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息技术与组织运作关系的分析主要有技术决定论、技术社会建构论和互动论三种研究进路.技术与组织互动论非常强调技术实践概念.技术实践性主要包括技术对于组织目标实现的重要程度、组织的科层结构与技术的科层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技术自身的结构弹性等内容.从具体结构来看,智慧司法主要包括以技术治理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结构和以科层制为核心的司法组织结构.信息技术凭借其独特的技术刚性在一定范围内重塑着司法的组织结构,影响着司法组织的复杂性、规范性和决策权.信息技术的运用不断受到当下中国司法组织结构的影响和塑造,并不断从组织既有环境中获得赖以生存的物质性资源和嵌入的合法性.信息技术与司法组织的复杂互动是一个历时性的过程,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
Digital technology provides a vast amount of information for judicial quality assessment, and can therefore improve the confidence level of the assessment. However, the value of big data for judicial quality assessment goes far beyond the expansion of the volume of judicial data. Clarifying the operational logic and practice of the big data model for judicial quality assessment is the basi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technical capability and risk control of big data.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can change the top-down single construction logic of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assessment system, improve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judicial data, and realize cross-border analysis of judicial assessment. In practice, there is a lack of understanding for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o the case workload measurement and quality assessment of adjudication as a basic model in judicial assessment, which is fundamentally a cognitive deviation from the “judicial big data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should be clarified that the big data model of judicial quality assessment needs to be constructed with “data-driven” as the underlying logic, a unified “judicial big data corpus” as the construction basis, a sufficient amount of structured judicial data as the operational material, and a judicial blockchain as the operational carrier.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正义愈来愈成为国内与国际层面的迫切要求.传统的数据分配正义范式作为应对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利益失衡的首选方案,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动摇了平等分配的理论根基.在数据分配正义范式下,实践中存在的不正义问题难以从理论层面寻求有效解决方案,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剧,这成为该范式难以克服的现实瓶颈.数据分配正义范式之所以面临从理论到实践的双重掣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忽视了社会结构与制度语境的重要性.数据利益的分配受到数字资本结构、权力结构以及全球正义结构的三重制约,这从结构根源上导致了数据主体在数据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劣势地位.消除数据不正义不能仅仅依靠再分配,数据正义的基础应当是结构数据正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从源头上遏制不公正的社会结构.
法典化需要建构公民的法律生活方式,它是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部分,能发挥国家统一性的作用.然而,与法、德、日的法典化时期相比,当下我国国家建构的任务和环境有很大的不同.现代国家建构的复杂性要求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能解决民族性与世界性、物理世界与网络世界,风险社会中法律的稳定性与风险的难预测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所带来的问题.与此同时,法律制度无论是否法典化,其建设必须解决现代国家建构面临的文化多元与风险多样等带来的问题.一方面,法典化在实现国家建构的民族性时,难以全面应对现今国家建构面临的新挑战;另一方面,法典的体系化和完备性之间的张力受到风险多样、文化多元、全球化的影响而不断扩大.因此,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民族国家统一的基本诉求,却不能全面应对当前国家建构面临的诸多挑战.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人类的许多决策并不再由人自身作出,而是由机器完全自行作出或者由机器辅助作出.自动化决策正在改变传统的人是主体、机器是客体的人机关系模式,对人的尊严形成了挑战.自动化决策往往容易忽视正当程序理念,违反正当程序中的中立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参与性原则.免受自动化决策的禁令进路和权利进路在规制目标、规制方式和规制限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论的引入可以改变我们对于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效力、属性和规范的认识,并为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权利的实现提供方法论基础.
法学界对于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研究源于对以逻辑演绎方法为核心的科学主义在法学中支配地位的反思和以经验主义为核心的社会科学在法学中的兴起.为了确保进入裁判性事实认定领域的社会科学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社会科学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规则.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证据的准入标准经历了一个从普遍认同标准到科学有效性标准的转变.社会学解释方法和社会框架是社会科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加以运用的两种方式.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应当以法律存在多种相互冲突的解释或存在"隐藏的漏洞"为前提,找寻法律概念所包含的肯定选项或者中性选项,并遵循比例原则和受到法律规范性质的约束.社会框架的运用必须以尊重本国文化传统和日常基本逻辑为前提,并结合其他因素,以充分发挥社会框架的效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代码技术的影响力由虚拟网络空间延伸至现实物理空间.代码技术不仅是虚拟世界中的"法律",也正在成为现实世界中潜在的"规制者".在"规制"逻辑的影响下,代码技术逐渐具有了"反自由"属性,作为人之主体性重要支撑的自由价值逐步被消解与重塑.代码技术对自由的限制缺乏正当性依据,根本原因在于代码技术背后的控制者以一种欠缺法律背书的方式为自由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从现代法治立场出发,对自由的限制存在严格的实质性标准与形式性程序,远非代码技术自治规则所能决定.面对代码技术的"反自由"属性,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代码技术进行规制.在回应代码技术引致的自由危机这一问题上,传统的法律治理手段在权力逻辑、监管模式与治理结构上均存在问题.应当在坚持主体性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推进既有治理体系的完善.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必须被放在中国权力运作的基本结构中理解.中央的政策目标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层级性给政府权力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中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一个目标群,这些目标往往分别指向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这种权力行使的多属性特征容易产生块块上的合作困境.中国行政权力运作的斜向结构,要求摒弃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的分析框架,确立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嵌入的关系.社会组织网络对政府具有较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迫使社会组织网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采取多种行动策略,从而偏离了协同治理的基本目标.如何提高层级性治理、多属性治理和协同治理的层次和水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数据权利保护个人控制模式从个人对数据的自决权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赋予数据权人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数据权利保护社会控制模式倾向于从数据对共同体的价值和特定群体良好的数据秩序出发,建构一套以保护共同体"文明规则"为核心的数据保护制度.个人控制模式与社会控制模式存在诸多分歧,但都在一定程上忽视了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带来了数字身份、数字劳动和数字消费三重异化,并直接影响到数据权利人的身份权、劳动权和消费权益.数据权利保护的要旨并不是要让数据永远停留在个人层面,而是要在保护数据权人的前提下去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增值,从而防止数据资本的异化.
组织社会学有关组织与环境的互动关系的研究为我们解释当下中国司法权运行的复杂结构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作为一种正式组织存在的司法机构需要将自身嵌入到特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中,从而通过与外部环境的资源交换和持续互动,实现环境与组织的双重进化.司法权行使的过程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过程,司法者需要在组织体的框架下做出裁判和决策.政法体制这一特殊的制度环境强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具有相近似的性质地位、业务的高度关联性和社会声誉的连带性.这种组织合法化机制促进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的组织行为和组织形式的趋同化.构建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环境合法化机制理应是下一步司法改革关注的一个重点.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诱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危机。运用传统法律制度去化解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和社会危机遇到了一系列法学理论上的难题和实践上的障碍。调整传统法律制度的规制理念,构建符合人工智能算法运作基本逻辑的规制路径具有规制算法的重要意义。</span>
地方法治试验是一种经验理性治理的典型方式.它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决定""规划""纲要"或"意见"等形式展开一系列的试验性活动,来探索本地法治建设基本路径和方式,并为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性法治建设积累经验.地方法治试验应当着重解决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蕴含的央地关系科学化和治理方式制度化两个核心问题.当下中国初步形成了自主探索型、上级设计型和请示授权型三种理想类型的地方法治试验模式.这三种模式在本质上都必须接受中央的主导.地方法治试验在推动当地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地方法治试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加地方法治试验的广度与深度、建立健全地方法治试验中的主导机制,是提升地方法治试验能力亟需解决的问题.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地方法治试验既能够激发地方政府的创造性,又能够科学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作。竞争动力学理论从经济发展产生的内生性驱动和官员晋升锦标赛产生的外在压力两方面,解释了地方法治试验的动力机制。中国采取"政府集权+行政集权"模式在促进国家统一同时,扩大了国家的治理规模,增加了国家的治理负荷,引发了超大型国家治理的结构性难题。中央试图通过允许地方进行法治试验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它能够在统护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及时调整中央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中央通过宪制约束、组织约束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地方法治试验的约束,确保国家整体主义体制结构的实现。地方法治不是一个脱离中国整体法治而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强烈方法论意义的概念。</span>
经济与社会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类重要权利,也是我国政府重点发展和保障的一类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坚持经济与社会权利优先发展的人权发展路径和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推行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均衡化发展和普惠化发展,强化政府以西部大开发和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履行义务方式的积极行动,逐步走上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梳理这条与西方社会明显有别的人权发展道路,总结其历史演进中的"中国选择""中国特征"和"中国方案",对于全面认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当下中国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面临的一个新的时代性重大课题.提升当下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就首先需要提升国家能力.从概念内涵上讲,国家能力主要包括资源汲取能力、基层渗透能力、民主巩固能力、制度治理能力和国家学习能力等内容.当下中国需要转变资源汲取的理念、增强地方政府汲取能力、防止资源汲取变相为与民争利;需要不断加强基层渗透能力,努力将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管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需要提升民主化程度和国家吸纳与整合能力,强化民主政体在制度和文化层面实现的稳定性和获得合法性,并以此为基础将民主政治结构化和常态化;需要强化制度治理能力,强调国家和政府权力由制度规范即宪法规范事先规定,国家机器和政府机构必须按照制度化的程序来运作,并且这些制度规范和制度化程序都应当依据现代制度伦理来创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家整体学习能力,增加国家学习层面、完善国家学习体制、转变国家学习态度,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完善地方治理体系,实现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制型国家模式反映的是一种全能政府的基本理念,强调统治型政府完全依赖政府这一单一执行主体来进行单一统治.治理型国家强调主体间的互动性思维、政策目标的多元性和变动性以及制度性的弹性治理方式.中央允许地方通过扩容立法权来提升地方治理能力,调整中央的政府集权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集权程度.准确界定地方性事务、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引发的合作困境和释放地方活力应当是中国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发展方向.
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实践中,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偏见代理的算法歧视、特征选择的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三种基本形态.为了消除算法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从规制的空间维度来看,这些措施包括原则性规制和特定性规制方式;从规制的时间维度来看,包括事后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从规制的主体角度来看,包括自律性规制和他律性规制方式.在司法审查层面,不同待遇审查和差异性影响审查是两种基本模式.强调平衡“数字鸿沟”,抑制算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国家权力的运用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共识.
The Chinese courts are now in full swing to shape the judicial culture, which fully reflects the urgent psychology of China as a post-developing country to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accumulate legal experience, legal wisdom and legal knowledge, and create a good legal cultural atmosphere. Setting examples and models, carrying out court literature and art activities, conducting judicial culture exhibitions and training judicial etiquette are the main ways to shape the judicial culture of contemporary courts. Constructivism, voluntarism and scientism are the supporting logic for shaping the judicial culture of the court. Valuing the culture of implements and utensils, the culture of law and politics, mass culture and cultural fragmentation while neglecting the spiritual culture, the rightoriented culture, the professional culture and cultural precipitation are the basic positions that the court insisted on the process of shaping judicial culture. At present, Chinese courts should hold a more rational and pragmatic attitude in the process of shaping the judicial culture.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国家建构主要围绕国家能力的提升来展开,而国家能力理论包括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和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两个基本理论框架。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框架强调应当将司法嵌入社会系统中,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正和博弈。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框架强调中国司法必须既能克服"条条"分割引起的法律和政策传递失真,又能克服多部门之间因"块块"分割而引起的合作困境。提升中国司法能力,应当将法院嵌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并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进步。为了解决司法失真和合作困境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协调和沟通能力,优化审判权配置、科学定位四级法院的基本职能,增强块块中以各个部门的信任、合作和整合为基础的多属性治理能力。</span>
行政法上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确定这些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是将一般性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前提.行政机关主要运用原则补充、定量方法和专家意见等来填补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应当受到行政司法裁判的完全审查,这一观点在逻辑上存在诸多谬误.原则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决定了法院在对通过原则补充方法填补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采取一种较低的审查密度.由于学科背景和专业分工的差异,法院往往会对行政机关使用定量方法所确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给予尊重,对其进行非常有限的司法审查.专家意见的特殊性致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这种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行为采取一种相对谨慎的审查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