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推动监督机制之间形成监督合力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选择.人大和监察委员会作为两个重要的监督主体,当前法律规范对二者的衔接配合已有初步规定.但在监督实践中,人大监督和监察监督均表现出各自的不足,且衔接机制亦受诸多因素影响,使得监督成效因缺乏监督合力而不甚理想.为此,有必要完善优化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衔接配合机制,以更好地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监察官制度初步确立.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特殊定位以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特殊设置,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作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证.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历史及域外监察官制度的有益经验,完善监察官选任制度,规范培训制度,加强职业保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监察官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进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
以提高审判效率为导向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兼顾保障人权,遵循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就规范而言,程序上法庭审理不完整,控辩平等被损害;证据上被告人供述缺失,证据收集、质证活动受到影响,认证难度增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可能会出现庭审形式化、辩护权弱化和证明标准空置化的危险.为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应当确立该类案件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采取措施便利律师会见,并适度降低证明标准,以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维度上的平衡.
从 《试点办法》第22条中解读出的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以获得减轻从宽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情节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并与其模式基础相契合,应当成为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规则,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下,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价值的相互协调,应当把"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比例制的最终从宽幅度限制,而非使用具体的实体法评价规则去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从宽幅度,或者使用实体法评价范式直接评价程序性从宽情节.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监察资源、集中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产生的重要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监委会移送的案件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文章认为,从立法程式、公诉职能实质化、人权保障、证据等因素考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能够有效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因此监委会移送的案件应当先审查后起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腐监察资源化零为整,实现对履行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用“十二权力”对八类人群进行监察,但还需完善各方关系衔接,顺利完成试点改革与转型.此外,在依法监察的同时,引进律师参与,切实推进人权保障.当然,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还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自身监督、社会监督、党的监督等方面予以制约.
目前正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开展试点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未提及辩护权的适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适用辩护权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从国际准则、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构建辩护监察制衡体系等角度考量,在改革中引入辩护权能为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可在监委会调查阶段、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发挥辩护权.
伴随着中国检察制度的革新与发展,检察建议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不仅能够应用于纠正和制裁违法上,也能够应用于预防违法犯罪、宣传和维护法制权威上,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服务大局的需要。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上对检察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诉审同一问题关系着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分工和制约,关系着犯罪追究和人权保障的平衡与侧重.对于诉审同一问题,英美法系国家设置"罪状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运用诉讼标的不可分原理,日本实行诉因制度,而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并未就诉审同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借鉴相关国家的有益举措,努力实现我国诉审同一的目标: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有权变更指控罪名,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变更指控事实,但两者都不能危及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By referring to the tainted witness immunity system of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and mainly using the field study of bribery cases in China,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a similar system in China,puts forward some methods for such an establishment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cracking down on serious bribe crimes in China.
贿赂的表现形式,是研究受贿罪的重要基点。贿赂的内涵和外延都存在争论,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谦抑主义立场出发,应当采取财产性利益说,才能够既保证认定上的明确,又不致过分扩大处罚范围。
一、鉴定人资格认定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足以见得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案件事实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or people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guiding principle s.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or people is the characte r of state-the system of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and the theo ry of respecting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prescrib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The essence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or people is to keep the judic ial process open to the public,safeguard and respect the procedural rights of th e partie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and realize fairness and justice.Administratio n of justice for pepole is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judicial ideas.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一些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社区矫正的价值.但是从国家刑事政策的战略高度出发全面阐释社区矫正的观点仍然缺乏,社区矫正本身也并非完美.本文试图从廓清与反思社区矫正的根据出发,探悉社区矫正可能实现的价值与使命.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一系列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同时,由于该规定"限定了当事人的说话方式",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从实务的角度对<若干规定>中几个疑难问题予以分析,以期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项旨在保证证人出庭、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裁判和实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为促进我国诉讼证据制度及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传闻证据规则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我们应当着眼于诉讼制度的整体,完善各个相关的配套制度,从而循序渐进地实现该规则与我国现存诉讼制度的结合.
监外执行是社区矫正的重要项目之一,但是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适用率过低,适用程度序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适用对象的选择、适用条件的把握、考察的主体、适用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There are not detailed enactment of appeal andresolving ways to the phenomena of extracting confession by torture,and this directly leads to unfairness in practice and the weakness of control to the behavior. We should establish a perfect system for relief so as to open a door for appeal. So,we should provide the defendant with the right to appeal as the first step,and then consider the relative enac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determine the effect of app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