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保护儿童权利的纲领性条款,在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表述予以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从福利司法的视角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和要求嵌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需要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全面梳理、审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精髓与要求,正确评估、动态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趋势,在兼顾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采取个别化处遇的方式,完善分流转处措施,通过个性化的矫治教育实现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化回归这一最大利益.
随着1984年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1986年少年起诉组在长宁区检察院设置,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拉开序幕.经过近四十年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未成年人司法取得了重大成就.
《刑法》第17条第3款在严格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下调,为处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案件提供了新途径.在实体上,情节恶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综合考量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犯罪中的作用、对象、案发原因、场所、时间、犯罪后表现等情况,以及其犯罪行为是否冲击社会基本价值观,挑战社会人伦底线等因素,予以判断.在程序要件上,第17条第3款中的核准追诉指的是核准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追诉时效不同."核准追诉"的实质,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该案的走向是作为刑事案件还是保护处分案件,其法律性质为先议制度.在具体程序上,核准追诉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证据收集方式应当根据案发后是否发现行为人而有所区分,对于行为人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调查和任意侦查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性管束措施.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相较原法在许多方面作出了细化、更新,相应地,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以及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未检工作在监督职能、工作重心、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应作出相应转变.
吴宏耀 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新特点.其中,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法治生活的美好向往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诚如张军检察长所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不仅希望案件得到依法办理,更希望迅速案结事了;不仅希望权益得到维护,更希望司法公正更好更快实现;不仅希望正义不缺席,更希望正义不迟到."
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不同位阶、部门的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少年司法理念和社会公众认知还存在一定差距、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社会专业力量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等问题,实践中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运行现状并不乐观.充分总结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内在规律,结合广东省深圳地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情况、未成年人保护需求以及社会支持力量特点,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为平台,通过罪错未成年人全链条精准帮教、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保护和临界预防保护处分等,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
少年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了科学的修改思路,切实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现实问题,合理吸收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实质精神,较好地协调了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适度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构建了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措施,健全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完善、充实了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封存犯罪记录是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监督与救济程序缺失、查询程序不规范、封存效力不明确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脱节等问题。此外,该制度在运行中与少年司法其他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单一的封存模式以及适用条件,不利于实现双向保护的目的。对此,应当通过采取"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考验期、完善监督与救济、明确封存效力以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等方式,对制度进行完善。此外,应当以整体性视角看待该制度,缓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少年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使制度内部相互协调。</span>
近年来,从事教育、服务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工作的人员,利用其特定身份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频频曝出,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法治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首份检察建议书.“一号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有益探索.
对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一直以来存在不同声音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主张.归根到底,根源于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缺乏深入的认识.本文从历史发展、科学依据、司法实践三个角度总结与提炼了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建议应按照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这一具有逻辑递进性的层次,立足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
强制上诉制度是慎重适用死刑的重要体现,具有救济、纠错以及限制死刑适用的功能.在我国构建强制上诉制度顺应了限制死刑的国际趋势,契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也是应对错判、错杀的有效方式.强制上诉通过自动开启二审程序,使死刑案件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审理,这更有可能发现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及时对被告人提供救济.尽管死刑案件要经过复核程序才能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但作为一种审核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实际参与有限,复核程序难以承担救济、纠错的功能.现阶段,构建强制上诉制度应当对关键问题进行改革,取消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在二审中注重对事实、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赋予法官特定的"关照"义务,从而确保这一制度在我国得到落实.
大家的发言对我的启发很大,下面有几个问题提出来. 第一个问题是检察权运行理念及其实现. 在最高层位的理念,这个大家认识比较容易统一,比如说强调公平、正义、高效,可能没有什么分歧.但是越往下,涉及到具体某一类检察权运行的时候,这个理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认识.所以我觉得更下位的一些理念的问题,具体到某一些检察权行使当中,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比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运行的理念是否有特殊性,有怎样的特殊性.同时,理念的贯彻落实需要具体的制度和配套措施来支撑.如果跟不上,理念也就只能停留在口头层面,无法落地.
与会代表对强制亲职教育的思考与探索既有实践层面经验的总结,也有理论上的深入分析;既有对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的反思,也有相关立法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强制亲职教育的实践探索可谓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把少年司法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有机结合.少年司法是具有高度专业化和高度社会化的一项司法工作.检察机关对于开展亲职教育及强制亲职教育的探索将这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体现了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性.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满足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去标签化”与“再社会化”以及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的要求.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犯罪信息不当泄露、未成年人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封存范围过于僵硬等问题.以双向保护理念为视角,从信息保护、从业禁止、封存范围等方面设想制度完善的合理路径,以期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未成年人检察问题研究》的出版,是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 在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在未成年人司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因为,我国刑事程序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构成,各个阶段相互独立,前后衔接,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法院负责审判.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不仅在整个程序中承上启下,而且负责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唯一能够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域外的发展历程表明,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历史的必然,国家亲权和儿童人权是理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是核心原则,保护制度、福利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三项基础性制度,专门立法是主要形式。我国应当合理借鉴域外经验,吸收其中规律性、普遍性的做法,立足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统领,以未成年人单行立法为核心支柱,以部门法中未成年人的特殊章节或条款为重要来源,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细化配套规定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span>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与长久稳定。这不仅关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也关乎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对此,应当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进行顶层设计,从完善立法、改革体制、推进司法以及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等多方面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
A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independent implementation of prosecutorial power. It requires fully understanding of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complexity of prosecutorial power and integration and independence of the exercise of prosecutorial power and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 responsibility between different power operation subjects. On the basis of being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cedural principle,we should optimize the distribution of prosecutorial authority.
司法实务中对未成年人是否和成年人共用一个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径行逮捕是否当然地适用于未成年人等问题,目前存在较大的困惑和争议.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相关要求,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案件在适用逮捕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应当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国际公约和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建立不同于成人司法的逮捕未成年人制度,并初步提出包括应当不予逮捕、一般可以不予逮捕、可以予以逮捕三次层次的具体操作规则.
随着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与演变,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法律事实上相互交织,在性质认定上界限难分,在诉讼程序上相互冲突,这种法律现象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这种刑民交叉案件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法律事实存在竞合或牵连,进而导致两种诉讼行为在运行时互相影响,甚至形成冲突,这些诉讼行为的冲突其背后暗含着不同类型的权力(利)冲突.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厘清基本概念,遵循诉讼规律,把握权力(利)的协调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