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身份的合法性,因此,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同性伴侣之间的纠纷予以规定.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司法实践对同性伴侣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时常发生错乱并引发许多法律问题.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失效,亲权承认主体难以确定,儿童福祉难以保障.对于同性伴侣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应当坚持共同意志决定亲子关系的原则,兼顾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同性伴侣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对于警察防卫的本质阐释,学界存在三种主流观点.其中,正当防卫说具有解构风险、二元说存在逻辑矛盾.相较于二者在解释学上的瑕疵,职务行为说更具法理上的优越性,赋予警察防卫在教义学上的应然合理性.但警察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仍遭遇了适法困境,即事实维度的法律适用不统一、规范维度的正当性来源分歧、价值维度的法律取向冲突.为此,需要于实然层面提出相应的三维完善路径,即以确立警察防卫权为起点,统一法律适用;并以细化操作规定为重点,廓清正当性来源;持续以人本关怀主义为指引,建立警察防卫的人本关怀原则与处罚宽宥、减责条款,平衡价值取向的冲突,促进警察防卫的规范化发展.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与大数据结合成为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辅助.人工智能辅助量刑也存在诸多风险,如冲击法院或法官为主体的审判权、挑战正义价值的内涵、对边缘群体利益构成隐性歧视等.应捍卫法官在案件裁判中的主导权、嵌入人工纠偏案件机制,建立在线法律商谈平台,提升边缘群体的适应能力,从而促进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
基于人工智能加速应用于司法裁判中,智能裁判的风险正处于从技术依赖到技术主导、从办案辅助向辅助裁判、从改变机制到触及属性的不断升级中.其引发的具体法律后果主要有三个,即技术依赖减损正当程序价值、算法决策妨害数字人权实现、要素式裁判解构实质正义.为此,需要构建以技术规制技术的正当性程序,即通过程序的代码化,实现对技术应用的紧急处理、监督、归责和有限公开,将数字人权价值设定成算法程式,通过算法矫正程序确保数字公民的程序选择权、程序拒绝权和程序参与权,不断修正要素式裁判的人机协同策略,从整体上实现技术正当程序对智能裁判风险的有效控制.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规制带来诸多难题.人工智能法律地位至今仍未明确,法律责任认定愈加困难,法律监督难以奏效.因此,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的有限主体地位,将产品缺陷和人为因素作为人工智能责任分配的参考原则,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动态监督体系,并设置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督机构,从而实现对人工智能的有效规制.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实现了司法推理的智能化、裁判模式的标准化和司法审判的自动化.但这一应用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智能化推理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标准化裁判程序导致司法实践固化和司法霸权的产生、提前化预测模式削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应用人工智能,需要建构司法推理矫正模式,公开算法逻辑和第三方监督,明确人工智能的司法辅助地位,从而更好地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建设.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能化犯罪.通过智能互联网的技术架构,网络犯罪具有了主体匿名性、客体信息性、后果风险性等新特征,使传统扩张主义的司法治理路径面临着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困境.因此,需要重新定位现代司法的功能,力求法官在裁判网络犯罪案件时发挥主导作用,努力促进网络个案公正的实现;全面提升司法系统的自治能力,通过智慧审判公开制度的建构矫正司法的封闭性;通过自我规制的规制方式矫正政治对司法的直接干预,进而实现智慧时代司法秩序的稳定.
近年来,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司法中人工智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促进了法律方法论的新变革.比如司法论证的建模化、司法推理的算法化和司法解释的智能化发展.但是,人工智能在提高司法裁判精确性、可预测性和高效性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建模化的过程黑箱直接影响司法论证的有效性,算法的形式机械造成司法推理的结果不公、人工智能系统解释存在不确定风险.破解这些难题的路径在于,为司法论证中的人工智能建模论建构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则,嵌入算法推理的矫正机制,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人工智能系统风险的能力,并依法建立个人的算法解释权制度,从整体上促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在方法论上革新与规范化发展.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不断受到侵犯.只有将网络隐私权提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格尊严保障的终极价值,也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更利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宪法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其救济途径既不到位,也缺乏相应保护条款的指引.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修订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依据宪法规范构建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不断完善网络隐私权的宪法救济制度,以利于网络隐私权宪法保障的实现.
随着"一带一路"和"东北全面振兴"重大战略的提出,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的法律风险逐渐增多,存在地方性法规不健全、监管缺位、与俄方的司法协同机制薄弱等诸多问题.2019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法》的颁布为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的法律对策的完善提供了诸多新方案.以此为指引,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的法律对策应以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为指导,重点通过负面清单制度,逐步完善配套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司法协助的智能化建设,以合作共赢为基础构建新型中俄经贸合作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在最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六年,从一个陌生的名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从政府到学者到普通群众,都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物产抱有相当大的热情.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传播,微违法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究其心理成因,从表层看是心理认知的偏差大和变量多以及选择压力大,而其本质则是心理结构的复杂性、本位性和习惯性的影响.在双重因素的合力作用下,促进了小利追逐的投机行为、小义力争的正义行为和侥幸逃避的从众行为的形成,破坏了法治秩序的稳定性.随着微违法行为的不断增多,使法律的信任指数快速下滑、权力话语地位不断动摇、司法公信力圈层化缺失.因此,必须对微违法的心理成因及行为进行矫正.主张建立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机构,对微违法进行一般预防;提高责任意识,对微违法进行特殊预防;增强守法意识,对微违法进行法律预防.
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功能的“扩张化”,具体表现出抽象化、工具化、后果导向的特征.因此,就网络犯罪案件纠纷裁判的“解释”而言,司法应采取“分而裁之”的解释策略,对多元复杂的网络犯罪纠纷进行有条件的“限缩”和“转译”,积极探索“解释、准则、市场、技术”各自作用的边界,以利于良好司法治理环境的营造.
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系统性缺位.就网络犯罪治理系统而言,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治理的合理性、实效性和合法性.鉴于此,从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看,高效治理网络犯罪的法治路径应是提升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化进程的推进;依法划分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内部限度,提升依法治理的能力;积极探索“伦理、行政、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
当前网络犯罪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政治化层级治理模式功能的不足.在政治化的层级治理模式下,党委和政府高位主导了网络犯罪的治理进程和制度设计并指令在下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致性听命执行.这种一一映射式的线性执行方式是建立在社会功能分化不充分的前提下的,直接影响了网络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将从根基上消解政治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功能分化模式”被作为未来网络犯罪治理的改革方向,需要在坚持以党领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政、立法、司法”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网络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稳定秩序预期的实现.
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伦理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自治”功能的不足.就网络伦理子系统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而言,呈现出封闭化、提前化和工具化等新特征.然而随着网络犯罪风险的增多与伦理治理进程的演进,其“自治”功能产生了诸多网络负外部性,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治理的实效性和合理性,也将从根基上消解伦理自治的合法性基础.鉴于此,从卢曼“系统功能分化”的理论视角看,高效治理网络犯罪的伦理制度路径应是,提升网络伦理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性进程的推进;严格拿捏网络伦理自治的内部限度,避免向权力主义寻租;积极探索“准则、市场、代码、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化生存”的崭新挑战倒逼我们正面直视传统证据规则的网络“移植”风险.由此产生于“比特世界”的新型电子数据如何进行有效性的审查与认定成为网络证据理论及实务界面临的新任务.新型电子数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网络证据规则的生成规律上异于传统证据并具有虚拟性、即时性、转化性等独立属性,由此使电子数据认定中“移植化”模式遭致合法化危机.为此,需要完善网络取证标准与原则,破解真实性认定的合理性困境;完善网络取证规则,破解客观性认定的合法性困境;完善非法网络证据的排除规则,破解关联性认定的有效性困境难题,以利于科学的网络电子数据认定体系的建构.
随着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崛起,“虚拟化生存”的崭新挑战倒逼我们正面直视网络犯罪解释的“扩张化”风险.新型网络犯罪在文义、目的、类推等规则的生成规律上必然异于传统犯罪并具有独立属性,由此使解释中的“扩张化”模式遭致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质疑.《立法法》修改新增的第104条规定为新标准的形成提供了新参照.以此为基础,就网络犯罪案件具体适用的“解释”而言,司法应保持“克制”的理性态度,积极探索“文义、目的、类推”等方法各自作用的边界,为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困境开辟新出路.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是提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能力的重要机制.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结构存在法学教育功能定位异化现象、系统性法学教育体系链条断裂现象、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知识组成结构和师资队伍创新结构不合理现象.因此,要建立动态的专业结构长效机制,强化教师的法律职业责任,提升融合发展的法学系统解决方案能力.
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为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视角,构成了弥补中俄两国经贸法律失灵的重要力量,促进了中俄贸易秩序转型,保护了中俄经贸权利,加快了中俄商业文化交流和经济伦理的发展.但其在中俄贸易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身份定位模糊、信任程度低、辐射面窄、自律协调能力弱等不足,进而使中俄贸易秩序严重失衡、中俄贸易权利表达渠道堵塞、中俄贸易关系严重失信,这需要拓展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其多元治理功能、促进中俄法律商谈机制的建立、构建理性自律的市场秩序,加速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