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履职"是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要求的新型检察理念,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趋向.基于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的分析,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过程中呈现"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以人民为中心"与"服务大局"两大司法理念共同形塑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但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须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受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性原则约束,进而形成"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推进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既需要建构基于程序法治的规范机制以及立体化的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异化;又需要从规范数字技术应用、完善协同机制等方面深化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保障机制.
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推进监察法治的重要举措,是对"宪法与法律至上"这一法治要义的坚持,有助于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亦有助于完善监察法体系,理顺党规与国法关系,提高监察机关腐败治理效能.基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这一立法基础,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存在一体模式与并立模式两种选择,二者各有优势.基于当下党政关系的定位以及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更适宜选择适度化的并立模式.监察委员会组织法需要基于体系思维进行制定,这是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建构监察法体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需建构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内部体系,包括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依法监察、高效监察四大基本原则;另一方面,需搭建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形式架构,从而建构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外部体系.同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还要与外部规范相协调,从而实现法制统一.
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在我国有着较长的实践.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党政联合立规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党内法规在实现有效管党治党、节约规范制定成本、推动规则实施、推进国家有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实践来看,党政联合立规主要存在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及党政同责等特定领域.基于党规和国法的分殊以及严格依法立法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必要从进一步明确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和范围、优化联合立规的制定和发布机制、构建更为刚性的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促进党政联合立规实现更高程度的规范化,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党统一领导下的"纪监互融"成为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的典范性政治创举,昭示着在政治决断与宪法规范的二元张力下中国宪制的走向."纪监互融"的基本点是在党的领导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价值追求、组织结构、职能安排、人员配置的互融状态中实现最佳治理功能."纪监互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融合的最终归宿不是"纪监合一".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宪法框架下,纪检监察机关应秉持"功能优化"的原则,在形成党和国家监督合力的同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二宪法"40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八二宪法"发展的40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
《行政处罚法》新增第24条第1款"处罚权交由"规则,撼动了既有的行政处罚体制,使得行政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向基层延伸.新法实施后遇到了诸多适用问题,故有必要明确其规范意旨,通过内、外部视角的融合,从行政权能与行政权限两方面进行细致阐释.在具体适用层面,"处罚权交由"的决定主体既可以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以为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部门同样可以进一步明确权限分工;"处罚权交由"的承接主体则需要为处罚权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体制保障;同时,应结合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适用领域对"处罚权交由"的范围进行限缩,并根据行政处罚种类的损益性对基层处罚措施进行必要之限制.
《民法典》第1025 条规定了针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首次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写入法律.它需要弥补此前实务中引入的公众人物理论的不足,提供确定性规则.依据宪法,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未被赋予绝对优先的地位,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需要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在适用时,可通过价值填充与规则再造实现法规范的进一步具体化.前者指根据法规范的目的及内容完成价值填充,后者指限缩案件范围,区分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与确认主体,将公共利益目的抗辩融入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在个案中审慎开展利益衡量.
近年来,比例原则的阶层构造渐次完善,适用结构不断延展,已成为公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逐步彰显和确立自身在私法领域中的地位.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目的指向、内在价值立场和外在表现形式皆体现出与比例原则的深度契合性.比例原则应当突破国法体系之畛域,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广泛适用;比例原则应当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存在,其适用能够优化党内法规制定权限配置,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加强党内法规实施,最终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当前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比较薄弱,其监督地位趋于边缘、监督措施缺乏约束、监督程序存在漏洞.造成人大监督薄弱的根本原因是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秉持行政自制理念,相应的监督更强调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自由裁量免受外部审查,以及决策事后的结果归责.然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人大监督有强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方面,人大与政府在重大事项上的权力相互交织,行政裁量权力需要受到更强有力的控制;另一方面,人大监督、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一定的优势条件.强化人大监督,需要在尊重行政权力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突出监督权在人大权力中的独立地位,具体地要从重置决策事项确定权的归属等多个方面优化制度安排.
根据《监察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人员是指与监察案件存在关联的,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基于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原旨,采行以目的解释为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相结合的法律解释方法,涉案人员区别于《监察法》第15条所规定的监察对象,但其在事实上亦应归属于监察对象的范畴之中.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建设的有益经验,我们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面向入手,构建系统完备的涉案人员制度.首先,在主体层面,明确涉案人员的地位与范围;其次,在内部程序层面,以细化留置程序、规范涉案财物调查处置程序为抓手,规范涉案人员内部监察程序;最后,在外部制度层面,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监察赔偿制度等涉案人员外部监督制度.
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参与之下,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力量越来越充足,但这些主体皆为非正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活动缺乏统筹安排,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督秩序,因而需要确立正式的外部监督机关,发挥一定的牵引作用.检察机关因法律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具备将监督对象拓展至行政机关的可行性,因其在法律实施中开展合法性监督的专业优势,具备将其机关职能拓展至行政执法监督的适当性,所以比监察机关更适于成为正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现行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补强优化.在权力配置上,检察机关需要配以调查权、合法性评议权和程序性处置权,同时要保持监督权行使的限度,避免脱离行政执法合法性监督的焦点,尊重行政执法的独立自主,并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较为广泛时,可能会呈现"全民违法"的现象."全民违法"的出现意味着政府即使确立了标准并施以惩罚,却仍然无法防止人们从事违法行为.民众的心理以及规则处于"过渡阶段"、规则本身不合理等均可能导致这一现象.就规则不合理造成的"全民违法"来说,自动化行政为其提供了客观前提,行政目的的错位与落空是其深层逻辑.从法治国家的基点出发,"全民违法"可能有违"善法之治",实体上欠缺过罚相当性、合比例性,程序上折损正当性.从基本人权的基点出发,"全民违法"可能脱离人民意志性,违反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防范规则不合理造成的"全民违法"现象,治本在于治"法",完善正当程序为其辅助.应充分展开违法成本评估、法规备案审查,构建起平衡行政多元目的的制度体系.同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完善设备审核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当前监察立法呈现"分散化"、"粗放化"的特征,并产生了法外规范膨胀、体系化程度不足、立法资源浪费等问题.监察法法典化是克服当下监察立法困境的科学方案.监察法法典化在实现监察法规范的体系化、完备化,促进法秩序统一,节约立法资源,进一步推进监察活动法治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下,监察法的法典化已经具备较为充分的价值基础、规范基础与现实条件,具有可能性.监察法典的编纂可按照"总则—分则"模式确立基本框架,并注重监察法典的体系性,适度开放性,以及人权保障底色.
党政联合发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近几年学术界逐渐开始关注到这种现象,并围绕其属性形成了文件说、行文说与工具说等观点.但这三种观点对党政联合发文的本体性研究皆存在不足,难以对其进行合理阐释.有必要回归到"党政联合发文是什么"这一本体性问题,并可将此问题具化为对党政联合发文本体之性质、关系与特征等属性的界定问题.从性质上来看,党政联合发文的本质属性应是"制度",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党的领导制度.从关系上来看,党政联合发文承载的是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其制度实践与制度规范体系的建构应恪守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之边界.从特征上来看,党政联合发文具有典型的复合性特征,包括党组织及其工作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办公厅(室)的主体复合,非国家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的权力复合,以及联合制发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复合等制度特征.
在党内立规领域,授权立规是指党中央将部分立规职权有条件地转移给能够承担立规责任的党组织,使党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规的现象.授权立规通过授权立规条款和授权立规决定两大载体来释放其能量,其中,授权立规条款规定在党内法规文件之中,构成授权立规的法定载体;授权立规决定规定在党的主张类文件当中,构成授权立规的事实载体.从功能主义的进路出发,授权立规蕴含着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从未来走向来看,它正在向着逐步限缩的方向发展.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两者的适用衔接是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有效贯通的现实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文件性质界定、具体规范中有关"规定"的外延分析、违法与违纪行为的事实厘清、处分程度的轻重匹配、党规领域中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如何调整政务处分行为等问题,从而实现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在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衔接,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吴宏耀 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新特点.其中,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法治生活的美好向往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诚如张军检察长所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不仅希望案件得到依法办理,更希望迅速案结事了;不仅希望权益得到维护,更希望司法公正更好更快实现;不仅希望正义不缺席,更希望正义不迟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任务塑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方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方向在于推进国家治理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协同化,进而驱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奠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根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能偏离制度的人民性,应当遵循"为了人民"所塑造的能动型发展进路与"依靠人民"所塑造的包容型、参与型发展进路.社会变迁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时代因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需要回应以数字社会、风险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功能分化社会为特征的社会新变化,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监督、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捍卫公平正义、风险预防、智能化建设、专业化建设、协同机制建设等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重点任务.
对我国2006年至2019年间法院运用了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295份判词进行梳理与分析后,可以看到言论自由条款已一定程度上地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判断.既有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多数判决未区分言论的性质、价值衡量停留于法官主观判断的阶段、贸然引进域外法上的概念等不足.明晰宪法上言论的内涵、建构可操作的价值衡量框架、实现域外法概念的本土化,是达成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平衡的应有之义.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包括自由主义、社群主义、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宪法爱国主义等.纵观少数人权利保护理论,尊重和认可少数人群体的文化价值、关照少数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利地位是共同特点.宪法爱国主义强调,在国家的族际关系整合过程中,要强化国家认同、公民身份认同,推动国家朝着立宪主义方向发展.对我国而言,尊崇宪法地位,以宪法精神凝聚各族群众,以宪法权威捍卫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是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重要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