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从主要靠政策调整社会关系、法制并不健全的状态发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伴随这一过程,我国的立法方式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主要由立法机关提出立法选题,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主要制定新法为主;逐渐转向由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点推动立法,并主要表现为修改、完善既有法律的方式.对后者可称为"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其本身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初期阶段主要呈现为地方司法机关自主进行改革试点,或由专家学者与地方司法机关合作开展相关改革试点,进而间接推动立法修改的情况.近十年来,出现了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开展相关改革试点,直接推动立法修改的新情况.其又可分为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的改革试点与未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的改革试点两种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改革试点成为主流,其他方式逐渐式微.但是,并不能说以往形成的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已经没有价值.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一方面应当肯定其历史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应当总结其利弊得失,并对该模式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路.
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之关系,应当为委托辩护优先法援辩护.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种种异常现象,被称为"占坑式法援"或"占坑式辩护",即用法援辩护排挤委托辩护.因此,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相关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往的有关规定精神的背景下,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提出并论证了"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的原则,包括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透过多起典型案例,重点对因当事人亲属的代为委托和办案机关的通知引起同一案件中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的冲突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
人类起源和发展已有四、五百万年的历史,人类通过对各种信息的认知、加工、处理、传播、利用而使自身的劳动、组织、分工、协作等活动不断走向更高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突出特征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向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渗透.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明确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抓紧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目前正在牵头起草《法律援助法草案》.其中,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问题备受关注,也是立法讨论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应当规定"县、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应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并对其他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在扩容的原则下,凸显专业化建设等内容.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历史,却长期游离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之外.本文扼要回顾了以往的历史,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虽具有司法鉴定的属性,但始终不是真正的司法鉴定,并且近5年来原有的司法鉴定属性也荡然无存.即使如此,价格认定结论始终被当作诉讼证据,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应当将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改革为司法鉴定,使价格认定结论名正言顺地作为诉讼证据,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成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的管理实行双轨制:一方面继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另一方面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对价格认定机构和认定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在此次《法律援助法》制定中有较深入的参与.不管是司法部的建议稿还是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司委")的第一个征求意见稿,以至到后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稿,该院都以不同的方式、渠道参与.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说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那么,《法律援助法》的通过和施行则意味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进入成熟期,走向新时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从试点、立法进而全面走向司法实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甚至在理论上的讨论也没有完成.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分歧的焦点是对于"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的含义存在"审判机关"审判职能"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审判活动"审判标准"等种种观点.笔者认同"审判活动"的观点,并认为这是审判之所以能够成为、也应该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中心的根本所在,应当以此为核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此过程,应当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前者实质上包含了后者,后者必以前者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是时候继续推进并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了.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同属于刑事辩护的下位概念。程序性辩护是指根据案件程序事实和程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者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办案机关予以采纳或者纠正、制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定罪量刑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活动。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表现为请求型、要求型、抗辩型、救济型四种类型,并且在不同诉讼阶段与实体性辩护呈现为不同的关系,其核心是掌握好程序性辩护的"度"。</span>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0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其中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618999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2.2%.如此之多的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意味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可以从简从快并从宽处理,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诉讼效率,还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另一方面也应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即如何确保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为此,笔者就量刑协商对于量刑建议之意义展开讨论.
随着《监察法》的通过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我国法律上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正式确立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以监察机关为主,以检察机关为辅的格局,一方面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发挥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优势并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对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的长期质疑,充分显示出思维创新、制度创新的精神.对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应当理性看待评析,除个别问题外总体上与刑事侦查程序的法治化程度基本一致,有些方面还比侦查程序进步.与以往相关党纪政纪程序比,更是进步显著,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但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包括三种类型.种类不同其立法意图也不同,分别体现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中国特色:其一,强化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是我国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意图,不同于其他国家并无专门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这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特色;其二,对于应当无罪但已死亡的被告人经缺席审理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确保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重要特色;其三,对于既未潜逃又未死亡的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缺席审判其他国家虽然也有,但我国将其限定在因患病中止诉讼超过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审理,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才缺席审判,体现了对当事方充分尊重和案结事了的立法意图,亦成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又一特色.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以此来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确保认罪者系有罪之人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应确保认罪者认罪罪名之准确;三是应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四是应确保认罪与从宽系控辩双方平等协商之结果.担负好上述四项主导责任需要检察机关高度负责、切实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依法、理性尊重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的改变和量刑建议的调整.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刑事辩护制度,依附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而改革,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发展.从这一视角观察,总体上讲,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融合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特别是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之中,充分表明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辩护制度的实质化.以保障辩方质证权为核心的辩护制度改革在改革文件和实践探索两个维度下展开,目前庭审实质化与辩护实质化的雏形和趋势已渐形成;二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推动了辩护制度改革,催生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全面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以上改革促使主管部门提出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目前这一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当然,依附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而改革的辩护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改革一样,也面临不少老问题和新情况,需要长期改革不断完善.
1979年在我国法治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年.是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后,重新回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掀开新的一页.在此背景下,被废除多年的律师制度得以重新恢复.经历40年的重建发展,我国律师制度已有长足发展,光是从业人数就从恢复初期只有几百人发展到现在近45万人,令人振奋和鼓舞.值此之际,纪念、回顾40年律师制度发展的历程,对于规划、确定律师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大有裨益.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义是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体现了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应然要求,但从实然层面上讲,并非每个被告人都要求对其采用庭审实质化的审判,特别是自愿认罪并确实有罪的被告人.庭审实质化的前提是确保证人(广义)出庭,载体是交叉询问制度.我国尚未确立交叉询问制度,《法庭调查规程》对庭审询问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已经基本体现出交叉询问制度的轮廓或者框架.应当吸收英美交叉询问制度的精髓,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交叉询问制度.
在我国,值班律师是否应当具有辩护属性尚未形成共识.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性、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完善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值班律师制度来自国外,但应当正确认识、借鉴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同时,我国诉讼理论上和刑事诉讼立法上,辩护从审判阶段走向审前阶段,从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的历程表明,当下值班律师抽象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定位亦或具体的五项职责,与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辩护人及其辩护职责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其属性应当是辩护人.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使值班律师成为与委托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第三支重要力量.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将围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的若干问题”这一主题,从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之意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及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和作用,以及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路径等方面展开论述.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即将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展开.笔者在对之前开展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中,欣喜地发现福清市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试点,为下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积累了经验.由此也引起笔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对刑事诉讼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诸多具体实体与程序制度组成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其中既有现行法律上已有的制度,也有需要探索建立的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而后者将是当前试点和将来完善的重点,需要处理好如何启动、如何协商、协商什么等重要问题.基于上述思考,笔者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应当确保律师参与,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确有事实依据,确保庭审方式简化但不违反诉讼原则.
前不久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熊选国副部长指出"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①"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也是一项极具挑战的艰巨任务.对此熊选国同志保持了清醒的头脑,他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本文拟就实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挑战及现实路径提出个人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