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既是对我国多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总结,也是新的发展起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草案中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整体来看仍有进步空间.第一,援助范围仍有待扩大,具体而言,应将简易程序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既是对我国多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总结,也是新的发展起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草案中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整体来看仍有进步空间.第一,援助范围仍有待扩大,具体而言,应将简易程序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纳入援助、落实审前阶段的辩护援助、优化经济困难标准;第二,提升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手段,包括律师的准入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应进一步完善;第三,经费作为法律援助正常运行的保障,需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并着重改善区域不平衡以及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半生岁月的历练 一个人在事业上要有所成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天赋、勤奋加机遇.但是,天赋不由个人决定,机遇变数很大,只有勤奋完全取决于自己. 1930年4月23日,我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相传白泉村内有井,水白如玉,因而得名.但我儿时未曾见过有此泉. 少时,我天赋聪颖,学习成绩常名列前茅.少年时代,我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在抗战时期的穷乡僻壤,除了学习外,我的业余爱好是读《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还喜欢下象棋、游泳、打乒乓球、拉胡琴.这些少年时代的爱好,有的保留至今.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首先我祝贺证据科学研究院举办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研讨会.你们两家多年来合作探索推行三大诉讼统一证据规则,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尽管这种情况在下面,据我所知有相当的难度和不适应,但毕竟还是推进了不少新的理念,走在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的前沿.现在最高法院又新发布"三项规程",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所创新,开始了针对司法实践问题的新探索,我表示高度赞赏和肯定.下面我就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有新发展,正在进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具有一定突破性,但仍感力度不足,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应当考虑将刑事辩护援助扩大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加强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创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模式并完善援助质量监督体系.同时,鉴于人命关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为被告人提供全覆盖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而且必须保证援助律师高质量的有效介入.
为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系统回顾了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历程,以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改为主线,阐述了十八大以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成就,对其中的曲折与不足亦不回避.最后对四十年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做了四点体会性的经验总结,强调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是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产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注意符合国情;刑事诉讼应坚持动态平衡理念;刑事诉讼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性应相协调.
动态平衡诉讼,是我一贯的学术主张.这些年来,我不断结合实践情况持续深入思考,倡导一些重要理念,力求对推进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今天,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我受邀作主旨演讲,颇感荣幸并十分欣慰.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分三个部分谈一些自己的认识,有老主张,有新思考,与大家共同研讨.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于近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正草案着力解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适应了反腐败的新需求, 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新成就, 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新进步, 但仍然存在不足.本文就修正草案作若干问题评论:将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回归检察机关;建议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刑事缺席审判作技术性修改;建议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并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为了将党中央的监察体制改革决定和试点成果通过宪法、法律加以体现和巩固,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这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对创建新监察体制、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监察法》在于宪有据的前提下,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地位与工作原则等内容,其中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重要亮点,并且注意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精神.但在律师介入、留置后通知亲属等问题上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国古代建立了体系严密的监察制度和发达的监察法律.从秦简"为吏之道"指明的为官准则,到汉"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就逐步有了监察官吏的单行法令,经过魏晋的发展延续,唐"六法"、宋"互察法"及明"宪纲",古代监察法律的体例逐渐明晰,至清代臻于丰富和完善.清代依据会典与成例多次增修台规,内容丰富,体例完整,集古代监察法律之大成.台规构成了清代监察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规范,为当时监察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权威性提供了依据,被作为"万祀不刊之令典".古代的监察法律既是了解和评价当时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对后世监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借鉴意义,于历史的参照下能更好地进行当代监察制度的改革和治吏惩贪.
公正的实现要求刑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法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性程序.以美国为代表的对抗式庭审程序将经由正当程序所得事实即视为真实,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审问式庭审程序则以追求实质真实为目的.我国现行的控辩式庭审模式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但“先定后审”的旧弊仍未革除,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对庭审方式的改革应当坚持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试点和调研发现,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尚有证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导致影响实体错误和程序不公之风险. 试点后,温州市三家试点法院证人出庭人数显著增加、类型不断丰富,通过视频作证、遮蔽容貌或不披露身份作证等证人出庭的新方式,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证人出庭,在补强指控证据、强化法官内心确信以及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均发挥了相当明显的作用,明显提升了案件审理质量.
目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旨在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此项改革立足于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既传承了中国古代监察治吏的传统,又借鉴了域外有益经验.改革内容具有四大特点:监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国家权力;监察全覆盖;监察职权扩展到职务犯罪调查和处置;领导体制以垂直为主.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秉持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问题,以及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表明观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反腐防腐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试点工作也将在全国推开.制定《监察法》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十分必要.根据公布的《监察法(草案)》笔者提出八点修改建议:修改《宪法》应先行于制定《监察法》,人大应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写入《监察法》,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应该修改,留置应当遵循法治程序,职务犯罪调查应允许律师介入,检察机关应拥有独立的审查起诉权,应当由全国人大依据立法程序主导《监察法》起草工作.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试点决定》),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此次改革是反腐败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既创造性地传承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良传统,又借鉴了海外反腐败的有益经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制度中标志性的证据规则,是程序公正乃至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为贯彻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精神,201 7年6月27日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对如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更为全面系统并富有创新的规定.在彰显严格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障,严防冤假错案上具有重大意义.《规定》从拟制到出台,经实务部门反复协商并吸收了专家学者的一些建议;既立足国情又适当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是一个来之不易的好《规定》,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新成就.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正>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的新挑战〔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分令人瞩目。但是法律界对何为"以审判为中心"认识仍存在歧义。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span>
自从党的十六大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以来,经举国上下近二十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已经有了相当显著的成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将这一伟大事业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作为新高度的标志,四中全会决议首次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并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上了国家大事日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高度重视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此,两个《决定》推出了一系列重要司法改革新举措以保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