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入法已届十年.期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持续受到关注,不断丰富发展,但在制度设计和实务运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和完善.本文着重从制度层面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价值应由重视实质真实发现、防止认定事实错误,转向强调程序正义价值,突出程序制裁功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针对的是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情形,保障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而不应与保障证据真实性的证据审查、认定、采纳的规则混为一谈;在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方面应尊重被讯问人意志自治,并最终确立自愿供述规则,而无须纠缠于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现行做法既不符合诉讼规律,也不切合司法实际;我国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的完善要着力构建以宪法为统领、以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体系,并建立健全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的源头规则和配套措施.
数字检察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的重大改革,对于推动建设"数字中国"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数字检察改革建立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基础上,以广义法律监督理念为理论支撑,以类案监督为表现形态,以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为深层目标,正在积极推动我国法律监督模式的转型发展.应当进一步厘清数字检察改革的核心范式,以数字法治和数字正义理念为指引,以能动检察模式转型为范式依据,以完善数据库建设和培养复合型检察人才为基础支撑,以规范法律监督数据和法律监督算法为关键供给,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开创检察机关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
刑事在线庭审是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受到了广泛关注,被赋予了较高期待.结合刑事在线庭审的演进过程和实际运行,可以看出,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发挥着工具价值,被偏重于作为某种办案提速提效工具来构建和应用.这虽然使刑事在线庭审在短期内取得了一些实效,并收获了不少认可,但也导致了诸如权利保障不足、功能发挥不够、增加安全风险等问题和弊端.长远来看,制约了刑事在线庭审的优化和发展.在未来,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导向,通过加强权利保障、强化庭审功能、增强庭审安全等路径,对刑事在线庭审加以发展完善.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立法,以公私法合体的立法形式对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未对刑事司法领域进行排除适用.为强化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规范公安司法机关信息处理行为,保障信息主体权利,平衡追诉犯罪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制度层面对公安司法机关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概括授权,同时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以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以及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信息的合法基础,回应信息保护层面的合法性质疑.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引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质量原则与责任、安全原则,引入规制信息自动化决策规则以及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规则;鉴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引入并限缩适用目的限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知情同意规则.
随着信息革命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再次迎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全面介入社会治理活动,引发人类认知范式和社会治理思路的再次转变.在此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兴网络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司法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建设正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数字正义是传统正义理论在网络信息时代的转型升级,是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是数字司法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满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需要以保护数字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激励和保护数字经济依法有序发展为原则,以互联网司法模式的深度改革和高度发展为保障,以多方联动的数字治理技术为手段,规范数字空间秩序和数字技术应用伦理、消减因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鸿沟,进而实现数字社会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怎么审,审什么?《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是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的重要条文,但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同意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实行简化的审理程序,重在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实体审理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由于其生成机理和特点,对控辩审三方均具有相应的拘束力.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法院判决时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兑现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承诺,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基础.但现行规范本身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维护认罪认罚案件的底限正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还规定了量刑建议的调整处理程序.正确理解该款规定,有助于消解控审权力冲突,维护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常运行.
大数据侦查通过数据搜索查询、对比碰撞、挖掘分析等方法进行犯罪回溯侦查与预测防控,其高度技术性、适用隐蔽性、运行多维性使得侦查权内部张力增强,侦查权呈现扩张趋势.传统侦查程序规范对大数据侦查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泛用大数据侦查存在冲击刑事正当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风险.大数据侦查广泛干预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其属性当为强制性侦查措施.结合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规范对大数据侦查运行样态分析可知,现行侦查措施体系规范难以容纳大数据侦查,应回归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侦查比例性原则、侦查不公开原则,调适大数据侦查的应用范围与适用限度,并从刑事程序规范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辅助配套机制三方面构建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体系.
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保障人权、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项价值功能.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多项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慎评估社会危险性;充分运用检察听证方式,加强案件释法说理;积极应用科技手段,提升非羁押措施适用性;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探索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发展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应当积极转变检察机关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调整检察机关考核与责任机制,并在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过程中对逮捕羁押措施、刑事不起诉等重要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慎诉要求刑事追诉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在严格把握起诉条件,保证起诉合法性的同时,应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发挥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功能,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刑事追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层面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长期持谨慎适用、谨防滥用的态度,对不起诉制度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要求.实践中不起诉裁量权运行情况不甚理想,整体上限制有余而适用不足,难以满足实践中的现实需求,刑事不起诉适用面临制度、机制、理念三重困境.欲激活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化解刑事不起诉适用困境,宜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范围;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在给刑事诉讼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对刑事诉讼的理念原则、规范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问题和挑战.对理念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与程序正当原则的冲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挑战和对控辩平等原则的影响;在规范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滞后,使信息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实务部门缺乏适应信息化需求的专业技术和专门人才.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应科学界定信息化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增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刑事诉讼中对信息技术运用的监督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重视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重视公安司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专门人才培养.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之一.在司法改革进行了一个阶段之后,司法人员在形式上实现了"分类",但在"管理"上仍然存在诸多不符合司法规律的问题,如司法管理模式的行政化、人员管理的混同化、司法官选任程序的不规范化等等.要将改革进行到底,必须坚持"去行政化"的思路,建立双轨制管理模式,突出司法官的主体地位,理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互关系,对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加以完善,使我国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更加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和司法职业的特点.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从宽处理是核心要义.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三种形态,程序上的从宽处理表现为适用或变更为轻缓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等形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不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或沟通后的诉讼合意.量刑建议应当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检察机关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要规范,其中,认罪认罚轻刑案件的法庭审理对象,应当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应当采纳"指的是除五种例外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程序中,法院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且检察机关调整或者维持量刑建议是法院判决的前置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保障,同时施加一定合理限制.以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程序的调整为契机,将带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法》则保留了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厘清监察调查管辖与检察侦查管辖的分工,探讨互涉案件的牵连管辖,完善管辖竞合的衔接机制,对预防和惩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健全国家监察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十分迫切和重要.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可划分为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解决诉讼障碍型缺席审判、为被告人正名型缺席审判三种基本形态.其中,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是本次缺席审判立法的重点,其入法是为了解决被告人潜逃境外、逃避审判的司法实践难题,具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基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具有例外性,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的考量、权义复合性的逻辑,在合理范围内对被告人在场权进行限制并不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规律.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入法后的实践情况来看,鲜有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的实例,似乎与本次缺席审判立法的初衷有所背离.为了充分发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功能,尤其是在国家反腐败领域的法治作用,应当准确把握有关适用要件、程序流转、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并厘清其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之后,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进而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保留的检察机关侦查权,其监督性得到显著强化,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当前需要从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协调、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合作、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培养与强化等方面着手,确保检察机关侦查权形成长效的规范运行机制.
自1979年至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三次修正,既有1996年、2012年两次整体大修,也有2018年的局部调整.当前,全面评估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状况与发展历程,已成为承前启后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科学立法的重要课题.在立法论上,修法模式、修法机关、条序整理构成了法律修改技术的三项核心要件.其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模式既取决于诉讼规范的法典化程度,又反作用于法典体系的维持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体关涉立法权力的层级配置,与修法程序的价值导向联系紧密.在条序整理方面,“固化法条删加式”与“全部条文重排式”互有优劣,两者间的权衡取舍当以修法幅度为主要考量.40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随着规则体系的日趋丰满、诉讼程序的多元转型、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刑事诉讼法》应当尽快形成一套彰显独立价值、符合自我品格的成熟修法技术.
人工智能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将人工智能运用于刑事诉讼,应当警惕:数据运用的昂贵与垄断,可能恶化刑事被追诉人的处境;算法的偏见与隐蔽,可能增加司法决策不公的风险;技术的机械与瓶颈,可能削弱司法工作者的能动性.故应重视尊重与保障人权,遵循正当程序要求,坚持程序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必须顺应司法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回应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系列挑战,在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妥善设置相关规则及程序.此外,还应当完善信息共享、风险评估、责任追究、人才培养等协同机制,确保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从世界范围看,量刑建议愈渐具有重要地位是当下刑事司法制度公力协商模式悄然风靡的结果。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成为牵动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运行的关键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了较多新的实质变化。新形势下,精准刑与幅度刑在认罪案件量刑建议中均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以精准为主、幅度为辅是较为妥当的量刑建议内容模式。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应当要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包括量刑建议的效力场域、辅助参考到主要依据的转变、一般应当的规范表述、调整量刑建议的规范缘由、量刑建议异议处理程序。对这些问题的充分有效探讨有助于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span>
2019年是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40周年.过去一年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点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题,以40年来的经验成果为基础,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动向 2019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在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均实现了纵深发展,整体研究动向呈现出以下特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创新发展的重要成果,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该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律师的参与覆盖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辩护三个重要阶段,在每个阶段中发挥的作用有所差异.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机制有三个重心,即建立健全律师值班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律师在庭审前诉讼阶段的“有效参与”,以保障认罪协商合法、认罚处罚公正和程序选择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