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吸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法律层面设定了行政处罚决定有限公开规则,但却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行政处罚决定兼具政府信息、相对人负面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三重属性,其广泛公开规则已然覆盖各层级规范,且与及时公开、多渠道公开等规则相衔接.为释放有限公开规则的作用空间,有权机关应当明确否定并清理以不同面貌出现的广泛公开规则,厘清有限公开规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声誉制裁、信用监管等不同维度的核心要求.同时,客观呈现公开内容、限制公开载体与方式、适当予以暂缓公开等审慎公开规则亦应与有限公开规则相衔接.有限公开规则须以行政裁量和听取意见程序为支撑,无法以自动化方式展开,但建构行政裁量模型仍有益于解决其被架空的难题."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三维裁量框架有助于增强公开标准的明确性,矫正实践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标准的普遍背离.
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具有私法与公法双重面向,其中私法面向主要包括个人金融信用以及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两个维度;公法面向主要包括个人职业信用、个人社会信用和个人综合信用三个维度.个人金融信用和职业信用评价,更趋向于发挥提示风险的功能;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社会信用和综合信用评价,更趋向于发挥规制强化的功能.民法理论认为信用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属性,信用权是与名誉权相对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应当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公法理论认为信用评价主体的行为应受实体、程序与可问责性等方面的约束,与信用制度相关联的制裁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要求,审慎针对自然人进行数据整合与信用画像.私法与公法中关于个人信用权利保护和信用评价权力约束的理论与规范渊源,应当成为约束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共通规范.
科林·斯科特教授《规制、治理与法律:前沿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一书立足于晚近西方规制与治理实践发展,对从"福利国家"到"规制国家",再到超越规制国家的现代治理网络进行描摹,对政府规制机构与私人规制主体的规制角色、法律约束与责任机制进行探研,勾勒出一个相对完整的"规制组织—规制过程—规制责任"体系分析框架.其问题意识、理论模型和核心观点对中国公法学者构建规制法体系、理解行政法转型均颇具启示.
声誉制裁是公权力主体披露相对人负面信息、降低相对人社会评价的行为.在通报批评等“一事一议”的传统形式之外,声誉制裁在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的掩映下,以常态化的违法事实公布、负面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和向相对人施以各类负面标签等形式自动化、普遍性地展开.声誉制裁存在信息范围过广、制裁效果过重、修复难度过大等问题,结构性地压缩了行政裁量空间以及宽容、激励等制度的空间.公权力主体应当将“保护相对人声誉”作为重要的公法价值,扭转针对相对人声誉信息以“披露为原则、不披露为例外”的现实作法;限缩声誉制裁的适用范围,选择恰当的声誉制裁形式;设置有意义的程序装置,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声誉修复与救济机制,保护相对人未来发展的能力.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即转移人口获取城市居民身份与权利、 空间资源及实现城市社会空间融入的发展过程,也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伴随中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与市民化历程的前行,涌入城市的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进程中面临地理区位空间的非公正分配,城市社会人文空间的非公正包容及城市权利非公正赋予的城市空间正义缺失困境,这些都严重阻抑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从空间正义的理论视角出发,实现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以"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空间融合与重构,以"城市包容"的思维推动转移人口城市空间的变迁发展,以法律原则、 制度保障转移人口的城市空间权益.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工具,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创设了新型评价体系、合作机制和法律责任.新型评价体系以信用语词为载体对相对人的守法、违法信息进行了重新表达,并通过考察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既往表现形成守法肖像.应当通过厘定免于记录与评价的事项和审慎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来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新型合作机制以信息共享公开为基础大幅简化了部门联合与公私联合的协同方案,可分为加强惩戒型、信息通报型和风险预防型三种类型,其中纯粹以加强惩戒为目的的联合应当最为审慎推行.部门联合应当回归“各司其职”的本质,公私联合应当回归“合作治理”的本质.新型法律责任通过“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形式设定了“箩筐”式制裁方案,应当予以摒弃.政府应当利用丰富的信用工具箱提升监管效能,将对其进行合法性控制的法律技术回归到既有法律框架中来.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旨在通过简单的等级符号凝结复杂的企业环境表现信息,为行政监管、市场决策和社会监督提供参考.以信息为基础、以市场为基础和融合自我规制要素的规制工具在环境领域不断发展,这为该制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该制度包含企业环境信息归集、等级评定、共享公开与使用等若干环节,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预测性和有效性.它评价对象聚焦,与经济金融信用对接通畅,并能够与奖惩手段建立合理关联,可接受性较高.但是,它也同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违反比例原则等合法性质疑,面对综合评价指标难以精确、声誉机制效果不显、"多头"信用监管加重企业负担等制度困境.因此,应当提升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理顺信用监管内部结构,在信用奖惩上保持谦抑审慎.
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特殊的自然与经济社会条件基础上,运用契合度理论中的供给-需求、需求-能力两个理论,进一步探讨农村农业信息与农民培训服务在供给内容、供给方式、供给机制三个层面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培训人员不足、内容针对性不强,服务供给内容的需求回应性弱、供给手段较落后、服务供给机制单一化等问题.据此提出以契合需求为前提完善供需双向的互动表达与决策机制、基于地区特殊性基础上的灵活服务供给方式,以合作为纽带构建"一主多元"的服务供给机制等对策建议.
连续性和阶段性是社会主要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属性.应对一定发展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需要政府配置特定职能体系与之对应.当前,随着人民需要的内涵不断拓展、需求层次的不断提升和需求种类的日益多样,必然要求政府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有效供给的能力.约翰·W·金登多源流理论作为政策变迁的主流理论对中国的政策变迁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基于此,在中国语境下以构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与多样化的政策为目标,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不均等、不多样的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为分析着力点,修正运用多源流理论框架系统分析公共服务双重供给政策构建的三项源流是文章研究的出发点,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双重供给政策成为政府议题并进入政府议程奠定基础.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是实现改革全面深化的必由之路与必然要求,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建设研究也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全民参与、全民幸福是公共服务的现代化,透明负责的政府现代化也是公共服务的现代化,兼顾公平与效率更是公共服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建立政府公共服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实现公共服务现代化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文章基于梳理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之上意图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及其现代化评估框架做相关探索.
人权责任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与全球化、民营化的发展密切相关,人权越发敏锐地受到私人主体的影响.作为规制者的私人主体须根据其规制角色承担相应的人权责任;掌握关键资源与提供核心服务的私人主体须通过普遍服务来积极履行人权责任;具有结构性优势地位的私人主体须尊重并保障与其处于不对等地位的个人权利.人权责任配置的基础形态是公共治理网络模型,国家人权责任覆盖尊重、保障与发展人权的不同维度;其他分担治理任务的私人主体则依据角色、能力与获益等要素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评级是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对人在相关领域的既往表现进行评价,并以简明的符号标识并公示的行政活动.作为常用的分类监管工具,行政评级有助于增强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但因其将复杂情形过于简化,也存在一定的制度局限.行政评级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在一定期间内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程度的确认.行政评级结果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结合,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处理的构成要件、行政裁量的考量因素、行政指导的事实依据以及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的前提.因此,行政评级应当在规范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设置、救济机制等方面受到法律控制.
软法理论可以溯至平衡论的学术主张,是公法理论面对公共治理实践的挑战而生发的一种法治方案.在对软法概念与性质、软法与法治的关系、软法效力等议题的回应与争鸣中,软法理论主张逐渐得以澄清,形成了较具规模的理论体系,重构了行政法治理模式.软法之治将更具参与性、回应性、灵活性的要素注入原先的管理模式,在“软法+其他学科”、部门软法和具体的软法规范三个维度上形成了精细化的发展趋向.
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评价分类、共享公开,并据此实施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的新型规制工具.信用工具能够有效整合多元治理主体和多元监管工具,为公民创造更多可利用的信息选择,是确保行政义务履行制度的新发展.但目前实践中存在设定依据层级较低、对相对人的权利限制与制度目标之间不成比例、失信情形与惩戒措施之间不具有合理关联、程序装置不完备等问题,须受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公法原则约束.
随着政府管理向公共治理的转型,传统由行政机关担负的管理责任也开始向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的治理责任转型,治理责任对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治理责任是涵盖所有治理主体和整个治理过程的责任,既指向政府责任,又指向扮演公共治理角色的其他主体所应当负有的责任;既包含治理主体应当担负的事后责任,又包含保证治理主体负责的一系列制度工具.治理责任的框架可以从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对象、责任承担标准、须负责的事项、程序性要求以及责任产生的结果六个方面展开.
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环境信用评级模仿传统上应用于金融市场的信用评级制度,并加以创新,应用至环境治理领域,是一种崭新的治理工具尝试.评级作为一种软法机制,其评级结果本身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强制性法律责任,但基于评级结果的多元主体共同行动、运用多元工具综合运用,会对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评级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包括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公权力机构,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公众与媒体等.评级机制中所涉及的多元治理工具包括许可、标准、信息公开等管理性工具,信贷、补贴等市场性工具,政府采购目录、自愿性环境协议等契约性工具以及行业自治和企业自我规制.评级是一种建立在信息共享、协商对话、合作共治基础上的新型治理工具.
随着现代行政国家的兴起,行政机关处理的日常事务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立法机关越来越难以为其设定具体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行政法已经进入了行政立法的时代.相较于个案处理,行政规则能够涵盖更为广泛的议题和更为广阔的群体;相较于法律,行政规则可以更切合行政过程的实际,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和专业背景,权衡各种利益与价值,更好地回应社会诉求.
在美国,法律规定往往十分简单,留下大量的空间供专门的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则,行政立法逐渐成为政策发布的主要形式。但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权,又产生了民主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于是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最重要的征求意见程序,听证制度既促使行政立法更加反映民意,又有利于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但同时也增加了决策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一百年多年来,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一直处于不断修正和发展之中,试图在行政效率与民主正当性的两难中寻找一条适当的路径。
软法是相对硬法而言的,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人权的法治保障需要软硬法并举.在人权的硬法保障方面,目前我国立法已经较为完备,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是进一步加强的重点任务,并且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硬法保障模式更加侧重于对人身权、自由权的尊重,在多元治理的背景下,面对多样化的人权建设任务,体现出能力不足之困.当代社会既需要人权实现方式的多样化、也需要人权保障主体的多元化,人权的软法保障机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人权保障过程中,软法以激励型、规划型、引导型、回应型和试验型等多种面相出现.