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从监督内容划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有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对"事"的监督恰恰是对"人"的监督的前端环节,若被监督主体不履职,对隐患问题不重视、不整改,有可能就会变成大问题、大事故,就会涉及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问题,就会延伸到对"人"的监督问题.因此,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典型的督促履职之诉中,检察机关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一个重要问题,贯穿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是衡量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倒逼机制.因此,推动检察机关科学规范地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023年8月,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常态化活动的开展,是自2021年5月以来在全国开展的"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提质升级,将法治乡村建设推向了新高度.常态化的法治乡村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和治理作用,以"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合一"集合效应和常态化"法治同行"伴生模式,引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扎实推进,赋能乡村振兴建设行稳致远.
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行政复议具有高效快捷、简便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路径.行政复议是根植于行政系统的争议解决制度,复议机关居中裁决、化解争议,要实现良好运行,行政诉讼的外部监督不可或缺.①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在行政诉讼中建立附带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制度,通过审查行政复议,推动案件事实查明、法律规范正确适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由于新法要求更多类型的行政争议先行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未来行政复议案件量将大幅增加,复议机关获得空前机遇但也面临更大压力.相关条款在立法中就不乏争议,在实施中难免也会有疑问.这里就相关条款的立法抉择、具体情形和贯彻实施谈一些看法,供实务部门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需要由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以维护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①.随着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进步,以及非监禁刑事执行规模的不断扩大,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担负的社区矫正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任何工作一旦脱离基层,就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法治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关乎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推进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和规范基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想要将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进一步教育引导基层干部群众正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把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贯穿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
2023年10月26日,司法部举行"'一带一路' 法治同行"主题宣传首场新闻发布会,主题为"发挥'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国际性专业组织作用 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秘书长康煜、"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代表处主任韩永安、"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代表处主任黄山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李子顺主持发布会.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10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丰硕成果,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法治合作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2023年8月,司法部部长贺荣先后到河南省温县司法局祥云镇司法所和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经八路司法所,实地察看司法所建设,详细了解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对司法所履行乡镇党委法治机构职能、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强调要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更好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着力夯实法治社会根基.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实施20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一、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理念、服务型政府理念以及良法善治理念的践行.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等.
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在制度设计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多的问题.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的修改,以及2014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文件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解决了原有规则不清、程序不明的部分问题.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计上的深层次缺陷仍然存在,在既有的基础上小修小补,单纯强调严格规范执法,治标不治本.故笔者建议,在刑事执行变更的理论框架下,恢复暂予监外执行的临时性,针对不同情形设定持续性的后续措施,由法院统一作出裁判,以此对现有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与完善.
医疗服务是戒毒场所的一项基础业务工作,既是戒毒人员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必需手段,直接影响着戒毒工作成效.戒毒医疗同时又是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短板,普遍存在医务人员严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2019年,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通过参加社会公立医院牵头组建的医联体,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医疗服务能力.
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作为基层治理主阵地,行政诉讼案件多、败诉率高以及信访量大,是法治建设体系中工作最薄弱、矛盾最集中的短板所在.合法性审查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其在乡镇层面的审查质效直接关乎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本文立足浙江乡镇合法性审查探索实践,深入研究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并提出相应改革路径,为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乡村.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2023年8月,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指出,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督促企业建立长效机制,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6家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试点单位.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前期试点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十个省和直辖市的省、市、基层人民检察院,且可以适用企业合规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最初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扩展至重大单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为更好地促进企业真合规、真整改,加强对于合规考察工作的监管,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合规考察工作中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明确将合规考察的评估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对提升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中,作为信息科技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有机融合,在线调解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新动力,为降低纠纷化解成本、促进机制革新、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权利提供了新契机.
近年来,孙小果案、巴图孟和案、郭文思案的出现引发了学界对减刑案件办理的高度关注,减刑案件的审理正当性和程序性也受到公众的质疑,减刑案件审理过程实质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实现减刑实质化审理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在司法部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吉林省司法厅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主动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推动改革深化、治理优化的重要载体,努力探索出一条以司法之力撬动改革、服务保障大局的吉林路径.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全面修订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作出了若干制度创新,具有突出的制度特点.立法中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等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立一部满载民意的法、立一部管用可行的法,为促进行政复议高质量发展、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