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廉政理论研究中,学术界现有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制度、权利、道德及阶级分析为核心的廉政理论解释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腐败行为和反腐败行动都是在既定的权力关系网络中运作的,都需要相关的行动者生产、激活或运用相应的权力才能得以实现.从权力的角度分析,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权力和实施反腐败行动的权力是具有本质差异的.在本质上讲,腐败主体所运用的实施腐败行为的权力不再具有社会公共性,而是被异化为其控制的支配性权力;反腐败主体所运用的权力则属于反支配性权力,党和政府是通过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以预防和惩治腐败主体将其职权异化为支配性权力的.这种以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为核心的权力反腐败理论模式与以制度、权利、道德及阶级分析为核心的廉政理论解释模式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而是彼此融合、相互补充的,并有助于提出一种具有解释力、概括性与综合性的廉政理论.
国家领导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也是决定国家治理能力尤其是领导力的核心要素.从国家领导体制上讲,当代中国既不是采取传统的以皇权为核心的君主制,也不是实行政党竞争、分权制衡的总统制或内阁制,而是采用政党领导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然而,仍然有相当多的海外学者将当代中国的领导体制界定为威权体制.这就需要准确地描述和科学地分析中国政党领导体制,既构建一种契合中国历史与现实的理论叙事,又阐明中国政党领导体制的价值正当性与合理性.
嵌入式领导是实现党的领导融入国企治理体系的基本运作机制,也是确保党对国有企业进行政治领导、组织调控和思想引领的有效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以组织嵌入、责任落实与制度融合为核心的嵌入式领导机制进一步把党的领导融入国企治理体系,通过把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使其成为领导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治理主体,加强和改进了国企党建工作.这有利于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企治理现代化,推动国企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共同富裕.在新时代,党的领导融入国企治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讨论前置程序、压紧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健全国企党建制度体系,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企改革发展.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腐败行为还是反腐败行动,都是在既定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实施的,都需要通过生产、激活或运用相应的权力才能实现.从权力的角度分析,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权力与实施反腐败行动的权力具有本质差异,前者属于支配性的权力,后者属于反支配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腐败是由于某些行动者将其职权异化为自身控制的支配性权力以谋取私利而导致的,反腐败则是党和政府动员和整合各种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资源构建起反支配的权力体系,生产、激活和运用反支配的权力,以预防和惩治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支配性权力.在反腐败过程中,反支配的权力既不同于多元化的权力,也不同于分权制衡的权力机制,它是具有强制性的,需要在行动者心中塑造出反支配的认知、偏好与价值信念,协调政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与其外部的反腐败诉求之间的关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破解农村发展困境的重要抓手.就地城镇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路径,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具有较好的耦合性,在优化乡村产业结构、 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传承乡土文化、 改善乡村环境、 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就地城镇化存在许多现实藩篱,制度不完善、 权责不匹配、 产业失衡、 利益多元等因素严重阻碍了就地城镇化进一步推进.鉴于此,推进制度改革、 优化权责配置、 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统筹多元利益就成为推进就地城镇化建设的策略选择.
20世纪以来,尽管那些参与现象学运动的思想家和学者的学术研究领域和观点并不相同,甚至相互抵牾,然而,他们却享有一种共同的现象学精神,具备一种大致相同的现象学观念.胡塞尔等创办《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时曾经就在其第一卷首页撰写了创刊声明,也就是所谓的现象学宣言,即“这些编者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体系.使他们联合起来的是这样一个共同的信念,即只有返回到直接直观这个最初的来源,回到由直接直观得来的对本质结构的洞察,我们才能运用伟大的哲学传统及其概念和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直观地阐明这些概念,才能在直观的基础上重新陈述这些问题,因而最终至少在原则上解决这些问题”①.上述声明从根本上阐释了现象学运动的内在精神,即通常所谓的“朝向事情本身的本质直观”.
“自愿”是具有重要道德、政治和法律意义的概念,但学术界对到底什么是自愿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一种观点以奥莎莱蒂为代表,认为自愿是“中立于道德价值”的概念;另一种观点以韦瑟姆为代表,认为自愿是“道德化”的概念.基于德沃金的概念理论,本文认为自愿是一种“阐释性概念”,而非“标准型概念”,价值阐释而非语义学分析才是正确的研究方法.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东北地区生态农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繁荣具有重大作用.现阶段,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发展存在着相关政策不完善、资金投入不到位、经营过于分散化、技术人员缺乏、劳动力素质偏低等主要问题.为了促进东北地区生态农业的发展,应当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优化现有的农村与农业组织结构,加强生态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发展"互联网+生态农业"的新业态.
在现代社会,国家认同不仅需要社会成员认同自我的公民身份,认同国家的领土、历史与文化价值观念,而且需要认同政治制度与社会结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具有多重群体认同,既可能由于文化与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而使各种群体认同优先于国家认同,也可能在消费主义与全球化的作用下弱化、消解甚至颠覆既有的国家认同.任何加强与巩固国家认同的机制都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受制于既有的社会现实境况.只有合理强化国家能力,逐步消除贫困,矫正社会不公正状况,强化公民教育,保障宪法权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与民主化,才能不断加强和巩固国家认同.
充足主义认为,当每个人都拥有充足的物品时,就能实现正义.本文将在能力路径的一般框架内重新解释充足主义的观点,并试图表明,当我们围绕着自由、多元主义以及对诸种核心能力之间的经验性联系的关注等能力主义的主要洞见来构建充足性原则时,它就是一种合理的社会正义理想.相应地,我们将阐明,一种运用这种方式所建构的用来评价社会正义的框架会是什么样的,并将解释能力主义者为什么应当接受充足主义.为此,我们详细阐述了能力主义的价值是如何支持充足性观点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区分出三种核心能力:与生物性和物质性需要相关的能力,与作为能动者的个人的基本利益相关的能力,以及与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个人的基本利益相关的能力.我们将论证,在每种类型中,如果要想使人们获得充足的能力,就需要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而这些不同的分配模式取决于能力本身如何运作及其相互之间如何关联.这一论证为能力主义者思考社会正义的方式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并且改变了我们从社会—政治的视角识别社会正义问题的方式.
结构性不正义是一种道德过失,它区别于由国家政策或个体行动者所导致的错误行为.结构性不正义存在于各种社会过程中,它使许多人用于发展和运用其能力的手段受到系统性的支配或剥夺的威胁,并使其他人得以实施支配,或拥有更广泛的机会发展和运用他们所具备的能力.社会结构表面看来似乎是客观的、既定的和具有约束性的,它并非通过某些个体控制他人这一直接强制的形式来实施约束,而是以阻碍他人发展潜能的方式更加间接地、累积性地实施约束.人们的首要责任并非促进实现正义的制度,而是促进实现正义的结果.只有当人们关注正义时,才有希望通过变革结构来消除当前的不正义.
许多政治理论家认为,卡尔·马克思认可“个人主义的神话”,因而没有认识到共和主义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本文指出了上述解读的错误性,并且提出,只有将共和主义作为一种主要的关注对象,才能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理论与实践.本文进一步主张,考察和审视马克思对共和主义的批判不仅具有重要的史学价值,而且也可以为当代研究共和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论家提供重要的启示.
通过对国内学术界近年来关于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的分析,揭示了有关社会公正感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所运用的基本方法,归纳了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社会公正感的基本内涵、测量维度与要素、影响因素以及促进社会公正感的对策等方面的主要观点.当前国内相关研究描述了当代中国不同群体社会公正感的现状,从分配公正、组织公正与社会心理等层面分析了影响不同群体社会公正感状况的基本因素,提出了各项增进社会公正感的具体措施,为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的理论作用.
在社会抗争现象的阐释上,学术界现有的研究观点基本上可以纳入以规则、权利、阶级或伦理为核心的解释模式.从权力的角度分析,社会抗争是由于某些行动者受到支配性权力的压迫导致的,社会抗争的动力来源于抗争者所生产的反支配的权力,其过程则表现为行动者之间支配—反支配的斗争过程.社会抗争的权力解释模式并不会与以规则、权利、阶级或伦理为核心的解释模式完全对立,而是可以相互促进,有助于提出一种具有解释力、概括力与综合性的关于社会抗争的阐释模式.
社会抗争过程在本质上表现为权力的生产与运用过程。社会抗争者所塑造的权力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支配性权力,而是反支配的权力。社会抗争之所以可能,其根本原因在于抗争者受到支配性权力的压迫,其动力来源于抗争者所生产的反支配的权力,其过程则体现为反支配权力的生产和运用过程。在反支配权力的运用过程中,社会抗争者会在既定的社会结构、场域和情境中不断地触探权力关系网络,运用各种反支配的策略以实现自身诉求。
社会不公正所以持续存在,其原因主要在于,那些在客观上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群体或个人被某些掌握支配性权力的行动者所压制、控制或吸纳.因此,他们要么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要么自愿服从、默认、忍受或屈服于社会不公正状态.在这种情形下,社会行动者只有生产或激活足够强大的反支配的权力,才可能抵制、反抗甚至颠覆那种支配性的权力,也才可能变革社会不公正状态.社会公正的实现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而是在各种行动者进行支配-反支配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前进的.
艾利斯·扬(Iris Marion Young)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新马克思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同时也是多元文化和差异政治的积极倡导者。艾利斯·扬一生著述颇丰,在国际学术界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其著作已经被翻译为包括德语、西班牙语、日语和中文等在内的20多种语言,主要代表作有《正义与差异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1990)、
在当代权力理论研究中,相当多的研究者基本上都不证自明地将权力等同于支配,运用支配—服从的范式描述和阐释所有的权力现象.然而,作为支配的权力的范式并不能包涵和阐释所有的权力现象,作为无支配的权力也是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权力形式.从类型学的角度分析,作为无支配的权力既可能表现为主体间无支配的权力,也可能表现为行为上无支配的权力,还可能表现为结构性无支配的权力.作为无支配的权力既不能等同于无支配的自由或无支配,也不能等同于多元主义的权力,还不能被认为是不受任何强制的状态.作为无支配的权力是社会行动者在既定的、继承下来的历史与社会境况中逐步构建出来的,它的形成受制于既定的历史与社会发展境况.
批判性地审视当代西方共和主义理论,我们认为,当代共和主义研究者或多或少地忽视了阐释共和主义的权力理念.在这种意义上,共和主义的作为无支配的权力理念既是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也是在本质上可争议性的概念,它不仅能回应诸多理论挑战,而且能与不同思想流派融合.
批判性地审视现有权力理论研究,可以发现,人们通常不证自明地将权力等同于作为支配的权力.从类型学的角度分析,作为支配的权力并不能包涵所有的权力形式,反支配的权力也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权力形式.作为反支配的权力意味着被支配者或从属者采取行动抵制或反抗各种具有支配性的行动者、行为或社会结构.在经验现象上,作为反支配的权力通常既可能表现为社会行动者之间明显的或隐蔽的冲突行为,也可能表现为潜在的或潜伏着的冲突行为;既可能存在于特定制度体系外部,也可能存在于其内部.作为反支配的权力并不等同于反支配的自由或者权利,它不仅意味着行动者具有反支配的意愿与能力,而且意味着他们与支配者之间存在反支配一支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