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赋予"未来法治"这样一个新鲜的表达以实质性的内容,是法学研究必须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否则运用一个含义不确定甚至模糊的概念进行理论和实务的表达,极易造成概念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导致理论研究呈现出"新瓶装旧酒""热闹而不深刻"的现象.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处于不断的推进之中,法治所指涉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是一个当下即时的概念,需要的是现实且有针对性的思考,不能"避当下而求未来"."未来法治"的内容指向仍然是科技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新兴科技的发展并未动摇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理论研究要避免技术进步所引发的"非理性焦虑".而无论是通过科技发展促进法治水平的提高,还是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科技的发展,都应当植根于现实问题与具体需求,植根于对人类个体和整体福祉的关怀,唯有根据当下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谈中国的法治建设,方能真正面向法治的未来.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选择走法治之路是共和国七十年来最重要的制度成就,而法治道路的构设却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斟酌权衡。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代中国需要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资源整合、社会动员,以实现国富民强。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也是势所必然的选择,突出表现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自治型法迈向回应型法需要坚持开放包容的国家主义立场,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对人类法治文明的贡献。</span>
"营商环境"一词有多重含义.对"营商环境"的不同理解,形成了有不同侧重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相应也形成不同的营商环境评估方法.从国际趋势看,营商环境评估正经历着从全要素评估,到制度要素评估,再到法治要素评估的发展历程.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在设计过程中,应有两个面向:其一,在评估技术上,形成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微观法治环境侧评估;其二,在评估内容上,关照中国国情,直面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微观法治难题,并以此为基点,解决中国营商环境问题.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正>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的新挑战〔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分令人瞩目。但是法律界对何为"以审判为中心"认识仍存在歧义。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span>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法律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现象的系统理论认知和学科知识体系。法律解释学的内容架构涉及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解释制度三个部分。对法律解释原理的探究,需要基于法律解释的操作定义,对"什么是法律解释"这一问题作全面深入的追问。法律解释技术是在操作意义上具体回答在法律实践尤其是个案裁判中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问题,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获得,以及运用解释方法提出、择定和展示解释主张的操作。法律解释制度则要联系中国现状在体制上反思和回答谁有权解释法律及解释的权威性问题。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应该内嵌或关联于由认识论发展、法学学科演进、法治发展以及司法裁判证成等组合而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和实践场景之中。</span>
司改要确有建树,需要真正的顶层设计."真正的顶层设计"主要包括两个着眼点:一是基本的前置条件,二是指司改的基本思路.所谓前置条件,指真正的司改顶层设计,或者说一种有品质的司改顶层设计,需要实现权威与智识的结合.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使司改富含建设性的基本前提,应当坚持党在司改过程中的领导和组织权威.现在的问题是,司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权威有余,智识不足.
本刊讯(通讯员 张志铭)2015年8月26日~ 28日,由山西省人大财经委主任赵建平、副主任吴临芳,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叶荃,省经信委法规处处长王乃国等9人组成的《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组,到运城机场、山西移动运城分公司、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进行《条例》立法调研.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德国社会国理念为法治演进指明了重要方向。社会国理念产生于国家和社会二分的背景,旨在保障公民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促进社会平等,彰显社会安全价值和社会补偿功能,推动社会财富的增加并提高社会分享的水平。社会国与法治国融聚而成的社会法治国观念已在德国学界得到普遍认同,对于探索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有借鉴启示意义。</span>
In present China, the legitimacy of choosing and practicing the rule of law has been highly recognized by the governors. The rule of law, as a modern social way for good governance, is the best choice to improve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mode. Under investigation and exploration, the perpetual proposition about "what is the rule of law" makes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 present colorful form. On account of the excessive and complicated understanding on rule of law, however, it is hard to form an effective force to guide practice, so that we can not face the tang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with equanimity.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only by taking an open and broad position and unifying the common view of rule of law, can we eventually accomplish our goal.
近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但它作为广泛时空场景下人类实践经验与认知逻辑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方式,已然成为当今世界一种全球共享的意识形态.法治在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呈现出了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和良法之治三种不同的逻辑形态,而且还在生活实践上成为了国家和社会实行良善之治的符号.现代法治是有品质德性的规则之治,不仅要求具备形式层面的良好特质,而且注重实质意义上的价值内涵.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是其品质德性的高度凝练与充分表达,构成了现代社会不同法治实践的共同分母,并为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价值指引及操作路径.
法治作为一种全球性意识形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能找寻到的最优的治国理政方式。选择法治,就意味着主张规则之治、法律主治、良法之治,并认可法治是善治的价值符号。中国在迈向法治的道路上,经历了分歧、确认、追仿、彷徨等不同阶段,法治建设的徘徊反复归因于法治主义立场的摇摆模糊。法治评估是法治实践的最新形态,简约而坚定的法治主义立场是法治理论与实践有效对接的桥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关键在于法治理论的践行。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国际社会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共识和一般要求集中体现在联合国《检察官角色指引》和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检察官专业责任守则和主要职责及权利的声明》中。本文基于这两份文件,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作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上的类型化分析,辨析道德和伦理的联系和区别,指出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个人伦理、法官职业伦理以及律师职业伦理等存在的差异,抽象出检察官职业伦理以修善为指向,以修独、修睦为基本的内容结构。</span>
与法治的实践需求相呼应,人们的法治认识展现为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和量化法治三个主题环节,既共时共存,又陈陈相因、推演张开.其中,正名法治围绕着法律、法制和法治三个概念构成的思维链条展开,定义法治基于普世主义和国情主义两种对应的立场和思路进行,量化法治则是当下意图更加具体直接地连接法治实践的另辟蹊径的努力.总体说来,共和国的法治认识进程,已经使得法治作为问题在理论逻辑上完整展示开来;从结果看,完成了对法治的正当性正名,凸显了法治定义上的立场和观点分歧,开始了对法治实践的量化探索.
职业伦理是职业道德的外化,是具体角色规范的集合。国际社会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已形成大致明确的共识,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既有与之共通的规范,也有体现本国特色的内容。国家的政制架构和政党制度、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和职权定位的不同,是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没能很好地将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职业特性做针对性勾连,操作性不够强,是当下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伴随着百年来中国的社会变革和政制更替,律师制度和律师业也经历了跌宕起伏、兴衰存亡的过程。贯穿其中至为重要的问题是,律师制度作为"舶来品",如何化解来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意识形态的排拒和扭曲,确立自己的价值正当性以植根于中国社会并开花结果。当下中国律师业正在进行的是社会化和行业化的宏大变革,错综复杂的问题现象,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向中国律师的长远发展在观念认识和实际操作上都有所反思、有所澄清。
司法判例的含义可以从既定判决和相关性判决、影响性判例和规范性判例这样两组四个概念来把握。理解司法判例的关键在于既定判决与后续裁判的相关性,以及由此生发的对后续裁判的作用;构建司法判例制度的关键则在于借助司法惯习或/和成文规定使司法判例的作用具有合理有效的规范形态,涉及以司法判例的作用为聚焦点对司法判例制度的意义、含义和运作机理的理论阐说。有必要特别重视这样的理论阐说,审视、思考和改进当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认识和实践。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determine its regulation mode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medias. Because of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existing legal regulation mode, the adoption of technical measurements will become the new trend of network regulation in the future. In this situation, the governance of network pornographic and obscene materials not only needs legal regulation, but also is required to build the network content rating system to govern different objects.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generally consider content rating system as an important constituent element of network self-government. In a word, the network content rating system has become the prevailing experience of the regulation of network pornography and obscenity. China should also change the traditional campaign-style wa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achieve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by establishing network content rating system.
对于认知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应该聚焦于"同案同判"及其内含的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来把握。"同案同判"的确切含义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同样案件"是指在定性分析上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定量分析上看两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可以视为相同;"同样判决"则是指相同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成例,并在此基础上具有生成裁判规则的"法律续造"意义。对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应该在克服所谓的制定法局限以及否定甚至消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上来认识。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正>本刊:张老师就死刑存废问题,有过一个非正式发言,我们请来司法实务工作者万永海博士和北京师范大学黄晓亮副教授,共同就这个问题做个轻松的对话。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不是刑事法的专家,仅是一个关注者,谈不上对死刑</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