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和平统一后的台湾高度自治权的性质形成了授权性自治权说和分权性自治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的实践表明,香港授权性自治权的制度设计和保留中央在必要时适当干预的权力,是正确的、恰当的.统一后台湾的治理问题,其复杂性超过香港.分权性自治权学说对中央权力的制度设计过于僵化,可能导致中央对和平统一后的台湾只具有极有限权力,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新事态."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应充分借鉴香港的实践经验,赋予台湾授权性自治权.同时,分权性自治权学说对联邦制的"分权"关系、"剩余权力"归属等存在认识误区.
香港回归后,出于对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尊重和实施"一国两制"方针的要求,基于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正式享有了广泛的对外事务权.回归25 年来,香港特区在缔结双边协定、参与国际多边活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互设机构、发放护照及出入境管理、对外经贸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香港广泛的对外联系,不仅有利于保持其繁荣稳定,而且对国家也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高度重视香港特区拓展对外联系所面临的挑战,继续支持香港特区巩固、拓展对外联系.
《中英联合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双边条约,受条约法规范,但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的条约,其部分条文属于当事国的单方面声明.《中英联合声明》第3条及附件一在性质上属于中国的单方面声明,以公开方式作出,明确表达了中国受其约束的主观意图,构成中国的国际义务.中国在中英谈判过程中一再申明反对英国对回归中国后的香港享有任何权利,《中英联合声明》整体、包括第3条及附件一都没有赋予英国任何权利.《中英联合声明》至今整体上仍然有效,但该声明各个条文有效性的时长有所不同,不宜以部分条文效力已经终止为由而否认整个声明的继续有效性.在与英国权利义务有关的条文实际上不再产生效力的情况下,主张声明中这部分条文已经终止效力,则是对法律事实的准确描述.
"治权"问题是两岸关系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孙中山治权学说的核心内容包括:治权不是主权;治权是政府权;治权可以有中央治权与地方治权之分,二者是从上至下的权力秩序关系;不存在两个或多个对等的中央治权.台湾岛内治权主张是对孙中山治权学说的异化.岛内治权主张借用治权概念给台湾当局添上了合法性标签,又借完全治权主张,掩盖可能造成台湾是"独立主权国家"的事实和后果.港澳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实践完全符合孙中山治权学说,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蕴含的主权与治权的辩证统一.依孙中山治权学说和两岸关系实际,可将现阶段台湾当局定位为地方性事实政府,它的所谓"治权"是一种地方性的、事实性的权力.在"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未来的台湾管治机构将是中国的合法的、地方性政府,享有地方性质的治权.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常用方式."一带一路"建设对仲裁服务有较大的需求,为香港仲裁业带来了发展契机.香港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仲裁法律体系,积累了较高的国际声誉;香港专业服务发达,为仲裁提供了丰厚的人才储备;香港的仲裁规则在国际上居于领先水平,香港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率高.这些优势为香港建设"一带一路"仲裁中心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香港面临比较激烈的国际竞争,特别是新加坡的竞争.香港应把握机遇,发挥优势,改进和完善仲裁服务,努力打造"一带一路"仲裁中心.
近年来香港青少年频繁参与多起社会抗争运动,反映出部分香港青少年存在缺乏国家认同、歧视内地、推崇极端本土主义思想等错误的思想认识.香港青少年的这些错误思想认识是香港青少年思想教育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所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港英殖民统治对教育的影响未能完全消除、特区政府没有及时建立起国民教育体系,沿袭自英国的舍堂文化影响了部分香港大学生的政治倾向,泛民主派把持的不良社会氛围蔓延至校园以及境外势力渗透大学校园等.改革香港青少年思想教育体制势在必行.香港特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应重视香港青少年工作,科学拟订方案,为香港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的合法性问题可分为实体合法性问题和程序合法性问题两类.对于实体合法性问题,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允许退出,那么缔约国有权退出;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没有退出条款,缔约国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可以退出的三项例外.在美国退出的国际组织和条约中,如果允许退出,美国当然有权退出;但如果不含退出条款,则美国在原则上不得退出,但例外的存在又导致不能绝对地断定这种退出不合法.不过,虽然在国际法层面不能断定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不具合法性,但在国际政治层面美国的这种单边主义做法严重损害了国际多边合作和共同发展,构成对全球治理体系的严重挑战,有悖时代潮流,不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对于程序合法性问题,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设置了退出条款,退出国应依照规定的程序退出;如果不合有退出条款,退出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宣布退出,但对于这种退出的生效时间则存在较大争议.无论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是否有规定,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已承担的义务在退出后不受影响.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条约法最重要的一条原则.中国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方式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中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香港基本法》的内容与《中英联合声明》是一致的,从而中国恪守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善意履行了《中英联合声明》的义务.《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不是《中英联合声明》,而只能是中国《宪法》.英国同样必须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善意解释《中英联合声明》,且不能将它对《中英联合声明》的理解和解释强加于中国.美国无权援引《中英联合声明》,它对香港事务的介入违反了国际法.
在美国的压力下,联合国安理会接连在多个决议中纳入一个豁免条款,赋予参与安理会设立或授权的行动、且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人员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条款的合法性在形式和内容上并没有明显违背《联合国宪章》,它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虽然豁免条款不符合《罗马规约》第16条的适用条件,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国际刑事法院仍应遵守纳入了豁免条款的安理会决议.由于安理会持续地在多个决议中纳入豁免条款,豁免条款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客观要件.
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我国《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权限范围限于非外交、国防领域,实践中若无法确定某一具体事项的性质而发生缔约权限的争议,应可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是中央政府缔结的条约,除外交、国防性质的条约以外,并不自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但在实践中已经发生国际机构裁决中央政府缔结的条约自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中央政府应及时清理现有条约,并在谈判、签订新条约时,对条约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做出明确安排.在基本法未明确列举的领域,如果特别行政区有自行缔约的必要,应事先获得中央政府的授权.为保障特别行政区缔结的条约 与国家统一行使的权力相协调,有必要在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或者基本法时对特别行政区缔约权设置一定的监督机制.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台湾当局与菲律宾和“南越”保持着“外交”关系。对于菲律宾、“南越”侵占南海岛礁的行为,台湾当局以“外交抗议”、恢复在太平岛驻军等方式予以了回应。为维护南海岛礁领土主权,大陆可以对台湾当局的这些作为以适当方式予以肯定。
当代国际法强调国际合作,具有较强的强制力,而且中国历来重视和尊重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可以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全球经贸格局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较高的投资贸易风险,决定了“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国际法的保障.中国应加强“一带一路”有关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完善和提升既有合作机制,通过国际合作,与沿线国家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国际法治建设.
2014年,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总体环境继续保持稳定.年内,台22个“邦交国”频传“弃台”警讯,有的狮子大开口公开向台当局索要经济援助.马英九当局为扭转执政困境,打破岛内“闷经济”局面,在推动对外活动上,以参与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议(RCEP)为目标,并继续深化与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质关系.
20世纪20至40年代,中山大学与西沙群岛的关系相当密切。中山大学积极推动并参与了中国政府组织的对西沙群岛的科学考察活动,而且获得了对西沙群岛矿产管理和开采的国家授权,抗战胜利后又参与了对西沙群岛的接收工作。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山大学的这些爱国行为构成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是中国对西沙群岛进行有效控制的证据,对中国维护西沙群岛的主权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与现实意义。
The subjective intention of Contracting Parties plays a decisive role on the legal nature of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To determine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ubjective intention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should investigate the subjective intention of China, the US and the UK when these two instruments were being drafted. After a careful study, it is found that when China, the US and the UK were drafting out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they intentionally made it have binding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 e. entitled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as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正>台湾渔民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捕鱼问题是横亘在台日之间的一个棘手问题,对台日关系有着重大影响。迄今为止,虽然台日之间进行了16次渔业会谈,但始终未能解决问题。不久前台日又在东京举行了第17次渔业会谈预备会议,这是在中日钓鱼岛之争白热化之际,由日本主动向台湾提出的。日本是要对台湾做出实质性让步,还是别有用心布下诱饵,欲使台湾不与大陆联手保钓?
>4月10日,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在台北举行第17次渔业会谈,并签署"渔业协议"。协议是在日本非法"国有化"钓鱼岛以后,中国大陆采取行动坚决捍卫钓鱼岛主权,日本面临来自海峡两岸共同保钓的压力下,不得已而做出的让步与妥协。台湾渔民虽然通过协议获得了"渔权",但这种权益的基础并不牢固,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日
<正>只有松绑目前的政策,才能吸引越来越多的陆生赴台求学。1月14日,马英九在出席台湾地区大学校长会议时承诺,大举扩大招收大陆学生赴台就读,承认学历的大陆大学将从"985工程"大学扩大到"211工程"大学,这预示着陆生赴台将再放宽。赴台求学本是大陆学生的新选择,但是台湾地区的"有限开放"政策,给有意赴台的大陆学子泼了一瓢冷水。台湾高校招收陆生两年,效果并不理想。只有松绑目前的政策,才能吸引越来越多的陆生赴台求学。
2013年4月10日,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在台北举行了第17次渔业会谈,并签署"台日渔业协议".该协议是日本在渔业问题上实行"一中一台"、 "两个中国"的体现,背离了中日建交时日本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对台湾而言,日本表面上通过"协议"让出渔权,但这种渔权是脆弱的,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日本控制.海峡两岸应认识到日本拉拢台湾、分化两岸的阴谋,冷静对待,勿上日本圈套.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三种情形下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这是美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重大障碍。美国为防止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国民行使管辖权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根据自己对《罗马规约》第98(2)条的解读,与其他国家缔结所谓的双边豁免协定。虽然美国双边豁免协定并不是《罗马规约》第98(2)条所指的"国际协定",但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美国双边豁免协定仍然是合法的双边协定。这对于那些既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又与美国缔结了双边豁免协定的国家而言,它们可能面临着双重条约义务,并由此导致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