城市之间转移,并有随时间逐步恶化的趋势;进一步的中介效应模型的研究结果显示,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对国内技术起到了负向的溢出效应,抑制了城市技术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导致了雾霾污染的加剧;而门槛效应模型的结果表明,城市技术水平每越过一个更高的门槛值,外商直接投资对于雾霾污染的加剧影响都将会有所下降.因此,为实现我国城市雾霾污染的治理,国家首先应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格管控污染型外资流入.加强在技术研发领域的投入,积极推动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相互协作,提升中国企业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学习能力,着重推动本国技术发展进程,从而更好发挥技术进步对我国雾霾污染的改善作用.
《民法典》第1232 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经济集聚和乡村振兴作为区域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的重点问题和现实诉求,二者能否"相得益彰"备受关注.虽然现在脱贫攻坚任务业已完成,考虑到"贫困陷阱""顽固贫困"以及"贫困代际传递"等关键问题仍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实现传统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是破除连片特困地区的相对贫困桎梏和防止返贫的关键突破口,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文章在空间经济学理论框架下探讨了经济集聚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影响机制,认为经济集聚可以通过空间溢出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但对邻近贫困县与非贫困县具有显著的空间非对称特征,"经济集聚中心"对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影响同时具有规模效应和随距离衰减特征.作者以西部经济最活跃、贫困问题相对突出的川渝地区 218 个区县为样本,将反映地理和经济特征的空间权重矩阵引入动态空间杜宾模型,对上述理论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对全部样本的动态空间杜宾模型回归结果表明,经济集聚对农民的增收减贫效应在时间维度上存在路径依赖和"滚雪球"特征,具有长期的正向直接效应和溢出效应,可以显著促进农民增收,但其短期效应并不显著,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仍然是较长时期内地方政府必须加以重视的工作重点.对传统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两类地区分样本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经济集聚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具有典型的空间非对称性特征,"经济集聚中心"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和随距离衰减的特征,经济集聚不仅不能有效促进边远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当地农村居民收入状况的恶化.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文章认为在肯定经济集聚对农村居民收入积极作用的同时,特别是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后脱贫攻坚时期,既要不断增强经济集聚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又要重视经济集聚对贫困县与非贫困县在减贫效果上的差异,合理调整政策,有意识地将乡村振兴战略与精准扶贫和深度扶贫政策相结合,切实做到持续改善贫困县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
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学界就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就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及其辩证关系进行探讨.研究认为:(1)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在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条件下提出,以发展为核心,以高质量为衡量尺度,是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质量与经济适度增长相统一,以及独特的发展指标体系,一系列发展战略保障等特征.高质量发展是国家综合实力的关键表征.(2)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彰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都要以共同富裕为基础.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共同富裕的实现有先有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动后富,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首先是富裕,然后是全体人民一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实现富裕.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3)高质量发展同共同富裕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首先,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发展是富裕的前提,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的进行;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其次,共同富裕是高质量发展的结果.共同富裕是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结果;是高质量发展的体现;高质量发展推动的共同富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最后,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相互促进.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高质量发展影响共同富裕的实现,共同富裕影响高质量发展的发挥;高质量发展对共同富裕产生作用,共同富裕也对高质量发展产生作用.高质量发展是前提,共同富裕是目标.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共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货币,决定了其是否受到货币支付相关公私法律的约束.数字资产不依赖于法定货币体系、不限定使用范围、具备较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其更具独立的货币功能对货币概念界定带来了更大挑战.在既有法律仅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货币性资产"外延的情况下,我国径行认定数字资产不是货币,未能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因而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支付预期以及推进数字支付的进一步创新.基于国家与市场在货币流通中的定位不清、不同法律部门存在立法目的差异等因素,经济学与社会学中的货币理论难以直接用于界定货币法律概念,而法学界创造的准货币论和货币认同论在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等方面亦存在诸多局限.现代货币支付体系已形成以法定货币作为基础、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多样化发展,以及不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共存的分层特征.货币分层体系本质是国家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混合体,国家处于该体系的顶端,而法定货币则成为信用程度最高的货币类型.在该分层体系下,货币法律概念不具有同一性,更不能仅限于法定货币,而应将货币的法律内涵确定为用于清偿货币债务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支付系统要素",以区分于投资工具、货币载体及仅少数人或小区域内认可的支付手段.其中,可参考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理论内容,从子服务市场、使用权限、可替代的另一货币认定被普遍接受的市场范围,并通过币值稳定机制和接受货币的商家数量认定普遍接受的程度.另外,货币的法律外延包括在宪法与中央银行法中具有法定偿付效力的法定货币,以及在支付服务法、反洗钱法中具有支付监管效力,或在财产保护、行政费用征缴法律中具有货币财产效力的其他支付手段.其中,随着数字资产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兴起,货币分层体系的构成更为丰富,具有支付监管效力和货币财产效力的货币数量将愈发增多.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是普遍而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保证我国经济增速的同时降低环境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社会的核心目标之一,而加强技术创新是降低环境污染的根本路径,同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是实现绿色经济发展的根本方式.文章将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与环境污染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尝试从定量的角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效应.文章借助中国 2004-2017 年各省份(不包括西藏、港澳台)面板数据,构建包含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环境污染的固定效应模型,并提出产业结构升级是技术创新影响环境污染的中介变量,从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对环境污染影响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进行分析验证,实证探究了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同时从全国层面以及区域层面进行比较分析,在验证前文假设成立的基础上,对比不同区域的实证检验结果,尝试从中国区域差异性的角度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研究结果表明:从直接效应看,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可以显著减少环境污染,作用强度与技术创新水平、产业结构升级水平成反比,且分地区检验结果相同;东中西部地区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降低环境污染的作用大小却表现出了明显的区域差异.从间接效应看,技术创新可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降低环境污染,产业结构升级在技术创新降低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充当中介变量.分区域检验结果显示,东部地区具有完全中介效应,西部地区中介效应占比 27.46%,中部地区中介效应不显著.文章的研究结果对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对减少污染排放、提升环境质量至关重要,政府需要因地制宜施策,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降低环境污染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东部地区在追求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同时,应发挥技术创新在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核心作用;中西部地区要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引进生产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生态环境治理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为治理污染,我国政府制定诸多环境政策,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这表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也显示出我国环境治理的严峻性.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其赋予环境的消费非竞争性和收益非排他性,政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以上特征使得政府在治理环境过程时权责不清、环境治理缺乏动力的现象频繁发生,增加环境治理的困难.环境分权、环保立法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能否在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方面激发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力,降低环境污染水平?文章探究环境分权和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并分析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在此基础上,以长三角27 个中心城市为样本,选取2003-2019 年市级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同时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动态效应检验、安慰剂检验等验证文章研究结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环境分权激励政府进行环境治理,有效降低长三角环境污染水平,并对环境污染滞后三期发现环境分权对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滞后作用,其影响具有长效性;相较于环境分权而言,环保立法对长三角城市群环境污染的作用较为微弱,并通过动态效应检验、增加控制变量和安慰剂检验等角度进行检验,使结果更为可靠;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政策组合的环境污染治理动力更为显著,两种政策组合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高于两者单独的政策影响.因此,文章从建立区域环境协调治理联动、强化法治建设、激励各主体环境治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环境治理政策建议,持续发挥环境分权在长期治理污染的作用,完善区域环保立法标准体系,强化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的合作治理互动效应,增强环境治理动力.文章从市级层面视角分析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并通过实证进行一系列检验,丰富市级层面环境治理研究,并通过多角度稳健性检验验证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为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提供有益借鉴.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自古希腊苏格拉底提出"不美,节奏坏,不和谐,都由于语文坏和性情坏;美,节奏好,和谐,都由于心灵的聪慧和善良",节奏一直是中、西诗学及推动诗歌艺术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但汉语诗节奏的构成要素及其形成原理尚缺全面、系统的论证.从萨丕尔提出的语言"动力基础"出发,比较汉语、英语语音的"动力特点",并从中国古、今诗歌综合考察,汉语诗的节奏以"双音化"为基本特征:在显性层面"双音结构"为最常见的标准组合,如"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鸣蝉";在隐性层面表现为单音"延长"、三音"压短"、超过三音强制切分以趋近双音的时长,如"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等.诗句中的轻微停顿可凸现、强化"双音化"效果并形成"韵律边界".汉语的虚词、"词长弹性"是支持"双音"组合的高效语法工具."双音化"、顿、虚词、"词长弹性"可称为汉语诗节奏四要素.由于双音节是汉语最为高效的组合方式,现代汉语词库中双音词已占压倒性优势——据吕叔湘统计占比超过 90%,因而汉语诗句或诗行几乎可天然超过一半为双音结构,以"双音化"为核心,进一步利用汉语虚词、"词长弹性"等语法手段,以及"隐性的双音化",即可有效配置、形成汉语诗的节奏——因而可称为"双音衍生型"节奏.汉语诗的节奏有三大优势:第一,配置容易,是因为汉语的"双音化"极为强势;第二,节奏感强,是因为诗句中的轻微停顿形成非常清晰的"韵律边界";第三,更为整齐,是因为汉字的书写和发音具有"等长""等时"的特点,且汉语中双音结构具有显著优势,不同于英语单词书写和发音长短不一.因而,汉语具有天然诗性语言的特征,不但促进了《诗经》、唐诗宋词等极高水平的长期繁荣,也极有利于帮助当代诗歌艺术和文化的优质发展.
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是事关民族复兴、国家主权、文化建设的核心范畴.在当今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内嵌渗透到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伴随着交互深度与辐射范围的不断扩展,裹挟了众多具有新特点的意识形态风险.清晰明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意识形态风险的内在机理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前提.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内容生成的首要功能对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层进行渗透;依靠交互对话的产品形态对意识形态的话语方式产生影响;利用多维应用的功能属性对社会生活实践领域展开强势介入,促使当下意识形态斗争态势风云诡谲,变化万千.理性审视和精准识别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意识形态风险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关键.从意识形态引领角度出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深蕴的资本逻辑解构社会成员已形成的认知和价值,借由"技术-资本"双重优势导致意识形态面临引领乏力风险;从意识形态话语维度审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人机协同"话语生产新模式削弱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深度,多元的生成式话语输送淡化话语权威,导致意识形态话语减蚀风险;从意识形态管理层面反思,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信息传播新范式消解意识形态管理的主导权,及其对人的强化宰制,导致意识形态管理弱化风险.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掌握先进技术基础上诱发了一系列辐射广泛、渗透全面、不易掌控的意识形态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成为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无法回避的新课题.首先,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意识形态防范工作,推进打造人机和谐、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其次,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话语途径,在讲好中国故事的话语基础上破解西方话语的现代困境;最后,积极倡导全球治理并贡献中国方案,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原则,依托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格局,促使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现代文明面前彰显光明的未来前景.
两宋时期是孔子地位跌荡起伏、重构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历经唐末五代丧乱后,在宋初社会的普遍认知中,儒家面临崩坏边缘,作为儒门先圣的孔子,其社会地位也伴随儒学地位的低落而跌落.与此同时,则是世俗认知中佛学及其人物地位的不断上升.南宋时,孔子地位持续跌落,后者地位远超前者.在宋代社会生活中,许多供奉孔子的建筑年久失修、祭拜孔子的仪式常年荒废,在书画、雕塑等艺术作品中,孔子地位也受到道释人物形象的挑战,甚至有优伶以孔子为戏.无论是孔子的无形思想,还是孔子的有形塑像,都面临失去原有凭依与地位的困境.为重树孔子地位及儒学权威,宋代士大夫不懈努力,如王安石儒学创新高度和地位超迈先贤,可与孔孟比高低;二程发挥孔孟绝学创立"洛学",经后续传播演进,至南宋朱熹集大成,形成新的儒学即"理学"思想体系,其贡献等同孔子;宋儒也利用书院及州县学极力抬高孔子地位,同佛、道争夺生存空间.南宋理宗正式将"理学"升至官学正统地位,同时也热衷于佛教,此为儒佛认知转变之重要导向,许多士人也倾向于儒佛并重,三教并尊.此后,长期以来儒佛发展偏失的趋势发生重大变化,儒佛地位得以重新调整和建构,二者走向均衡发展趋势.孔子地位又有所上升,也再次为后世孔子及其学说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地位.
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是由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AI研发并推出的一款基于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的大型语言模型,该应用一经问世便风靡全球,掀起一场广泛且深刻的大讨论.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最新成果,进一步向有感情和通用人工智能的发展目标迈出了一大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被认为正在重塑着人和人类社会,人类在享受新技术带来的便利时,也将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突出地表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人的异化,重塑人的交往、人的思维和人的劳动.信息时代人的异化问题的研究,需要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规定出发,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深入分析人的异化现象,并为应对人工智能引发的危机寻找突破口.人的本质具有三重内涵,即交往、思维和劳动,交往是人的本质的独特体现,思维是人的本质的现实表现,劳动是人的本质的内在规定.随着认知技术与神经科学的迅猛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其独特的模拟能力,表现出对马克思所描述人的本质的异化的确证,即人的创造物威胁着人的主体性发展.包括:人-机交往、数据化交往、数字化生存引发的人的交往异化;人机结合、依赖智能、机器生产带来"超越"的人、"弱化"的人、"虚无"的人;人与物、人自身的劳动异化等.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人的异化危机,亟须价值理性在智能时代的回归与复兴,亟须正确认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价值与限度,亟须重视对人的生命的终极关怀,因此深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人的异化的反思,一是要重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即认识到人工智能不过是人类的"新工具"、认识到"新工具"的与众不同、用好人工智能这个"新工具";二是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价值与限度,即必须回归人类自我价值审视、实现人工智能自我价值塑造、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限度;三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应然归旨,即构建可控的、安全的、可靠的人工智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世界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复杂国际环境滋生了一些西方国家主张的文化"排异"反应,"中国威胁论"等错误论调时有发生.对此,应积极进行深入的对外文明交流.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求同存异,加强沟通了解,互相吸收各文明的优秀成果,挖掘中华优秀文明的现代性基因让其"走出去",把外国优秀文明"迎进来",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新时代中外文明交流,应深刻认识"各美其美: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美人之美: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美美与共: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之内在意蕴.极力彰显新时代"现实之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题中之义: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之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时代价值.积极推进新时代"加强文化传播促进文明交融;发展共性文化,促进文化相通;践行'一带一路',构建文明之路;开展人文合作促进多元交流;坚持政府主导,拓宽传播渠道并处理好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之实践进路.在相互平等、开放包容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与世界各国文化交流互鉴,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深化与他国的人文交流与合作,促使中外文明以交流实现互鉴、以互鉴促进发展,促进中华文明"走出去"、世界优秀文明"迎进来",推进世界各国文明深度交流交融,让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世界各国落地生根,为中外文明交流构筑坚实的民意和社会基础.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