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着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抑或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两诉"选择困境.然而,单纯地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均有缺陷和不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理念与实施机制等多方面的困惑和难题.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检察机关应当融合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内在制度优势,形成一种以一体化和整体性为特征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为此,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调整所形成的二元立法分离模式有必要加以修正,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以形成一体化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乃大势所趋.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不仅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更好地应对由此带来的信息公共安全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因该条款为原则性规定,故应从个人信息公益化识别标准、起诉主体的确定和顺位性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以及法律责任的组合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阐释,以利于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维权功能、预防功能、解纷功能、民主功能、司法功能等诸多功能,有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程序价值之实现.但该制度在类型设置上缺乏原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类型,同时对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权保护也规范不周,对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制度运作上过于强调法院的职权干预作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未能获得应有体现和保障.为此,本文提出了确立原告型第三人制度、完善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规范辅助型第三人制度以及赋予相对方异议权制度等修法建言.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司法保护公益的常态性诉讼形式,是同时实现刑法目的和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最佳诉讼形式.但是迄今为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范尚属空白,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对此也缺乏重视.因此,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无需规定诉前公告程序、被告主体不必保持绝对的一致性、案件管辖应当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组织不是非要采用7人合议庭制不可、审判顺序应当是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并行交错而不是"先刑后民"等.
本文探讨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这种介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新型的共同诉讼形态,主张我国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导入和确认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这不仅是适应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实体法不断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丰富和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内容和体系,适应司法实践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需要,更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弱化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限,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深化发展和制度转型的需要.
破产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保障,破产机制的功效发挥取决于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顺畅.全国法院在2019年共审结了破产案件的数量为4626件,2020年该数量增至10132件.2021年该数量又上升至1.3万件.尽管数量逐年增长,但与每年数以千万件计的民商事案件相比仍极其微小,与我国经济规模和市场化程度也并不匹配.
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对企业和个人实行同等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同时也面临着观念障碍、诚信障碍、司法障碍等不利因素有待克服.我国特殊的执行终结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合伙企业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机制、救灾免债政策等已经成为《个人破产法》的制度萌芽,也为该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立法基础.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应当处理好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破产保护与破产惩戒等关系.
新时期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新格局中地位大幅提升,它是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支柱性、前沿性职能和业务之一.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应当置于检察制度维度、诉讼制度维度以及社会治理维度进行审视和洞察,从中可见民事检察的发展潜能巨大;但回到现实,也应看到民事检察在制度规范上和实践运行上都还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直面和正视这些缺陷和不足是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做强民事检察业务的必要前提.在认知和剖析民事检察所存在的问题之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应从理念更新、原则调适以及机制重构等视角对民事检察进行整体的规范再造和实施技术上的程序优化改革之建议.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证机构体制经历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公证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需要正视的是,如火如荼的公证机构体制改革仍面临着理论不足、逻辑不畅、动力不够、成效不彰等问题.特别是关于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仍有许多基础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譬如,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性质是什么?合作制公证机构与其他体制公证机构有什么差异?合作制公证机构应该怎样进行治理?国内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这些问题均尚未形成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进度和成效.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实际,从学理层面对这些问题予以回应和澄清,以期为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启迪.
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2018年4月《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所形成的是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名誉权保护在内"4+1"的格局.然而,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入推进,囿于此一格局中的公益诉讼范围显示出了其局限性,需要加以拓展和突破.但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什么要拓展?应当如何拓展?拓展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均有待于解答.
支持起诉在法律文本中虽然始终被表述为基本原则,但在私益诉讼阶段其实已经丧失了实际效用.随着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这种状况得到了转圜,支持起诉得以在公益诉讼中复兴.从宏观、中观、微观维度考察支持起诉的历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一个从私益诉讼到衰落和公益诉讼再到复兴的历史.以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标准,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公益诉讼,这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支持公益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受限制,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等.
法院在对当事人适格进行判断时,应当首先对当事人适格进行类型化观察,在该基础上,再遵循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按照分层判断与综合判断相结合、举证与查证相结合、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判断性审查与形成性审查相结合、全程审查与节点审查相结合等原则进行判断.为确保当事人适格得到正确的判断,民事诉讼法应当完善补正程序、释明程序、当事人更换与追加程序、告知程序、证明程序、听证与评估程序、自认与调解程序、认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等.
吴宏耀 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新特点.其中,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法治生活的美好向往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诚如张军检察长所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不仅希望案件得到依法办理,更希望迅速案结事了;不仅希望权益得到维护,更希望司法公正更好更快实现;不仅希望正义不缺席,更希望正义不迟到."
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但在争议中也对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个人破产程序相关理论内在的争议度与共识度究竟有多少值得探究,这关乎我国个人破产程序能否得以科学地构建.通过对571位受访者进行问卷调查可知,受访者整体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个人破产程序的程序功能、立法目的以及破产和解程序适用等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对于个人破产程序建立后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程序模式的选择、适用主体的范围以及破产清算程序的设计等问题仍有较大争议.通过使用在线SPSS软件对不同职业组别的受访者的选择进行检验后发现,不同职业组别的受访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态度、个人破产程序建立的必要性、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设计与应用等问题的选择与受访者整体的选择存在显著性差异.为此,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应争取更广泛的理论共识,并尽量缩小理论分歧.
我国证券市场的治理模式长期有“重行轻民”“重监管、轻诉讼”之弊,诉讼手段长期被司法解释所遮蔽和搁置.《证券法》修改后引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一集团诉讼的核心要素,并确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为诉讼代表人,自此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登上历史舞台.为使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行稳致远,有必要着力构建与完善诉讼代表机制、律师代理机制、通知公告机制、集团确认机制、成员进退机制、和解调解机制、效力扩张机制、执行分配机制、公私益诉讼融合机制、滥诉防控机制等集团诉讼所特有的诉讼机制.
2019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收获了骄人的研究硕果.一年来,全国多所高校法学院以及科研机构举办了多次富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讨会,学界出版了数十本有关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专著,有以“民事诉讼法”“民事程序法”以及“民事司法”为主题的千余篇学术文章面世.笔者以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及部分综合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为限,对该年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学者的主要观点进行简要综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而完善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已属必然.从发展趋势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正在从狭义转向广义、从传统转向现代、从一元转向多元,其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就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机制而言,有必要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分为诉讼标的同一型和诉讼标的牵连型、原告型和被告型以及既判力全面扩张型和既判力局部扩张型等类型,对其识别以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牵连性为客观标准,同时辅之以立法上的除外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等制定法上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辨析,提出若干条款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法建言.
将民事检察听证作为案件审查的方式之一,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有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精准监督,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但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民事检察听证尚未成为主导性审查方式,制度效能还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与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功能较为单一、规定粗疏、定性存在偏颇、程序较为简化有关.对此,应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听证的原则,合理划分听证类型,完善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配套机制.
现代民政应以强化社会责任为主要导向,为此有必要实现传统民政职能的转型升级,并对现有的民政职能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化调整. 民政职能多种多样,比如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社会组织、基层民主等,千头万绪,相互之间的跨度也很大.民政职能应与时俱进,实现职能重点的转移,从而实现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的跨越.在现代民政中,民政机关承担着社会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社会建设既是民政部门的新型职能,又是现时代的重点职能.
检察事业当下正处于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笔者认为,在这样一个转折期,要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需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一、处理好检察改革和检察发展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目前是“双肩挑”,一边是办案和发展,一边是改革和创新.这二者的辩证关系是: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改革,改革与发展水乳交融,相辅相成,两不耽误,同时推进.检察改革使检察机关处在历史性的发展关键时期,它将使检察机关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传统上看,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就是镇压犯罪的“刀把子”,然而这种传统的观念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正从单一的“刀把子”模式转型为融维稳、监督与服务于一体的“多面孔”模式.检察机关肩负的不再是传统的一元化职能,而改变成了多元化职能,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理念不再是简单的“我对你错型监督”,而是“对错摸索型监督”,对立性的监督行为方式让位于协同性的监督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