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为应对抗战建国之需要,国民政府积极颁布商会团体管制法令、推行县政建设运动,以增强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随着战时商会政策的出台与落实,以及战后商会与商业秩序的整理与重建,新南康县政建设运动逐步强化了政府对唐江镇商会及其同业公会,乃至下属各营业商号的控制,进而促使基层商会逐渐成为政府征税的代理人.由此,政府与商人的关系越趋紧密,而矛盾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地方财政不容乐观,政府需要商人的支持,力图吸纳和笼络一些有势力和资本的商人,以扩大战时状态下的财税收入;另一方面,商人群体为了提升对地方政治经济事务的话语权,主动参与地方政治的热情也越来越高,试图以金钱换秩序.然而,这并不意味地方政府可以实现对镇商会的绝对控制,双方始终处于一种既合作又博弈的状态.抗战胜利后,唐江商人在地方参议员选举中获得一定席位,提高了他们在地方事务上的话语权,部分制衡了政府对商会的控制力.
在近代中国城市许多行业中,形成了一种排他性的“码头权”.这些形式各异的“码头权”相互交织构成了近代中国地方商业运作的基本秩序.在早期,“码头权”仅指的是对某一码头享有独占排他的停泊权利.随后,人们逐渐将“码头权”泛指为“一种对某一区域或行业享有的独占营业及工作特权”.“码头权”的生发有赖于城市商业的发展,以及货物搬运需求的增加.在早期,“码头权”的获得大多依靠“先来后到”“历史习惯”“帮派械斗”等民间规则,而后有关“码头权”由来的表述开始出现“当差”等国家制度因素.“码头权”作为一种历史上层累而来的排他性营业或工作权利,也可进入市场交易和流通.其中搬运业“码头权”的交易单位多以“股”或“担”的形式出现,系以箩夫的搬运工具“扁担”或“箩筐”作为权利转让的表征.该种“码头权”纠纷很少发生在两个单独的个体之间,而更多是发生在两个群体之间,如箩帮、船帮等.其原因在于搬运业“码头权”不是个体所能轻易掌控的权利,而是多人合作的“股份制”权利.
“水”之于中国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但以“水”为视角观察中国历史,能获得怎样的认识?2019年7月16-17日,来自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吉首大学以及云南大学等单位的25位学者聚首春城,参加由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承办的第二届水域史工作坊,讨论“水”与中国历史之间的关系.本次会议由2场主题报告、2个专题版块与4个独立版块构成,学科领域涉及社会史、经济史、历史地理学、环境史、资源管理学、人类学、地理学等多个学科,研究区域则包括华北、江南、西南、华中和西北几个主要大区,研究视角包括航运、灌溉、饮用、水利信仰、边疆治理、河道管理和学科理论.
明清时期,官方没有制定一套明确的法律体系规范渔民对沿海或内陆水域的使用.明初的湖池“闸办”与渔户“承课”,虽从国家制度层面限定了谁可以在特定水域捕鱼,但没有对渔民的捕捞行为建立有效的限制规则.在湖区,来自同一个家族、村庄或使用同一类网具的渔民往往形成利益团体,以维护他们的资源份额,防止他人侵占.大多数水面的占有者并非个人,而是以家族为单位,族内的子嗣共同享有份额.那些在渔民社群中累积的“合同议约”文书,不断把民间的习惯或非正式的传统变成正式的书面规则,包括准入权、捕鱼范围、捕鱼时段、捕鱼网具等多层次的制度安排.大体而言,明清鄱阳湖区的渔民更趋向于通过建立非正式制度解决捕捞场地、捕捞时段的分配以及捕捞过程中各类船、网之间的物理干扰问题,而对渔业资源的提取困境则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事实上,鄱阳湖区渔业捕捞秩序的生成及进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明中叶以后,鄱阳湖南岸的南昌、新建等县在沿湖大量修筑圩堤,新开发出数以万亩的圩田.伴随农作物种植面积的迅速扩大,对于肥料的需求也相应地迅速增加,使得湖洲上自然生长的野草逐渐变为一种“稀缺”资源.一直以来新建与都昌两县百姓共同在被称为“三河草洲”的地方採草肥田,但在新建人正式向王朝纳粮登课之后,都昌人越湖採草的“历史习惯”与新建人对草洲“业权”的主张之间发生冲突.康熙十九年,都昌、新建两县知县曾、杨二人酌定“征银折米”之法,都昌县负责征收草租,移解给新建县,此法一直延续至晚清、民国时期.1949年中共新政权建立之后,草洲、湖港收归国有,废除了明清以来形成的私有产权体系,但新的湖区生产秩序又未能迅速建立,于是沿湖各县的草洲、渔港纠纷大量涌现.在中共政权的介入和调解下,沿湖各县群众签订了大量新的草洲、湖港使用协议.这种“协议治理”的纠纷解决模式,成为新政权应对资源、边界纠纷的主要策略.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当代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渐趋活跃,尤其基于大量地方档案史料之开掘和利用的历史研究,引起大批研究者的广泛兴趣和积极参与,无论从学术论文的发表还是各类专著、史料集的出版以及各类学术会议的举办等,都显示出较大活力.诸多以往不为人所知的地方史图景和地方性知识得到成功的展现与建构,尤其在新的历史资料的发掘和新的历史知识的增长等方面成效卓著,成为中国当代史研究领域里非常重要的学术生长点,形成了一种颇具气势的新实证主义思潮,不仅培育出一大批新的史学人才,而且有效地提升了当代史研究的学术化水准.
在产权形态上,“湖权”可分为“水面权”和“湖地权”.由于鄱阳湖是个典型的季节性湖泊,存在两个变动的物理“表面”.在“春泛渺水”时“湖权”主要表现为“水面权”,但是“冬干现洲”之后“水面权”与“湖地权”兼而有之.明末以降,鄱阳湖地区存在一个活跃的“水面权”交易市场.由于水面不能像土地一样进行空间上的物理分割,“水面权”的交易无法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只能以虚拟的“股”或“分”为单位进行转让.在清代,“水面权”的交易主要有一般租佃、永佃和杜卖三种形式.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永佃”这一概念不仅存在于民间社会,而且“永佃”这种交易形式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只不过,这种“永佃”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而是受到其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所致.
一、统计中的浮夸 左凤荣:斯大林的数据政治 今天我主要讲讲斯大林时期关于数据与政治的问题.斯大林时期是我一直都关注的,2001年我和我的导师姜长斌教授写过一本书,书名叫《读懂斯大林》,是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我觉得斯大林是比较会利用数据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斯大林是位数据造假的专家.原来我们都读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现在根据历史史实看,很多是不真实的.斯大林在1929年改变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后,搞了“大跃进”,进行高速工业化,搞农业全盘集体化,由于不讲科学,又层层加码,在反右的气氛下去搞这些,出现了很多极左的东西.
In the newly liberated areas in 1949,to meet the increasing demand of the army,the Chinese Communists borrowed a lot of grain and levied the autumn grain taxation from peasants.This heavy grain load,aside with the RMB devaluation and governmental bonds,resulted in the enormous pressure on peasants and consequently a widespread famine in Central South Region in the spring of 1950.Various groups of bands that had already been eliminated reappeared,and resisted grain levies by"petition"and "riot".The Central South Bureau of the CCP mobilized peasants to struggle against landlords by launching the Rent reduction Movement,and successfully transferred the conflict between peasants and state to the class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asants and landlords.This paper finds out that the CCP decided on keeping the current rural structure in the newly liberated areas,requesting peasants to pay rent to landlords,and then asked landlords to reduce rent.In so doing,land reform was intentionally delayed,and the CCP enabled itself to levy high progressive grain taxation on landlords to increase state revenue.This indicates the CCP’s land reform was not simply a change of land system.It also provided an ideological legitimacy for a series of policies during the process.
在不同的革命阶段,“清算”发挥不同的作用,但都是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经济目的.在南昌县土改中,“清算”不仅从政治上打击了“工商业兼地主”,更为重要的是,农民通过“清算”获取了大量的经济果实,有效缓解了由于乡村公粮负担繁重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新中国初期土改中的“清算”已不同于1945-1947年的“隐性土改”,而是一种策略性的“救荒”措施,这是中共新政权把民政工作“政治化”的表现.
<正>○曹老师,您好!非常高兴能采访您。据我所知,您在走上学术道路之前,是一个小木匠。那么,后来又是怎样走上学术之路的呢?为什么选择了历史学作为专业?●我是1956年出生的,到1977年恢复高考的时候,已经做了三年的木匠。听到高考的消息
"工商业兼地主"的主要成分不是地主,而是工商业家,确切地说他们是"工商业兼土地业主",且在政治上享有"公民权".在南昌县土改中,对"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由于采取了冲击、清算与剥夺的方式,最终沦为了"地主".土改中不断出现的侵犯工商业问题并不是群众单向的利益诉求导致的,而是自上而下综合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